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国动办 征集时间:[ 2022-03-22 00:00 ] 至 [ 2022-04-21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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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市人防办  征集时间:[ 2022-3-22 00:00 ] 至 [ 2022-4-21 00:00 ] 

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资产化管理体系,转变平时开发管理模式,保证战时防护效能,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融合提升,市人防办起草了《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按照工作安排,征集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fgw.luan.gov.cn/hdjl/zx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和谐东路人防办,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1968169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8523。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附件:1.关于《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六安市人防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2.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docx

      3.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资产化管理体系,转变平时开发管理模式,保证战时防护效能,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融合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明晰人防工程产权,明确人防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效能,推动我市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以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国有化为基础,大力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创建所有权归属明晰、使用权流转有序、经营权灵活自主,管理权严格到位的人防资产运营新模式。到2022年6月,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形成权属清晰、运营高效、维护落实、转换可靠、监督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防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权责一致,构建所有权明晰的产权归属机制。在市国资委下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内成立人防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人防资产产权的登记、经营和收益主体。2022年7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挂牌出让阶段,即明确该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有。其与政府投资安置房项目(含2022年6月30日前建设的安置房)配建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划至管理中心管理,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人防工程的专业维护、平战转换等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也一并划转。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逐步探索对产权进行国有登记改革。

符合划转条件的政府安置房既有人防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移交,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整改到位后移交。

(二)坚持平战结合,完善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机制。人防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采取使用权长期租赁与短期租赁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经营收益统筹安排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人防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建设和企业发展。同时,兼顾改革前人防工程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解决老旧小区人防工程维修资金不足的难题。

(三)坚持市场运作,探索人防国有资产融资机制。允许将登记在管理中心名下的人防资产,以企业为融资主体,以银行可接受的方式进行融资。在坚持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完备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由国资企业市场化运作的、覆盖融资资金本息的资金偿还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适度杠杆的人防资产金融化运作,以及人防资产经营收益与人防融资资金收益独立核算的原则,保障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四)坚持法治人防,强化依法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经营、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防范各类风险。市人防办和市国资委定期对人防资产的开发利用、维护维修,以及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确保人防资产收支规范有序。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人防资产管理中心维管国有人防工程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强化人防资产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功能,以相对合理价格租赁车位,关照普通收入群体的利益诉求,提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率。由人防国资公司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化维护管理队伍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业队,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在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社区居民疏散演练和平战转换演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人防就在身边,增强人防事业发展带来的获得感。

四、组织保障

(七)强化组织领导。人防产权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人防办、国资公司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人防资产管理情况汇报,研究人防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落实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运行机制。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理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九)广泛宣传引导。市人防办及有关部门要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方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社区居民群众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与百姓深入了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义、目的、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从而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进而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国有人民防空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资产”)使用管理,切实维护人防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制约人防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产权登记、工程管理、资产运行、提升更新、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安置房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和2022年7月1日(含)以后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确权为国有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 、2022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土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改革前人防工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资金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社会投资人防工程)。

不同类别的人防工程均包括其独享的口部建筑。

本办法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人民防空功能为辅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区域内划分的“机动车车位”。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租赁)。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使用、经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和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人防资产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对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监督检查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相关单位参加,每半年检查一次。监督检查与平时跟踪检查相结合,确定检查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对象反馈,并作为国有人防资产产权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和国有人防资产运营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国资委下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人防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国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将国有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涉税相关工作。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系国家所有。管理中心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以产权为标的的抵押处分。

改革前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自建人防工程产权系建设单位所有。    

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产权系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第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及口部建筑面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绘,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定。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

第六条  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住建、人防、财政(国资)、国资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有关工作。

管理中心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在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代为办理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向其提供国有人防工程坐落位置证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人防工程情况依法登记,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中应明确供地方式,明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属性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注明“临战前无偿交由政府统一使用”字样,并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相关平面图。

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主体为建设单位,平时用途为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产权人)负责社会投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市不动产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登记主体为投资人,平时用途为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第七条  国有人防工程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有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可在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第八条  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后,在投入使用前产权人(改革前人防工程为建设单位或使用人)须按有关规定向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定防汛消防等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排涝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国有人防工程平战功能正常,运行安全,自觉接受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国有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要求合理使用。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人防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自觉接受国资公司的管理和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措施。

非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全市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遇突发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实施,推动国有人防资产合理优化配置,提高管理使用效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进行出租、出售、抵押、转让、赠与等处置。根据平战结合需要,可采取社会停车、单位使用、面向小区业主租赁、面向企业及非小区业主租赁等方式。

管理中心对国有人防工程的收支情况进行单独列帐,开发利用收益用于国有人防工程和设施维护保养、维修、国有企业(产权人)的发展,兼顾改革前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国资公司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助其开展人防工程日常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国有人防工程根据出租人防车位实际成交数量,由承租使用人自租赁协议之日起,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的车位租赁费和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未出租的人防工程车位,免缴车位租赁费和管理费。

第十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平时可由政府自用,也可优先面向所在项目业主进行租赁,租赁价格应适当体现人防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市人防主管部门搭建由本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管理中心、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公司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五方管理体系,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分级维护管理。

市人防主管部门明确五方维护管理主体职责,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管;牵头制定人防工程维护规程,指导和协助国资公司开展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改革前人防工程人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指导相关产权人开展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平战转换经费,履行平战转换义务;国有人防工程和社会投资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由其产权人负责,建设、使用等单位协助;改革前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由建设单位负责。

管理中心履行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负责全市国有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兼顾改革前人防工程人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资料归档等规范化建设。组建平战转换专业队,开展国有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市人防主管部门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队和平战转换专业队纳入全市人防专业队伍加强管理。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保护国防设施。承租人承租国有人防工程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物业服务。

第三方专业公司根据合同负责人防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十五条  国有人防工程实行资产化运作。管理中心可利用国有人防工程或人防车位的收益权,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融资,支持国资公司和全市人防经济社会发展,但不得以人防工程所有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人防工程租赁收益与人防资产融资资金分别实行独立核算,保障人防资产保值增值和融资资金安全。

国有人防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独立封闭运作,与国资公司其他资产分账核算,确保不受国资公司经营损失或其他损失影响。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国有人防资产利益、阻挠妨碍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国资公司依法履职及承租人正常使用、擅自处置人防资产、采取拆除改造破坏等手段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其防空效能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852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中路和谐东路人防办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1 金寨县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一)中:“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逐步探索对产权进行国有登记改革”修改为“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人防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的维护,落实平战转换措施。”并删除“符合划转条件的政府安置房既有人防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移交,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整改到位后移交。”
未采纳 目前,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还在探索中,省内外没有先例。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完成时限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已采纳
2 霍山县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投资安置房项目”、“安置房”改为“政府投资性项目”。

未采纳 政府投资性项目包含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未明确划转。
3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5 金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6 裕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7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意见
9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无意见
10 市城管局 无意见
11 市财政局(国资委) 无意见
1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无意见
13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修改为:“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人防资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人防资产运营纳入市城投公司年度考核,作为一项考核指标”。 已采纳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人防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 已采纳
14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修改为:“根据平战结合需要,可采取社会停车、单位使用、面向小区业主租赁、面向企业及非小区业主等方式”;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国有收益。 已采纳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修改为:“用于停车的人防车位租赁价格可按同一项目非人防车位的同等租赁价格收取”。 已采纳
15 公众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5月10日 15时28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人防工程产权,明确人防工程运维管理责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效能,推动人防工程高质量发展,市人防办起草了《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六安市人防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同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意见。现将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
1 金寨县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一)中:“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逐步探索对产权进行国有登记改革”修改为“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人防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工程的维护,落实平战转换措施。”并删除“符合划转条件的政府安置房既有人防工程,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移交,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修整改到位后移交。”
未采纳 目前,对2022年6月30日(含)之前的原有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还在探索中,省内外没有先例。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完成时限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已采纳
2 霍山县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政府投资安置房项目”、“安置房”改为“政府投资性项目”。

未采纳 政府投资性项目包含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项目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未明确划转。
3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4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5 金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6 裕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7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8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意见
9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局
无意见
10 市城管局 无意见
11 市财政局(国资委) 无意见
1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无意见
13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修改为:“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人防资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人防资产运营纳入市城投公司年度考核,作为一项考核指标”。 已采纳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人防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 已采纳
14 六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修改为:“根据平战结合需要,可采取社会停车、单位使用、面向小区业主租赁、面向企业及非小区业主等方式”;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国有收益。 已采纳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国有人防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修改为:“用于停车的人防车位租赁价格可按同一项目非人防车位的同等租赁价格收取”。 已采纳
15 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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