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31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3-01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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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431

 

申请人:XX,汉族,19XXX月出生,住六安市XX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所。住所地六安市XXXX

负责人:毛XX,所长。

第三人:XX,男,汉族,19XXX月出生,住六安市XX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

 

申请人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XX分局XX所(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XX〔派〕罚决字2023〕30,下称30号《决定书》)202412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追加XX为第三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30号《决定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经本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未提供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0号《决定书》并对第三人打人的行为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30号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2018年起,第三人在家做花圈生意,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申请人多次报警后第三人拒不改正第三人与申请人多次在楼道相遇时用胳膊撞击并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

2023年9月26申请人下楼上班途中,走到一楼楼道拐弯处,当时第三人站在楼道口,看见申请人下楼,上前几步抬起双手捶打申请人肩颈,并进行辱骂。申请人再次报警,民警到场(第三人家中)后,第三人两次拿锅砸申请人,被民警制止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申请人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30号《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30号《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报警称:20239月26日上午,在六安市XXXX小区XXXX单元1楼楼梯道,第三人相遇时被对方用手朝肩颈部位推了一下,认为该行为属于殴打。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现场无监控、无相关证人在场,第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行为不能成立。即使申请人报称的第三人殴打他人行为能够成立,也属于情节较轻情形,达不到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

2.程序合法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报案,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经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尚无法证实报称情况,申请人未见明显伤情。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11月21日、11月27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两次调解均未成功。因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裁量适当申请人与第三人邻里纠纷已久,虽经被申请人多次调解,但因双方主观原因均未成功。申请人报称被推搡行为仅有申请人本人陈述,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第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指认违法行为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裁量适当有效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系上下楼邻居2023年930日,申请人报警称9月26日上午,在六安市XXXX小区XX XX单元1楼楼梯道,其与第三人相遇时被对方用手朝肩颈部位推了一下,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殴打。同日,被申请人以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该案,并出具《受案回执》。9月30日、10月16日、11月15日被申请人先后询问申请人、第三人及申请人邻居姚XX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称被第三人殴打,其无明显伤情。第三人称与申请人在楼梯上肩膀轻微碰撞,没有殴打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因养狗问题多次报警影响其生活。邻居姚XX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养狗产生矛盾,没听说有打架行为。

10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期间,被申请人组织两次调解无果。

1128被申请人告知第三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三人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次日送达申请人。

30号《决定书》载明9月26日上午,申请人在六安市XXXX小区XXXX单元1楼楼梯道,第三人与其迎面行走在公用楼梯道内时,用手朝申请人肩颈部位推了一下,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殴打。认定以上事实证据不足,指认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30号《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受案登记表》(六XX〕受案字〔2023〕5034号)《受案回执》;

2.《询问笔录》3调解笔录2份;

3.不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5. 30号《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申请人陈述称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经被申请人调查,两人一直存在矛盾纠纷,因此在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证据,且第三人亦否认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此外,证人姚XX的证言并未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据此,仅有申请人陈述不足以认定第三人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的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五(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经调查取证后,认定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报案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延期、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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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8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正)

 

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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