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文件
六银发〔2016〕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的通知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六安(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六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六安农商银行,叶集农商银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
为加强对六安市金融业的宏观审慎管理,促进辖区内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修订了《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联系人:李茗,联系电话:0564—3317212
附件: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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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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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
2016年3月7日印发 |
附件
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明确六安市辖内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金融服务的项目、条件、操作流程,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工作标准、程序和方法,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辖内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六安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六安市内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拟新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重组、改制、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拟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因迁址等原因而出现的新的分支机构;
(五)其他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以上(含支行)的机构,不包括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管理与服务是指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履行法定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市区新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分行、支行,应当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并申请约谈,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对其履行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责。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与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分行接洽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告接洽情况;同意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分行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3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备案。
六安市辖县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县支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并接受工作约谈;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其履行申报与受理、审核与反馈等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责。
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向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受理意见后,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报备;在同意新设县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前,需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报批。
第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实行集中受理、分项办理、分级审批、集中核验和统一反馈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银行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依法合规、精简高效、公开透明、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成立金融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报告与接洽
第九条 六安市区新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分行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筹建请示后,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筹备批复后,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接洽,并提交筹建情况报告。筹建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股本构成、营运资金额等;
(三)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四)筹建方案,包括拟新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发起人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等;
(五)人民银行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将适时约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筹备组负责人,了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告知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标准和金融管理方面的要求,指导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筹备阶段积极按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在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支付结算(清算)、科技信息、货币发行、国库、征信管理、外汇管理、反洗钱、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人员、制度、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阶段,应当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附1)的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标准和要求,向人民银行提出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
第十三条 六安市区新设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分行,应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集中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附2),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六安辖县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总申报书时,应根据拟申报的项目填写并提交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附3),包括:
(一)货币政策类;
(二)金融稳定类;
(三)金融统计类;
(四)会计类;
(五)支付结算(清算)类;
(六)科技信息类;
(七)货币发行类;
(八)国库类;
(九)征信管理类;
(十)外汇管理类;
(十一)反洗钱类;
(十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述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结合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增加有关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申报加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新设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与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开办业务相关的筹备是否达到开业条件,申请检查验收和业务技能考核项目;
(二)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总申报书;
(三)开业核准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四)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及相关书面材料;
(五)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六)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安全保卫措施;
(七)其他根据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运作需要认为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后,根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流程,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事项属于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范围、且提供的书面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补充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或系统的,应按照《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的要求直接向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报,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该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反馈。
第四章 审核与反馈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受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集中申报后,根据具体申报事项,由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总行、合肥中心支行及六安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负责初步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人民银行县支行受理其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后,应及时组织行内相关部门开展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验,重点审核申报事项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相关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在同意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前,需及时将初步审核合格意见书面请示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相关职能部门后,提交领导小组决定并做出是否同意其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批复。
第十九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确保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求,可对其开展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基本到位后,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开业辅导申请,接受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辅导和培训。辅导内容包括辖区金融业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辅导形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项辅导、现场指导等。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现场核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在初步审核意见及集中现场核验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加入人民银行有关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应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人民银行将约见其发起人、上级行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暂缓其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或开办相关业务;已经接入或开办的,依法予以中止或终止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相关业务的,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可参照本指引制定相应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六银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申报书
附1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
管理与服务类别 |
管理与服务 项目或系统 |
法律依据 |
申报所需材料 |
审核标准和要求 |
职能部门与层级 |
政策咨询电话 |
货币政策类 |
利率监测系统 |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辖区利率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
1.加入利率监测二期系统的正式请示; 2.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有明确的利率监测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并配备A、B岗,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岗位人员进行备案; 2.向人民银行申请专用账号登陆利率监测二期系统; 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科技科 |
3312163 3313246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类 |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1. 1.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2. 2.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工作职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兼)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3. 3.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工作流程。 |
1.明确的办公地点; 2.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内设机构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单位、部门负责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兼)工作人员等资料是否完整; 3.建立完整详细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工作流程,有专门受理投诉电话。 4.接入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
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
3316547 |
金融稳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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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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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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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的吸收存款的法人银行业机构申请: 1.《投保机构基本信息表》(固定格式): 2.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章程: 4.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 5.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6.法人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基本情况: 7.负责本机构存款保险工作的行领导、牵头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8.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 2.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二份)及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文档。 |
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7212 |
公司治理结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
1.新设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股东对支持新设机构稳健发展的初步安排;董事会构成,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新设分支机构报告上级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组织架构、业务经营等基本情况,上级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规模、对支持新设分支机构稳健经营的初步安排,新设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
1.在提交开业申报材料时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信息; 2.开业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
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7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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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章程(限法人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等。 |
开业后三个月内报告已在本机构内部行文印发实施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等。 |
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7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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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文件;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行领导、责任部门、联系人。 |
在提交开业申报材料时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情况,本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行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系人。 |
六安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7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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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六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重大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 |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文件。 |
开业后三个月内报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含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制度性规定。 |
六安市中心支行金融稳定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7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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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类 |
金融统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安徽省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统计内部管理制度,赋予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进行扎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并符合人民银行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所有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应在正式开业前至少一个月报送人民银行;按照《安徽省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从业经历及其它相关情况。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及其工作分工,统计职能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扎口管理制度(包括对行内相关业务部门和所设分支机构金融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培训等)和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等,以及会计科目到统计指标的归并关系,及时报送《金融统计事项报备表》和《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报备表》;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置符合《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口格式文件要求和编码规范的统计数据上报软件,并通过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与人民银行建立网络连接。在正式数据上报前至少15天与人民银行进行一次试报,以确认其统计系统符合要求; 3.在正式开业前至少20天,人民银行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拟任统计人员进行金融统计工作相关知识的考试;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六安市中心支行科技科 |
3312033 |
会计类 |
备案会计资料 |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
1.新设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开业前1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核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申请资料,包括:书面申请文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的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会计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非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在开业前1个月或调整后1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存款准备金备案资料,包括: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文件、会计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的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需报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会计科目设置应准确、合理,并详细至二级科目;科目表及使用说明内容应完整、一致;使用说明应详细、准确; 3.非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需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定的最新交存范围文件。 |
六安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及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25388 |
支付结(清算)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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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版 |
《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 |
1.申请文件(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办理制版的票据种类、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复文件(含公司章程); 4.行名、行徽字体和行别代码; 5.关于票据订货、运输、保管、使用及销毁等制度; 6.办理商业汇票制版的,应同时提交本行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开通纸质商业汇票登记功能,或委托其他银行代理登记纸质商业汇票查询业务的相关证明文件、操作规程等; 7.办理银行汇票制版的,应同时提交与他行签订的银行汇票代理兑付协议; 8.在票据凭证上使用他行行徽的,应同时提交行徽所有权人出具的使用授权书。 |
1.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文件内容齐全,证件、材料真实; 3.票据印制管理人员能力满足业务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
3319621 |
票据订购 |
《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办法》 |
1.申请文件(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已办理制版的票据种类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复文件; 4.银行票据凭证印制管理系统基础信息采集表(固定格式); 5.银行票据凭证订货单(固定格式)。 |
1.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文件内容齐全,证件、材料真实; 3.票据印制管理人员能力满足业务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 |
3319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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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 (间接参与者) |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者考试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
1.申请书(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支付系统行号信息,含直接参与者名称、参与者行号、参与者属性、所在节点代码、开户人行行号、行别代码、所在城市代码、参与者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 3.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预案; 4.《支付系统机构信息申报表》; 5.现场验收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准入测试。 |
1.申请文件内容齐全,证件、材料真实; 2.具备办理支付系统业务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4.业务人员通过岗位资格准入测试。 |
六安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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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
1.《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固定格式);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账户管理系统三级操作员申请书; 5.系统应急预案、账户年检方案、业务培训记录等。 |
1.新设银行机构应至少在开业前一个月提交申请; 2.申请文件内容齐全,证件、材料真实; 3.岗位人员能力满足业务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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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
1.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申请书(应包括支付系统行号、银行机构代码,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申请表; 3.系统应急预案。 |
1.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申请书(应包括支付系统行号、银行机构代码,加盖银行机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2.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员申请表; 3.系统应急预案。 |
六安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或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995 331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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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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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级)接入金融 城域网 |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加强网络变更管理的通知》、《安徽省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安徽辖内金融城域网入网管理办法》 |
1.金融城域网入网资格申请表,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计算机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申请接入方式,并对接入城市金融网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申请书必须提前30天报六安市中心支行;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3.网络接入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4.金融机构接入安徽金融城域网环境确认表; 5. 填写《安徽省金融业网间互连平台用户开设申请表》;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计算机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4.网络接入方案可行、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5.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6.金融机构需按照《金融业机构编码规范》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内完成赋码,非金融机构需参照金融机构完成赋码。 |
六安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
3313246 |
申请金融 机构编码 |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
新设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申请: 1.填写一式两份《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 2.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填写《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
新设银行业分支机构申请: 1.填写一式两份《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 2.同法人机构申请的2-5项。 |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签名并加盖公章;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
六安市中心支行科技科 |
331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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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信息安全指导 |
《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等三项行业标准、《六安市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工作预案》 |
1.报送科技部主要负责人相关信息,以便尽快加入六安市金融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人员报备:专职安全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 3.系统报备:目前上线使用的重要信息系统(三级以上),系统清单和简单功能介绍: 4.数据中心机房的所在位置(地址)。 |
1.报送材料要素正确、内容完整,签名并加盖公章;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专职安全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不可互相兼职。 |
六安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
331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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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类 |
反假货币业务培训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纳人员岗前培训、考试申请报告;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4.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出纳人员组织培训考试后的合格人员的成绩表。 |
1.开办现金存取业务的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应包括待培训考试的出纳人员数量、名单、计划培训时间等;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开办前应至少保证2名以上柜员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4、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每个营业网点必须进行一次对社会公众的反假货币知识宣传。 |
六安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163 |
1.编制“假币”印章代码、制作“假币”印章、配备收缴凭证等业务工具。 2.制作残损币兑换戳记、配备兑换仪、兑换单、兑换袋等业务工具。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式样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1.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 2.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配置“假币”印章的申请报告; 1. 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岗位职责; 4.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配备情况(类型、品牌、型号)。 5.接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
1.开办人民币业务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点、开业时间; 3.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内容符合法规制度要求; 4.人民银行组织人员现场检查测试; 5.现场考核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
六安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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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
1.开办存取现金业务申请书;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户申请书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4.开办行从事现金业务的高管人员、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5.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基本情况; 6.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现金清分场地、设备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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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新设机构已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 2.已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3.配备了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从事现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配备了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清分复点设施及实时监控报警系统,且监控录像保存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5.具备接入人民银行货币金银业务应用系统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6.具备现金保管和现金押运条件,以及现金清分(包括机械及手工)场地和设备; 7.申办行现金出纳人员应熟练掌握人民币流通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规定和要求,考核内容全面,考核结果合格。 |
六安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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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类 |
凭证式国债代销网点备案 |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
1.总行是否具备凭证式国债代销资格; 2.代销网点是否向地方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备案; 3.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持有量报表及发行首日信息。 |
六安中心支行国库科 |
3317540 3331243 |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网点备案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1.备案报告; 2.代销网点清单; 3.拟从事该项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 |
1.总行是否具备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资格; 2.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国债发行报表。 |
六安中心支行国库科 |
3317540 333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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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入 |
《国库与税务、银行联网试点业务管理指导意见》 |
1.书面申请; 2.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3.业务操作员和系统管理员名单; 4.与联网相关系统的应急处置预案。 |
1.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配置与“联网中心”要求相适应的专用硬件设备,并根据“联网中心”的统一接口方案修改和完善自身的业务软件系统,使其满足联网需求; 2.必须指定一个内部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联网协调管理的联系部门; 3.应建立与联网系统相关的业务系统应急预案,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
六安中心支行国库科、科技科 |
331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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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收处开立账户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
1.书面报备; 2.业务联系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
1.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 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工作日报解。 |
六安中心支行国库科、科技科 |
333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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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监测 |
《国家金库条例》、《六安市财政专户资金监测报告制度》 |
1.书面报备; 2.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通讯联络方式。 |
1.落实财政专户具体信息报告部门和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报告财政专户开户信息及相关资金信息。 2.采用电子与纸质两种方式报告,其中纸质信息报告印章齐全。 3.根据报送情况,采取现场调研、执法检查等程序进行核查。 |
六安中心支行国库科、科技科 |
333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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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类 |
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加入征信系统 |
《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相关制度和规程条款准确严密,符合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内控制度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能按要求设置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并对操作员设置A、B角;异议处理制度和规程要对外公示; 2.客户的查询授权书符合规范,并设置相关的查询登记; 3.征信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接口规范、前置系统的操作使用等;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相关接口程序或安装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前置系统,并在系统测试环境中成功完成数据测试(仅对法人机构)。 |
六安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技科
分支机构的准入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负责初审 |
3314460 |
反洗钱类 |
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4. 1.金融机构名称、办公地点; 5. 2.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名称; 3.反洗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详细资料。 |
1.报备正确的办公地点; 2.是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工作人员等资料是否完整; 3.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等。 |
六安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3039 |
7.6. 法人类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 |
8.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 |
9.8.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系统建设及完成情况。 |
10.9. 1.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报告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获取报送代码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试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成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人行报备中心反馈回执; 11.10. 2.加入金融城市网、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六安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六安市中心支行科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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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039 331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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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制度 |
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13.12. 反洗钱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 |
14.13. 内控制度是否包含: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
15.14. 六安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或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
3313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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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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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境内银行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和《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中,境内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仅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
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六安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 |
3317297 |
银行加入外汇账户系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 |
1.银行相关外汇业务资格取得的情况; 2.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合法名称; 3.加入外汇账户系统的银行机构的国际收支代码; 4.接口程序产生的银行机构的代码(即自编代码); 5.银行按照“接口规范”相关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的承诺,其中包括如果报送数据信息产生问题,银行应该及时修改“接口程序”; 6.银行制定的外汇账户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的备案资料; 7.银行设置“银行管理员”、“银行核对员”、“上报操作员”、“业务考核员”及AB角的备案资料。 |
1.金融机构必须取得国际结算业务资格; 2.金融机构必须取得银行机构国际收支代码; 3.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外汇局《外汇账户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接口规范”)要求开发好接口程序; 4.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外汇账户内控制度、操作规程及业务规范、人员角色设置(A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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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 |
3317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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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加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 |
1.加入申请; 2.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3.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通知; 4.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
银行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六安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 |
3317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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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加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
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金融机构许可证》; 2.《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备案表》; 3.《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4.织机构代码证》; 5.《营业执照》(副本)。 |
银行提交的上述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
六安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 |
3317297 |
附2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总申报书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 申报理由(包括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申报材料目录:
1.
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3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申报书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
具体申报事项:
申报材料目录:
2.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