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4-05-06 00:00 ] 至 [ 2024-06-0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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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我局草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5月6日至6月6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行政复议与应诉科,邮政编码:237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修改建议”字样。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sfj2117@sina.com

四、联系电话:0564-3622025

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六安市司法局

                              202456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与应诉作用,全面推动法治六安建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环节的各项便民举措,积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等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提高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规范告知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内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二)优化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职责。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审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完善研究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员制度,人员名单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健全证据核查机制,完善听取申请人意见、集体议案、记录在案、简繁分流等机制,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力度,提升行政复议决定公信力。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质量抽查等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效,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三)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

1.积极融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和林权证以及工伤认定等类型案件,坚持“应调尽调”原则,发挥乡镇“一站三中心”实质解纷作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组成调解专班、导入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方式,切实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积极引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公证机关等第三方力量参与调解机制。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加大法律援助在行政复议调解中的参与度,增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合力。

3.探索建立调解和解交办制度。对于具有调解和解可能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交由被申请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开展调解工作,有关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反馈调解和解结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也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论证。鼓励行政机关发挥自我纠错机制作用,研究完善调解激励保护有效举措,对于调解可能涉及标的额较大幅度改变的,行政机关要依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个案监督力度,提高变更决定适用比例,严格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作用,同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问题约谈、风险提示、移送违法线索等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讲评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五)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可以商请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研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意见书履行台账,严格落实生效复议决定的履行,在收到复议决定90日内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构,推动实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一)发挥府院府检联席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府院府检联动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府院府检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具体问题。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听取一次行政应诉工作汇报。

(二)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应诉责任,分别派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工作,原承办部门负责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答辩状及证据等,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提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积极参与案件纠纷化解等。

(三)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继续巩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00%成效,逐步提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出庭负责人庭前应充分了解相对人的诉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庭审中应当积极回应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质疑,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等发表意见,庭后应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

(一)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切实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纠错,建立有效机制防止不当干预案件审理,各级政府负责人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审批行政复议决定。

(二)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力量。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最新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抓紧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切实解决当前基层行政复议力量薄弱的问题,确保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加强行政复议立案大厅、听证室、调解室等业务用房建设,落实办案设施及经费保障。

(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行政复议法修订带来的新任务新挑战,把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教育,提升队伍政治素质,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使广大执法人员扎实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抓紧修改完善有关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权重,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行政机关要通过庭审积极自我检视本单位执法和法治建设工作存在的短板和问题,有针对性予以解决。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平安中国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细化优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率等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主动纠错、败诉原因、问题整改、实质性化解等因素设置考核指标。

(五)强化责任追究力度。认真开展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败诉案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作为反面典型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依照相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2.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第一条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除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市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二条 授权市司法局审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1.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

2.作出维持决定的;

3.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请求决定的;

4.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5.作出行政复议告知的;

6.作出终止决定的;

7.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

8.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9.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包括行政复议补正、中止、恢复审理、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报请上级机关审查审理、申请执行、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等;

10.其他相关事项。

依照上述处理决定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及抄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市政府授权市司法局签发。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履行、决定行政机关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决定补偿、认定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负责司法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省政府审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国务院裁决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单位代理答复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协调化解争议等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员指代表市本级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职责;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

市司法局  2024年5

 

一、起草背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为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制定《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5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六政办〔201755号),规范了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质效,推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当前行政争议多发易发态势明显、行政执法不规范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我市自2022111日起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市行政复议案件量快速增长,2022年全市各级复议机关新收复议申请420件,2023年全市新收复议申请698件,但与此同时,全市行政复议基础仍较为薄弱,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则,为案件办理提供制度支持。

20239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1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前置范围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也出台有关贯彻实施意见。对此,司法部、省司法厅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梳理,发现六政办〔200357号、六政办〔201755号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部分内容不一致、不衔接,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行政应诉方面,自20216月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全市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207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207次,出庭应诉率持续保持100%,其中主要负责人出庭352次,出庭应诉率达到29.16%,实现了“告官能见官”。但也应该看到,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中出庭应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工作沟通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

二、起草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六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方案》;

(三)2024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202326号);

(五)201510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六)《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七)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诉源治理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六发20244)。

三、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深入研究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现行的经验做法,在学习借鉴上海市、甘肃省、我省宣城市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意见》。

四、草案的主要框架

草案共分为三部分十三项内容,分别为: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实效。

从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五个方面强调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新的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从发挥府院府检联席机制作用、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

从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力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等五个方面做出规定。

此外,《意见》包含两个附件,分别为《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其中,附件1主要内容是在六政办〔200357号文件基础上,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则和程序。附件2的内容主要是就市政府本级行政复议员资格、权利义务、任免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有关建议

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反馈人姓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邮箱

 

工作单位

  

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的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622025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收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渠道未收到意见反馈。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7月5日 18时15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汇总表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4年56日至6月6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网络留言

建议附件2中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第一条删去行政复议员承担应诉职责。

已采纳

 

2

网络留言

希望贵部门要认真聆听地方群众在网上的真实呼声,不要相信某些地方基层干部所谓的搞形式,走人情关系包庇的事情,要真切关心基层人民群众的疾苦。

未采纳

本文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而修订。该意见建议不具体,下一步,我们将在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认真做好听取当事人意见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网络留言

建议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已采纳

 

4

网络留言

建议细化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已采纳

 

 

文件

六政办秘〔2024〕82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司规〔202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全面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环节的各项便民举措,积极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基层司法所等场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提高申请行政复议的便利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规范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途径、申请期限等,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二)优化案件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成立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有关工作规则和人员组成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建立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制度,人员名单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任命。实施案件繁简分流,健全证据核查机制,完善听取申请人意见、集体审议、案件记录等机制,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加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力度,提升行政复议决定公信力。

(三)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个案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提高变更决定适用比例,加强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力度,依法纠正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结合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问题约谈、风险提示、移送违法线索等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建立错案讲评、工作会商、联合调研、案例通报等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四)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时,应当同时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可以商请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履行台账,严格落实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60日内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推动实现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100%,并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强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优先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参与案前化解,做好释法明理。加强行政争议调解指导中心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接待窗口、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开展案前调解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复议受案前调解流程,健全完善申请登记、调解、对接等工作流程,通过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我纠错等方式,提升行政复议案前化解效率。

(二)健全案中调解和解机制。要丰富和创新行政复议案中调解方式方法,建立行政复议调解交办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将调解工作交由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单位应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30日内反馈调解和解结果。健全复议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对于调解可能涉及标的额较大幅度改变的,行政机关要依照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方案,确保调解和解方案合法合规。健全行政复议调解激励保护机制,鼓励行政机关发挥自我纠错机制作用,实行尽职免责和容错制度,调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案后跟踪督促力度对于经调解和解,行政行为发生变更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不再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监督力度,调解书有确定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督促履行,确保案结事了,行政机关拖延履行的,要积极运用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行政复议调解书履行到位。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发现的其他需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问题,要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予以指出,督促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

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不断完善府院联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聚焦依法行政的薄弱和重点环节,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加快构建多元参与、协同联动的“2+N”府院联动解纷工作平台体系。定期组织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通报和研究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具体问题,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二)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以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并分别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负责提请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原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积极参与案件纠纷化解等。

(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解。持续巩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效,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倒逼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疑难复杂案件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出庭负责人庭前应充分了解相对人的诉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庭审中应当积极发声回应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质疑,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等发表意见,庭后应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

(一)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探索建立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程序,明确导入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纠错,配合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并建立有效机制防止不当干预案件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审核把关,依法审批行政复议决定,提升行政复议质效。

(二)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要求,抓紧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切实解决当前基层行政复议力量薄弱的问题,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加强行政复议立案大厅、听证室、调解室等业务用房建设,落实办案设施及经费保障,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败诉案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予以通报。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六政办〔201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2.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6日       


附件1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

 

第一条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除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负责办理以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各县区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组织办理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以金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金安区人民政府管辖。

第二条 授权市司法局审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1.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

2.作出维持决定的;

3.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请求决定的;

4.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

5.作出行政复议告知的;

6.作出终止决定的;

7.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

8.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9.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包括行政复议补正、中止、恢复审理、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决定公开、报请上级机关审查审理、申请执行、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等;

10.其他相关事项。

依照上述处理决定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及抄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市司法局签发。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改变原行政行为,包括依法应当变更、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履行、决定行政机关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决定补偿、认定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负责司法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省政府审理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市政府的国务院裁决案件,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单位代理答复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协调化解争议等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

(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员指代表市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由市司法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职责;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四)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解读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现实有需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为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市政府曾先后制定《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政办〔2003〕5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六政办〔2017〕55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工作流程,提升了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质效,推动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我市自2022年11月1日起,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复议案件,统一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中受理,此后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快速上升。2023年,全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98件,是集中前2倍以上,2024年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逐步显现。但与此同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基础仍较为薄弱,规范化建设有待改进,行政复议文书审批流程还不够优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规则,为案件办理提供制度支持。

在行政应诉方面,自2021年6月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保持100%,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稳步提升,2024年1-10月,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35.8%,实现了“告官能见官”。但同时,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中出庭应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待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效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工作沟通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畅通。

(二)政策有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功能作用,完善了行政复议管辖、前置范围等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国务院、省政府、全国普法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后出台贯彻实施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也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梳理,发现六政办〔2003〕57号、六政办〔2017〕55号文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部分内容不一致、不衔接,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繁简分流、抄告等机制,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增加部分撤销、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等新类型复议决定,六政办〔2003〕57号、六政办〔2017〕55号文件对此类情况并无规定。

、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深入研究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梳理吸收现行的经验做法,在学习借鉴上海市、甘肃省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安徽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六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方案》等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后,形成送审稿。1217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4年12月26日印发施行。

、工作目标

持续加强我市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分为四部分十三项内容,分别为

(一)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实效从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四个方面强调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新要求。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从强化行政复议案前调解工作、健全案中调解和解机制和加大案后跟踪督促力度三个方面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出要求,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机制从发挥府院府检联席机制作用、压实行政应诉责任、扎实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保障从正确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责、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等三个方面做出规定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探索建立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程序,明确导入范围。

此外,本文件还包含两个附件,分别为《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规则》(附件1)、《六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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