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3-12-07 00:00 ] 至 [ 2024-01-0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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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质量,实现高效监管,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zjjzak@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033。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把好消防验收关、确保消防设施功能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消防执法改革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经营门槛降低,数量大幅增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质量差、恶性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建筑消防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加强行业监管,我局组织了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现状调查研究,发现如下问题:

(一)行业管理体制未健全

消防体制改革后,消防审验职能划入住建部门,但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涉及消防设施检测管理职能并未转入住建部门。住建部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但历经两年仍未出台。目前,各级住建部门主要依托应急管理部备案发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在管理方式、管理深度、管理及时性上存在短板。

(二)检测市场不规范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从业门槛大幅降低,从业机构数量激增,企业间恶性竞争加剧,“低价位服务,低质量检测”普遍,甚至给钱就出检测报告现象也时有发生,检测可靠性不断降低;部分企业存在执业人员挂靠行为,备案注册是一批人,现场执业又是一批人;建设单位转嫁成本,要求施工总包单位甚至消防分包单位委托消防检测,导致自身施工、自身找机构检测的现象屡禁不止。

基于以上考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质量,实现高效监管,着手研究制定指导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第 51 号 ,第58 号修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三)《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建标 (2020) 61 号)

(四)《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 (应急(2019)88 号) 等有关文件

同时借鉴了南京市、上海市等地市出台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管理相关文件的宝贵经验。

三、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过程中,走访调研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内有代表性的企业5家,对1个县的行业状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延伸对1家消防产品企业、1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单位和一个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了走访,对其他县区主管部门和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召集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行业协会、市内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开展专题研讨会3次,形成初稿后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充分酝酿修改后,形成《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的通知》(草案)。

四、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要求”、“信用登记要求”、“动态评价要求”三个方面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进行规范:

(一)关于“从业要求”

文件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提供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服务的机构,其从业的基本条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二)关于“信用登记要求”

文件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需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进行信用登记,信用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办理时需提供4项基础材料,包括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登记表、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的社保证明、检测设备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信用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关于“动态评价要求”

文件规定,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动态评价包括基本要求、检测过程和市场行为三个方面。基本要求和市场行为评价由市住建局在办理信用登记时作出,检测过程评价由属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后作出。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状态,整改未完成的不得承接新业务。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建局,市质安处、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检测质量,确保消防设施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第58号修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动态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为项目提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其基本条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有关要求,其中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登记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登记并对其行为进行信用管理。登记有效期2年,办理信用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登记表(附件1);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的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6个月社保证明;

3.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4.信用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动态评价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动态评价按照基本要求、检测过程和市场行为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其中基本要求和市场行为评价由市住建局在办理信用登记时作出,检测过程评价由属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后作出。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市住建局每半年统计汇总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对于半年度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状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暂停在六安地区承接新业务;对于年度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状态,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暂停在六安地区承接新业务。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承接新业务。

四、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是控制消防工程质量、实现消防系统功能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要依据。各属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对照标准进行及时、客观评价,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检测行为。对不依法依规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发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防火墙”的作用,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1.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登记表

      2.信用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动态管理评价标准


2023年12月7日

附件1: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登记表.docx

附件2:信用登记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附件3:六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考核评分标准(10.19)(1).docx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03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楼2010室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

的理由

1

网友1

建议删除第一段中“(住建部令第51号 ,第58号修改)”。理由:虽然修改了,但暂行规定仍然有效。

采纳

 

2

网友2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基本要求”改为“一、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要求”

采纳

 

3

网友3

“其基本条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有关要求”改为“其从业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采纳

 

4

网友4

建议删除“其中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1月23日 17时38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动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1月6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2024年1月6日结束,收到反馈意见4份,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人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未采纳

的理由

1

网友1

建议删除第一段中“(住建部令第51号 ,第58号修改)”。理由:虽然修改了,但暂行规定仍然有效。

采纳

 

2

网友2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基本要求”改为“一、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要求”

采纳

 

3

网友3

“其基本条件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有关要求”改为“其从业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中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采纳

 

4

网友4

建议删除“其中取得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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