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2-09-30 00:00 ] 至 [ 2022-10-31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为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民政局送审的《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10月31日。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或邮箱反馈至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一、征集时间:9月30日——10月31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 )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18楼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收。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cfg3622028@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622032。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六安市公墓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关于《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起草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殡葬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寄予厚望,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先后就公墓建设管理作出系列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作为2022年政府规章项目,市民政局起草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三、《办法》起草过程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起草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研究学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同时,学习借鉴了外省市公墓管理工作的立法情况。组织讨论,集思广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科室,《办法》初稿经小组审阅后多次修改。

二是广泛调研,结合工作实际。结合当前公墓工作现状和面临的突出问题,会同市司法局到霍山县、裕安区乡镇开展走访调研座谈,实地了解公益性公墓发展现状、面临的问题、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等,并在《办法》种有针对性的进行制度设计、提出解决措施、明确法律责任。

三是讨论修改,实现立法目的。《办法》送审稿形成后,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就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进行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的设定等内容多次进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从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公益性公墓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同时公益性公墓应当编制建设规划,在依据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省有关文件精神,重申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对应的明确了建设审批流程等。二是对规定公益性公墓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应当公开公示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不得跨地域销售公益性公墓,列举了特定群体在公益性公墓安葬应当免除所有费用。三是对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超出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跨地域营销墓位、未设立免费区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烈士公墓、回民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分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

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管理公益性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公墓管理工作,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公益性公墓相关工作,引导居(村)民将骨灰或遗体入公墓安葬,文明节俭操办丧事。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性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

第八条  基层自治组织负责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其提出建设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的户籍人口,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二条  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对象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和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位的,应当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诊断证明。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安葬对象选择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一)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待遇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

(三)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四)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五)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六)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地域、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运营单位的指导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对公益性公墓开展年检,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制度,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强墓位证的管理,防止伪造和滥用墓位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超出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公墓运营单位跨地域营销墓位、未设立免费区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运营单位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或有者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哄抬墓位价格、实施价格欺诈等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62203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18楼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收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民政局将其起草的《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送到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于10月11日至10月18日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于9月30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公众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市直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12条,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5条;收到电话和邮箱反馈意见和建议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未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和理由 备注
1 金安区人民政府 1.建议在第九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的材料中增加“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 未采纳,提交材料种类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且有“其他有关材料”作为兜底。
2.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五)点“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中“优抚对象”修改为“重点优抚对象”。 未采纳,已经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不适宜再享受费用减免。
3.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办法》第十七条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采纳。
2 霍邱县人民政府 建议在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公墓……”前增加“公益性”字样,以保持表述一致性。 采纳。
3 市发改委 建议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项目立项等工作”。理由: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属于部门专项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采纳。
4 市财政局 1.第四条“……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句删除,理由: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工作经费不属于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范围。 采纳。
2.第五条“……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工作”,理由:《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明确“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采纳。
5 市水利局 1.建议将《办法》中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办法》中第十七条“给予警告”属于设定行政处罚,故而建议删除。《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幅度不一致,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罚款幅度高于上位法的处罚结果,建议处罚幅度与《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保持一致。

部分采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与《殡葬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2.建议将《办法》中第十八条做删除处理。理由如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虽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办法》中第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均属于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该处罚方式无其他上位法的支持,故而建议做删除处理。 未采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的的行政处罚。
6 市城管局 1.第一条中“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分别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应作为本规章的制定依据。

采纳。
2.建议增加一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炮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祭扫行为。” 采纳。
7 舒城县民政局 1.关于第十二条中提到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提供预订墓位的服务,不建议对公益性公墓开发预订墓位服务。首先,不便于管理,容易造成公墓管理混乱。其次,开通预订墓位服务后会造成公益性公墓建设、财政资金、国土规划压力。 未采纳。《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列举了三类例外情形可以预订墓位。
2.关于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不建议开设免费区域,但可以为特殊人群免除公益性公墓的相关费用。设置免费区域容易让群众感觉被差别对待,造成不必要的心里压力。 未采纳。免费区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公益性公墓的属性。
社会公众意见 1.建议明确公墓墓位面积大小,便于公众知晓。 采纳。
2.建议增加生态节地葬的相关内容,倡导移风易俗。 采纳。
3.建议增加文明祭扫的规定,考虑疫情防控因素,增加代为祭扫、网络祭扫的内容。 采纳。
4.建议对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作出规定。 未采纳,该立法项目仅针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作出规定,经营性公墓管理未纳入该立法项目的管理范畴。
说明:市政府办对起草说明建议修改两处文字;金寨县人民政府、叶集区政府、舒城县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防办、市城投公司、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数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投创中心、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市工商联、市文联、团市委书面反馈无意见;其他单位未反馈。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5时25分

    根据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民政局将其起草的《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送到我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我局于10月11日至10月18日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于9月30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公众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市直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14条,其中采纳6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5条;公众意6条,其中采纳3条,未采纳3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未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和理由 备注
1 金安区人民政府 1.建议在第九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提交的材料中增加“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 未采纳,提交材料种类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且有“其他有关材料”作为兜底。
2.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五)点“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中“优抚对象”修改为“重点优抚对象”。 未采纳,已经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不适宜再享受费用减免。
3.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办法》第十七条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采纳。
2 霍邱县人民政府 建议在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公墓……”前增加“公益性”字样,以保持表述一致性。 采纳。
3 市发改委 建议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价格核定、项目立项等工作”。理由: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属于部门专项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采纳。
4 市财政局 1.第四条“……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议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句删除,理由: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工作经费不属于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范围。 采纳。
2.第五条“……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建议修改为“财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工作”,理由:《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4号)明确“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采纳。
5 市水利局 1.建议将《办法》中第十七条“……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理由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办法》中第十七条“给予警告”属于设定行政处罚,故而建议删除。《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罚款幅度不一致,可能造成执法过程中罚款幅度高于上位法的处罚结果,建议处罚幅度与《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保持一致。

部分采纳。未采纳建议删除“给予警告”的建议。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办法》拟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采纳“按照违法所得倍数对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超出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倍数罚建议 ”
2.建议将《办法》中第十八条做删除处理。理由如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虽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但《办法》中第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均属于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该处罚方式无其他上位法的支持,故而建议做删除处理。 未采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的的行政处罚。
6 市城管局 1.第一条中“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分别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应作为本规章的制定依据。

采纳。
2.建议增加一条:“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炮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祭扫行为。” 采纳。
7 舒城县民政局 1.关于第十二条中提到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提供预订墓位的服务,不建议对公益性公墓开发预订墓位服务。首先,不便于管理,容易造成公墓管理混乱。其次,开通预订墓位服务后会造成公益性公墓建设、财政资金、国土规划压力。 未采纳。《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列举了三类例外情形可以预订墓位。
2.关于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不建议开设免费区域,但可以为特殊人群免除公益性公墓的相关费用。设置免费区域容易让群众感觉被差别对待,造成不必要的心里压力。 未采纳。免费区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公益性公墓的属性。
8 社会公众意见 1.原“下列安葬对象选择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改后“下列安葬对象选择免费区安葬的,给予财政保障:”  未采纳。财政保障外延过大,实践中不宜操作。
2.建议明确公墓墓位面积大小,便于公众知晓。 采纳。
3.原“(一)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待遇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改后“(一)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待遇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身后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墓穴穴位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公共财政予以补助;” 未采纳。操作性不强。
4.建议增加生态节地葬的相关内容,倡导移风易俗。 采纳。
5.建议增加文明祭扫的规定,考虑疫情防控因素,增加代为祭扫、网络祭扫的内容。 采纳。
6.建议对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作出规定。 未采纳,该立法项目仅针对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作出规定,经营性公墓管理未纳入该立法项目的管理范畴。
说明:市政府办对起草说明建议修改两处文字;金寨县人民政府、叶集区政府、舒城县政府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防办、市城投公司、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数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投创中心、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市工商联、市文联、团市委书面反馈无意见;其他单位未反馈。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