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闻庆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经我局认真阅研,认为案由属实,为此我局向市统计局发出《关于商请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的函》(六渔函2021-2)。市统计局给予复函答复,根据省统计局《农村统计报表手册》规定,稻虾综合种养稻田中生产的小龙虾产值不纳入亩均农业产值。
我局今后在工作中将继续与统计部门加强对接,提出您的建议,并向上级反映,争取政策。妥否,请审示。
办复类型:C(统计部门不予采纳)
联系单位:六安市渔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3379390
附件:1.《关于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的函》
2.《市统计局关于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情况的复函》
附件1:《关于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的函》.doc
附件2:《市统计局关于将稻虾综合种养小龙虾产值纳入亩均农业产值情况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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