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六安(市)分行、交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裕安盛平村镇银行、叶集农村商业银行:
近年来,全市非金融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压力出现亏损,影响信贷资产质量的事件逐步增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社会融资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的金融稳定工作,现将《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监测出的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及时
以《重大事项报告》形式报告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何家宏 、徐本磊,联系电话:3312163、3313757。
附件: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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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发送: 行级领导;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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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
2014年8月6日印发 |
附件
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提高对六安市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的敏感性和前瞻性,落实非金融企业风险监测工作责任,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监测的通知》(合银稳[2014]7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应急机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条 信贷风险监测的目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区域风险、促进金融稳健经营。
第四条 报告主体为六安市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或具有市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报告,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报送本单位信贷风险监测信息;做好本单位与人民银行信贷风险监测信息的沟通与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六条 辖内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沟通,实现信贷风险信息共享,加强各类新闻媒体的舆情监测,进一步拓宽非金融企业风险监测的信息源。
第二章 信贷风险监测范围
第七条 风险监测非金融企业的范围:
(一)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二)承接产业转移企业;
(三)互保联保圈企业;
(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企业;
(五)存在民间融资的企业;
(六)造成重大信贷资金风险的企业;
(七)人民银行要求监测的其它企业。
第三章 监测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发生下列重大信贷风险之一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根据信贷资金处理进展报送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送信贷风险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送,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人民银行。
(一)借款企业主“跑路”或失联情况的;
(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法定代表人“跑路”或失联情况的;
(三)借款企业生产资金断裂情况的;
(四)借款企业破产并造成信贷资金重大风险的;
(五)存在民间融资的借款企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信贷资金产生风险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借款企业经营风险可能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
(八)发生信贷资金风险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人民银行,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信息报送。
(一)借款企业的履约情况、信用状况发生恶化;
(二)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宏观经济变化、市场波动冲击较大;
(三)借款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恶化;
(四)挪用贷款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用途;
(五)担保企业(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恶化,抵(质)押物的市值快速贬值等情况;
(六)因借款企业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企业的存款账户;
(七)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大幅上升;
(八)担保公司代偿能力丧失的;
(九)人民银行要求的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审查与处理
第九条 辖内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测信息的报送受理、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辖内人民银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信贷风险监测信息认真核实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信贷风险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信贷风险监测信息实行问责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测信息报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六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六银发〔2014〕55号)规定处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信贷风险监测信息,信息报送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屡次违反规定,影响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的,人民银行将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现场评估、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对从信贷风险监测信息报告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