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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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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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3月22日至4月1日。(因急需对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进行管理,故缩短征集周期,将征求意见时间控制在10天内)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rzy.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01号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013室开发利用科,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59553345@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08911。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2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
措施(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质效,加快推动六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市委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我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开发区项目供地激励约束机制。我局迅速行动,赴池州、芜湖等市学习调研,切实把思想统一到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要求上来。在充分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起草过程
草拟的《若干措施》,既将我市高质量发展中已形成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举措进行吸纳,又注重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完善和主动探索方面存在的不足,特别是从6个方面提出14条措施,主要思路是提出建立提级审核机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听取《若干措施》起草情况的汇报,参与《若干措施》相关内容修改,提出操作性强、契合实际的指导性意见。我局组织召开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参加《若干措施》专题座谈会,逐条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若干措施》先后2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6条,其中:已采纳19条,部分采纳4条。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建立提级审核机制、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优化项目供地方式、着力提升用地质效、加强用地供后监管、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提级审核机制。主要是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成立市级审核小组,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单个项目供地整体用地规模达50亩的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服用地进行提级审查。
(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优化工业用地准入,对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容积率等提出明确要求,探索容积率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坚持优先保障符合供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严控非主导产业项目供地。积极推进多元化标准化厂房建设,保障不单独供地项目落户需求。按照“慎供居住、严控商服”原则,加强居住用地、商服用地供应管控。
(三)优化项目供地时序。明确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确建设时序。对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超过100亩的工业项目要求分期供地。并根据开工情况进行分类供地、规划预留。积极探索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改革,拓展供地渠道。
(四)着力提升用地质效。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对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实行奖励。支持存量用地增容,鼓励工业企业改扩建,超出原批准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款。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下,可拓展用地空间,提高配套设施比重。允许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免收土地出让款。
(五)加强用地供后监管。加强工业及居住用地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双合同”监管,确保企业按期开工、纳统、竣工,并满足投资强度和税收等指标。定期督查通报各开发区优化供地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提级前置审核机制执行情况和供后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深化宣传引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市直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县区细化准入标准,健全机制,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同时,评价结果要与改革相衔接,激励先进,督促落后,对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
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提级审核机制
(一)成立市级审核小组。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下称“市审核小组”,详见附件1),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提级前置审核。市审核小组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熟悉土地、规划、产业等政策以及掌握行业规范、工艺流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二)实行高效精细审核。
审核范围:省级以上开发区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达50亩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下同),居住用地、商服用地。
审核内容:工业用地重点审核项目供地的必要性、园区主导产业契合性、节约集约用地程度等;居住用地、商服用地重点审核项目实施建设的必要性、规划布局的合理性等。
审核流程。各开发区对项目拟用地情况初步论证报经县区政府(管委)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审核小组;市审核小组按周集中受理,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即报即审即反馈。
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
(三)优化工业用地准入。
1.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坚持优先保障符合供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严控非主导产业项目供地。
2.严格落实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及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率)不少于30万元/年、15万元/年的规定,对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供地面积。
3.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新建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4.达不到上述供地条件,但因产业发展需要、确需供地的重点项目,报市级“一事一议”。
5.坚持“优先使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原则供地。各开发区要结合园区产业规划,推进多元化标准化厂房建设,保障不单独供地项目落户需求。
(四)探索容积率准入条件动态调整。以主导产业现状综合容积率为基准,开展容积率差别化、阶梯化管控,鼓励综合容积率按照2024至2026年国家级开发区每年提升0.1,省级开发区每年提升0.05(详见附件2)。
(五)严控居住、商服用地准入。
1.在严格落实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推进生产、生活配套建设,严禁通过随意调整规划等方式挤占工业用地空间行为,坚决防止非工业项目占用工业用地现象,坚决防止打着产城融合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确因园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可通过依法调整规划等方式,有序推进规划非工业用地向工业用地转换,拓展工业用地空间。
2.聚焦服务产业发展和园区功能配套实际需求,分期有序推进居住、商服项目建设,保持与产业发展实际和园区配套功能相适应、相协调、相匹配。
3.按照“慎供居住、严控商服”原则,加强居住用地、商服用地供应管控。
三、优化项目供地方式
(六)优化供地时序。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应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确建设时序。对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超过10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其中:1年内可全面开工(开工面积达到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80%)的可一次性供地;1年内不能全面开工的实行分期供地、规划预留,预留期限不超过2年。
(七)探索供地模式。各县区(管委)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改革,拓展供地渠道。
四、着力提升用地质效
(八)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非特殊工艺或安全等需要不允许新增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建设单层厂房,鼓励建设2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包含科技研发楼、办公楼等生产配套用房),各地应结合实际对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实行奖励,单个项目应合理设定奖励上限。奖励兑现要与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九)支持企业多建厂房。支持单独供地工业企业多建厂房,对超出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部分的厂房,在不改变规划用途条件下,各开发区可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采取园区直接租赁、引荐项目租赁、补贴企业自行租赁等方式进行利用。
(十)支持存量用地增容。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对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等要求和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设多层厂房、减少绿地布置等方式拓展用地空间的,可适度提高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允许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节余土地依法批准后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的部分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在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土地权利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的,可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按照评估确定。
五、加强用地供后监管
(十二)加强全程管理。各开发区要全面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双合同”监管。居住用地和商服用地项目要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各地要定期巡查、跟踪服务、预警提示,督促企业按期开工、纳统、竣工,按约完成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
(十三)严格督查通报。对各开发区优化供地管理情况实行定期督查通报,重点督查是否存在违反提级前置审核机制供地情况,提级前置审核通过后的供地项目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属地供后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对开发区项目供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市审核小组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前置审核、工作督查和年度考评等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细化准入标准、制定支持政策,健全机制、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深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在招商项目洽谈、土地推介等前期工作中,要加大节地政策宣传,增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环节,要主动服务、充分对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精细利用土地。
(十六)强化考核评价。对各地项目供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标准地”改革、“亩均论英雄”改革相衔接,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开发区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甚至弄虚作假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视情开展约谈、实行用地限批等措施。
附件1
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经信局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局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投创中心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2-3名专业人员
二、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能耗等要求。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亩均税收,是否契合园区主导产业等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行业用地使用标准等要求。
市投创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要求。
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开发区项目供地进行前置审核,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时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附件2
省级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综合容积率指导性标准
开发区名称 |
主导产业 |
现状 综合 容积率 |
年度综合容积率 |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
装备制造产业(汽车制造业) |
1.10 |
1.20 |
1.30 |
1.30 |
新材料产业 |
1.18 |
1.28 |
1.30 |
1.30 |
|
电子信息 |
1.17 |
1.27 |
1.30 |
1.30 |
|
霍邱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 |
高端装备制造业 |
1.26 |
1.30 |
1.30 |
1.30 |
电子信息 |
1.13 |
1.18 |
1.23 |
1.28 |
|
储能 |
1.20 |
1.25 |
1.30 |
1.30 |
|
铁基新材料产业 |
1.02 |
1.07 |
1.12 |
1.17 |
|
金寨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32 |
1.30 |
1.30 |
1.30 |
电子信息 |
1.20 |
1.25 |
1.30 |
1.30 |
|
金属制品 |
1.35 |
1.30 |
1.30 |
1.30 |
|
霍山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34 |
1.30 |
1.30 |
1.30 |
绿色农产品加工 |
1.16 |
1.21 |
1.26 |
1.30 |
|
新材料 |
1.38 |
1.30 |
1.30 |
1.30 |
|
舒城经济 开发区 |
农副食品加工 |
0.93 |
0.98 |
1.03 |
1.08 |
装备制造 |
1.04 |
1.09 |
1.14 |
1.19 |
|
电子信息 |
1.00 |
1.05 |
1.10 |
1.15 |
|
金安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0.83 |
0.88 |
0.94 |
1.00 |
电子信息 |
1.12 |
1.17 |
1.22 |
1.27 |
|
纺织 |
0.85 |
0.90 |
0.95 |
1.00 |
|
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15 |
1.20 |
1.25 |
1.30 |
新材料 |
0.94 |
0.99 |
1.04 |
1.05 |
|
叶集经济 开发区 |
木竹产品加工 |
1.15 |
1.19 |
1.25 |
1.30 |
家具 |
1.27 |
1.30 |
1.30 |
1.30 |
|
建材 |
1.09 |
1.14 |
1.19 |
1.24 |
注:现状容积率系各开发区自行统计,具体数据经市审核小组核定后确定。
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对《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建议42条,采纳31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参会单位 | 参会单位意见 | 采纳情况 | |||||
发改委 | 1.主导产业口径有2种,国营行业代码分类较细,与发展方向有出入,建议用发展方向产业或大类分类确定主导产业。 2.审核能耗是否达到要求。 3.需县区提供《项目节能报告》。 4.建议将市发改委工作职责修改为“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重大产业布局要求和能耗要求”。 |
部分采纳,采纳2,3,4项 未采纳第1项,下步在操作过程中以发改、经信等部门共同确定的主导产业为准。 |
|||||
经信局 | 1.亩均税收没办法进行审核,无法进行管控,建议删除市经信局“审核亩均税收”工作职责。 2.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需县区提供的内容: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上下游产业链等。 |
采纳 | |||||
生态环境局 | 1.工业企业基本不会落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建议生态环境局不做为成员单位。 | 采纳 | |||||
财政局 | 1.建议“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的奖励定的宽泛些。 | 采纳 | |||||
住建局 | 1.开发区内核心为工业用地,建议住建局不做为成员单位。 | 采纳 | |||||
投创中心 | 1.审核是否符合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要求。 2.需县区提供意向协议核心条款;项目固定资产清单(含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投入清单);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 |
采纳 | |||||
霍邱县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2.因霍邱经济开发区以钢铁产业为主导产业,且钢铁产业需建露天堆场、配套构筑物,无法计入容积率。建议将“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三)优化工业用地准入。”中的“3.…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3,…”调整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特殊工艺,经审查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
采纳 | |||||
金寨县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霍山县 | 1.建议明确审核范围为“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改为“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管控范围内”。 2.建议网上汇报材料,网上会审,加快工作效率。 3.县区招商困难,耗时费力将企业招进开发园区,但是企业想建设单层厂房,建议留有“一事一议”空间。 4.企业生存周期大多为5-15年,能否将弹性出让年限从50年压缩至20年,方便收回土地。 |
采纳2,3项 未采纳第1项,审核范围内操作中按实际管控范围为准;未采纳第4项,弹性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做具体规定。 |
|||||
舒城县 | 1.建议明确审核范围:“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审核范围建议明确为省级以上开发区的规划范围。” 2.建议市局出台统一论证报告的模版,并明确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方便开发区组织实施。 3.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亩均税收30万/年、15万/年的政策和县执行标准地(舒政秘〔2021〕171号)文件,对具体行业的容积率要求有出入,建议改为按各县区执行的标准地政策执行。 4.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建议改为经出让人同意,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评估确定。 |
采纳2项,未采纳1,3,4项。审核范围操作中按实际管控范围为准,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等已按国家、省和市有文件规定,不采纳;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修改时已删除。 | |||||
金安区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裕安区 | 1.“双合同”监管不能仅靠县区监管,现在盘活低效用地困难,招商企业拿地后,通常选择融资,造成了土地闲置,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相违背,建议市县两级共同监管。 | 未采纳。县区应扛起主体责任,加强供后监管,落实相关约定。 | |||||
叶集区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 1.审核、用地、规划等在市级层面审核,存在重复审核。 2.需要市级层面提供审核清单,方便一次性走完流程。 3.在“(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自然资源系统需要在司法拍卖时进行指导,土地拟拍卖时,司法部门需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4.建议市级层面提供详细的供地指导清单,各县区能准确的提供材料。 |
采纳2,4 未采纳第1项,供地前统一提级审核,部分内容可以此为依据,无需再审;未采纳第3项,此项内容与供地管理关联不大,省政府正在出台府院联动机制可体现。 |
|||||
霍邱经济开发区 | 1.因各县区实际工作中有差异,建议能够放开的让各县区自己决定。 | 采纳 | |||||
金寨经济开发区 | 1.农业作为主导产业,在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方面较难达到要求,原因是农业税收抵扣的多,亩均税收较难达到标准。 2.“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支持企业多建厂房”与节约集约相违背。 3.建议在“(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按评估价格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4.容积率已经达到1.3的主导产业,是否需要提升,不提升是否影响考评。 5.明确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类型。 |
采纳 | |||||
霍山经济开发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舒城经济开发区 | 1.标准地出让明确容积率标准,与该文件中1.3容积率相冲突,企业意愿不高,加大招商难度。 2.建议放开“(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让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采纳2,未采纳第1项,以文件规定为准。 | |||||
金安经济开发区 | 1.建议走二级市场收回土地。 | 未采纳,收回土地,国家有具体规定,按规定执行。 | |||||
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哪些主导产业容积率可以低于1.3。 2.建议放开“(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让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采纳 | |||||
叶集经济开发区 | 1.建议化工园区单独按省级标准执行。 | 采纳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4月5日 17时32分
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对《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留言和其他渠道共收到意见建议42条,采纳31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参会单位 | 参会单位意见 | 采纳情况 | |||||
发改委 | 1.主导产业口径有2种,国营行业代码分类较细,与发展方向有出入,建议用发展方向产业或大类分类确定主导产业。 2.审核能耗是否达到要求。 3.需县区提供《项目节能报告》。 4.建议将市发改委工作职责修改为“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重大产业布局要求和能耗要求”。 |
部分采纳,采纳2,3,4项 未采纳第1项,下步在操作过程中以发改、经信等部门共同确定的主导产业为准。 |
|||||
经信局 | 1.亩均税收没办法进行审核,无法进行管控,建议删除市经信局“审核亩均税收”工作职责。 2.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需县区提供的内容: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上下游产业链等。 |
采纳 | |||||
生态环境局 | 1.工业企业基本不会落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建议生态环境局不做为成员单位。 | 采纳 | |||||
财政局 | 1.建议“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的奖励定的宽泛些。 | 采纳 | |||||
住建局 | 1.开发区内核心为工业用地,建议住建局不做为成员单位。 | 采纳 | |||||
投创中心 | 1.审核是否符合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要求。 2.需县区提供意向协议核心条款;项目固定资产清单(含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投入清单);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 |
采纳 | |||||
霍邱县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2.因霍邱经济开发区以钢铁产业为主导产业,且钢铁产业需建露天堆场、配套构筑物,无法计入容积率。建议将“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三)优化工业用地准入。”中的“3.…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3,…”调整为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特殊工艺,经审查可适当降低容积率)。 |
采纳 | |||||
金寨县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霍山县 | 1.建议明确审核范围为“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改为“省级以上开发区实际管控范围内”。 2.建议网上汇报材料,网上会审,加快工作效率。 3.县区招商困难,耗时费力将企业招进开发园区,但是企业想建设单层厂房,建议留有“一事一议”空间。 4.企业生存周期大多为5-15年,能否将弹性出让年限从50年压缩至20年,方便收回土地。 |
采纳2,3项 未采纳第1项,审核范围内操作中按实际管控范围为准;未采纳第4项,弹性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做具体规定。 |
|||||
舒城县 | 1.建议明确审核范围:“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审核范围建议明确为省级以上开发区的规划范围。” 2.建议市局出台统一论证报告的模版,并明确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方便开发区组织实施。 3.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亩均税收30万/年、15万/年的政策和县执行标准地(舒政秘〔2021〕171号)文件,对具体行业的容积率要求有出入,建议改为按各县区执行的标准地政策执行。 4.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建议改为经出让人同意,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评估确定。 |
采纳2项,未采纳1,3,4项。审核范围操作中按实际管控范围为准,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等已按国家、省和市有文件规定,不采纳;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修改时已删除。 | |||||
金安区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裕安区 | 1.“双合同”监管不能仅靠县区监管,现在盘活低效用地困难,招商企业拿地后,通常选择融资,造成了土地闲置,与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相违背,建议市县两级共同监管。 | 未采纳。县区应扛起主体责任,加强供后监管,落实相关约定。 | |||||
叶集区 | 1.容积率标准过高,项目难达到要求,建议降低标准。 | 采纳 |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 1.审核、用地、规划等在市级层面审核,存在重复审核。 2.需要市级层面提供审核清单,方便一次性走完流程。 3.在“(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自然资源系统需要在司法拍卖时进行指导,土地拟拍卖时,司法部门需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4.建议市级层面提供详细的供地指导清单,各县区能准确的提供材料。 |
采纳2,4 未采纳第1项,供地前统一提级审核,部分内容可以此为依据,无需再审;未采纳第3项,此项内容与供地管理关联不大,省政府正在出台府院联动机制可体现。 |
|||||
霍邱经济开发区 | 1.因各县区实际工作中有差异,建议能够放开的让各县区自己决定。 | 采纳 | |||||
金寨经济开发区 | 1.农业作为主导产业,在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方面较难达到要求,原因是农业税收抵扣的多,亩均税收较难达到标准。 2.“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支持企业多建厂房”与节约集约相违背。 3.建议在“(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中按评估价格返还土地出让价款。 4.容积率已经达到1.3的主导产业,是否需要提升,不提升是否影响考评。 5.明确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类型。 |
采纳 | |||||
霍山经济开发区 | 无意见 | 采纳 | |||||
舒城经济开发区 | 1.标准地出让明确容积率标准,与该文件中1.3容积率相冲突,企业意愿不高,加大招商难度。 2.建议放开“(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让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采纳2,未采纳第1项,以文件规定为准。 | |||||
金安经济开发区 | 1.建议走二级市场收回土地。 | 未采纳,收回土地,国家有具体规定,按规定执行。 | |||||
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1.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哪些主导产业容积率可以低于1.3。 2.建议放开“(十一)探索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让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
采纳 | |||||
叶集经济开发区 | 1.建议化工园区单独按省级标准执行。 | 采纳 |
文件
六政办秘〔2024〕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
供地管理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提级审核机制
(一)成立市级审核小组。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下称“市审核小组”,详见附件1),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提级前置审核。市审核小组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熟悉土地、规划、产业等政策以及掌握行业规范、工艺流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的分管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二)实行高效精细审核。
审核范围:省级以上开发区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达50亩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下同),居住用地、商服用地。
审核内容:工业用地重点审核项目供地的必要性、园区主导产业契合性、节约集约用地程度等;居住用地、商服用地重点审核项目实施建设的必要性、规划布局的合理性等。
审核流程。省级以上开发区对项目拟用地情况初步论证,报经县区政府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审核小组;国家级开发区对项目拟用地情况初步论证后,提交市审核小组。市审核小组即时受理,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当日反馈。
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
(三)优化工业用地准入
1.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2.严格落实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及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15万元/年的规定,对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供地面积。
3.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新建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4.达不到上述供地条件,但因产业发展需要、确需供地的重点项目,报市级“一事一议”。
5.坚持“优先使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原则供地。各开发区要结合园区产业规划,推进多元化标准化厂房建设,保障不单独供地项目落户需求。
6.坚持依法优先保障符合供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加强非主导产业项目供地管控。
(四)探索容积率准入条件动态调整。以主导产业现状综合容积率为基准,开展容积率差别化、阶梯化管控,鼓励综合容积率按照2024至2026年国家级开发区每年提升0.1,省级开发区每年提升0.05,国家级开发区达1.35,省级开发区达1.30的,可保持(详见附件2)。
(五)严控居住、商服用地准入
1.在严格落实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推进生产、生活配套建设,严禁通过随意调整规划等方式挤占工业用地空间行为,坚决防止非工业项目占用工业用地现象,坚决防止打着产城融合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确因园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可通过依法调整规划等方式,有序推进规划非工业用地向工业用地转换,拓展工业用地空间。
2.聚焦服务产业发展和园区功能配套实际需求,可分期有序推进居住、商服项目建设,保持与产业发展实际和园区配套功能相适应、相协调、相匹配。
3.按照“慎供居住、严控商服”原则,加强居住用地、商服用地供应管控。
三、优化项目供地方式
(六)优化供地时序。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应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确建设时序。对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超过10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其中:1年内可全面开工(开工面积达到规划建筑占地面积的80%)的可一次性供地;1年内不能全面开工的实行分期供地、规划预留,预留期限不超过2年。
(七)探索供地模式。各县区(管委)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改革,拓展供地渠道。
四、着力提升用地质效
(八)大力盘活存量用地。持续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工业低效用地摸排处置,结合工业低效土地再开发规划,推动工业低效用地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腾笼换鸟”“复合开发”“工业上楼”“退散进集”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对零散工业用地和“僵尸企业”加快处置,加速低端产业退出,加快高端产业引入。
(九)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非因特殊工艺或安全等需要不允许新增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建设单层厂房,鼓励建设2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包含科技研发楼、办公楼等生产配套用房),各地应结合实际对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实行奖励,单个项目应合理设定奖励上限。奖励兑现要与投入产出监管合同约定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十)支持存量用地增容。鼓励工业企业对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消防等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存量工业用地采取增加建筑密度、建设多层厂房、减少绿地布置等措施拓展用地空间的,可适度提高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及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加强用地供后监管
(十一)加强全程管理。各开发区要全面实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双合同”监管。居住用地和商服用地项目要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各地要定期巡查、跟踪服务、预警提示,督促企业落实合同约定的开工、纳统、竣工、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指标,避免产生新的低效工业用地。
(十二)严格督查通报。对各开发区优化供地管理情况实行定期督查通报,重点督查是否存在违反提级前置审核机制供地情况,提级前置审核通过后的供地项目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属地供后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对开发区项目供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市审核小组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前置审核、工作督查和年度考评等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细化准入标准、制定支持政策,健全机制、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深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在招商项目洽谈、土地推介等前期工作中,要加大节地政策宣传,增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环节,要主动服务、充分对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精细利用土地。
(十五)强化考核评价。对各地项目供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标准地”改革、“亩均论英雄”改革相衔接,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开发区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甚至弄虚作假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视情开展约谈、实行用地限批等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限暂定一年。
附件:1.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
2.省级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综合容积率指导性标准
3.****项目市级提级审核基本情况(样表)
附件1
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自然资源局业务科室负责人
市投创中心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负责人
2—3名专业人员(必要时)
二、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能耗要求,是否契合园区主导产业等要求。
市经信局负责审核工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要求。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划指标和行业用地使用标准等要求。
市投创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等要求。
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开发区项目供地进行前置审核,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时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附件2
省级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综合容积率指导性标准
开发区名称 |
主导产业 |
现状 综合 容积率 |
年度综合容积率 |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
装备制造产业(汽车制造业) |
1.10 |
1.20 |
1.30 |
1.35 |
新材料产业 |
1.18 |
1.28 |
1.30 |
1.35 |
|
电子信息 |
1.17 |
1.27 |
1.30 |
1.35 |
|
霍邱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 |
高端装备制造业 |
1.26 |
1.30 |
1.30 |
1.30 |
电子信息 |
1.13 |
1.18 |
1.23 |
1.28 |
|
储能 |
1.20 |
1.25 |
1.30 |
1.30 |
|
铁基新材料产业 |
1.02 |
1.07 |
1.12 |
1.17 |
|
金寨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32 |
1.32 |
1.32 |
1.32 |
电子信息 |
1.20 |
1.25 |
1.30 |
1.30 |
|
金属制品 |
1.35 |
1.35 |
1.35 |
1.35 |
|
霍山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34 |
1.34 |
1.34 |
1.34 |
绿色农产品加工 |
1.16 |
1.21 |
1.26 |
1.30 |
|
新材料 |
1.38 |
1.38 |
1.38 |
1.38 |
|
舒城经济 开发区 |
农副食品加工 |
0.93 |
0.98 |
1.03 |
1.08 |
装备制造 |
1.04 |
1.09 |
1.14 |
1.19 |
|
电子信息 |
1.00 |
1.05 |
1.10 |
1.15 |
|
金安经济 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0.83 |
0.88 |
0.94 |
1.00 |
电子信息 |
1.12 |
1.17 |
1.22 |
1.27 |
|
纺织 |
0.85 |
0.90 |
0.95 |
1.00 |
|
六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装备制造 |
1.15 |
1.20 |
1.25 |
1.30 |
新材料 |
0.94 |
0.99 |
1.04 |
1.09 |
|
叶集经济 开发区 |
木竹产品加工 |
1.15 |
1.20 |
1.25 |
1.30 |
家具 |
1.27 |
1.30 |
1.30 |
1.30 |
|
建材 |
1.09 |
1.14 |
1.19 |
1.24 |
附件3
****项目市级提级审核基本情况(样表)
序号 |
指标 |
准入内容 |
准入标准 |
依据 |
提供材料(示例)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能耗等指标 |
主导产业、能耗 |
是否契合园区主导产业,是否符合能耗等要求 |
|
项目产业类型;《项目节能报告》 |
|
2 |
产业指标 |
产业政策 |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要求 |
|
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上下游产业链等 |
|
3 |
招商引资指标 |
招商引资政策 |
是否符合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等要求 |
|
意向协议核心条款;项目固定资产清单(含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投入清单);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 |
|
4 |
经济指标 |
固定资产 投资强度 |
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面积),国家级开发区≥300万/亩、省级开发区≥200万/亩 |
《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 |
固定投资、用地面积(如:某企业固定投资为3亿,用地面积为100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300万/亩) |
|
预期亩均税收 |
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国家级开发区≥30万元/年,省级开发区≥15万元/年 |
预期亩均税收 |
|
|||
5 |
规划指标 |
规划符合 |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布局空间规划 |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规划套合图 |
|
容积率 |
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3,新建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
《六安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
容积率 |
|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6%,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六政〔2014〕66号) |
项目用地及建筑面积、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 |
|
||
6 |
规划指标 |
用地规模 |
在用地标准范围内 |
《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 |
拟用地面积和项目预期产能(如:某企业生产金属密封件制造,项目年生产能力为50万件/年,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3481类要求,该项目符合生产规模或类型(万件/年)中的“小型≦100万件/年”,因此最高用地标准为“50万件/年*40(平方米/万件)=2000平方米”) |
|
厂房标准 |
产业园区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由产业园区会同县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县区政府(管委)审核同意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备案,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全市产业园区工业厂房建设管控的通知(六自然函〔2022〕554 号)、单层厂房建设要求 |
厂房层数,涉及单层厂房的须提供符合单层厂房标准的说明 |
|
||
审核结论 |
市级审核小组人员签字: |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全面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质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开发区项目供地激励约束机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供应工作,重点对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达50亩的工业用地(含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商服用地的供地的必要性、园区主导产业契合性、节约集约用地程度等进行细化,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优化项目供地方式,着力提升用地质效。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池州、芜湖等做法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初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召开2次征求意见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管委)和省级以上开发管委代表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吸纳,共收到意见建议42条,其中,采纳31条;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过了市领导指示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若干措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若干措施》规范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查工作,建立提级审核机制,明确准入条件,提升用地质效。
五、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涵盖建立提级审核机制、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优化项目供地方式、着力提升用地质效、加强用地供后监管、健全工作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提级审核机制。主要是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成立市级审核小组,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单个项目供地整体用地规模达50亩的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服用地进行提级审查。
(二)严控项目用地准入。优化工业用地准入,对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容积率等提出明确要求,探索容积率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坚持优先保障符合供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项目,严控非主导产业项目供地。积极推进多元化标准化厂房建设,保障不单独供地项目落户需求。按照“慎供居住、严控商服”原则,加强居住用地、商服用地供应管控。
(三)优化项目供地时序。明确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确建设时序。对单个项目整体用地规模超过100亩的工业项目要求分期供地。并根据开工情况进行分类供地、规划预留。积极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改革,开展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
(四)着力提升用地质效。鼓励多层厂房建设,对三层及以上建筑面积实行奖励。支持存量用地增容,鼓励工业企业改扩建,超出原批准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款。在符合规划和安全、消防等要求下,可拓展用地空间,提高配套设施比重。允许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带条件分割转让,提高容积率部分免收土地出让款。
(五)加强用地供后监管。加强工业及居住用地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双合同”监管,确保企业按期开工、纳统、竣工,并满足投资强度和税收等指标。定期督查通报各开发区优化供地管理情况,重点督查提级前置审核机制执行情况和供后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深化宣传引导,强化考核评价,确保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市直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县区细化准入标准,健全机制,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同时,加强评价结果与改革相衔接,激励先进,督促后进,对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
六、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项目提级审核机制。在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开发区项目供地审核小组,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熟悉土地、规划、产业等政策以及掌握行业规范、工艺流程、项目建设等领域的分管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对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项目供地提级前置审核。
二是明确审查职责。根据各市直单位及专业人员所分管领域,规范了各单位的审查审批内容,做到职权明晰。审核小组负责对各开发区项目供地进行前置审核,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时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三是探索容积率准入条件动态调整机制。以主导产业现状综合容积率为基准,开展容积率差别化、阶梯化管控。
四是严控居住、商服用地准入。严禁通过随意调整规划等方式挤占工业用地空间行为,坚决防止非工业项目占用工业用地现象,坚决防止打着产城融合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
五是探索供地新模式。鼓励各县区(管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积极探索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地方式改革,拓展供地渠道。
六是支持存量用地增容。采取不增收土地价款、适度提高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等方式,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项目容积率。
七是深化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提高新增产业用地强度和效益准入标准,实施产业项目与土地出让“双合同”监管探索产业用地“清单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鼓励园区集中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共用,促进职住平衡和产城融合发展。
七、组织保障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对开发区项目供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市审核小组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前置审核、工作督查和年度考评等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细化准入标准、制定支持政策,健全机制、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深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在招商项目洽谈、土地推介等前期工作中,要加大节地政策宣传,增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在项目选址、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环节,要主动服务、充分对接,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精细利用土地。
三是健全争先创优机制。对各地项目供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要与“标准地”改革、“亩均论英雄”改革相衔接,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开发区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甚至弄虚作假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视情开展约谈、实行用地限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