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六银办〔2017〕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安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
现将《六安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附件
六安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征信管理,规范征信市场秩序,维护征信系统健康安全运行,提高征信服务质量,确保各项征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2005〕62号)、《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规程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3〕9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六安辖内依法设立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各类经济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从业人员是指各运行机构所有负责管理、使用、查询数据库的人员,主要包括分管征信工作的领导及从事与数据库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应设置为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系统安全员、业务操作员四类岗位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各运行机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的数据库系统建设、管理、数据报送、查询、监测、分析、统计工作,以及投诉、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主管领导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协调各项征信工作;
(二)指导本系统或本单位制订征信工作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控内管工作;
(三)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征信检查工作;
(四)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工作的考核评比;
(五)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业务培训;
(六)落实人民银行交办的其它征信工作。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工作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备案。组织制定征信系统应用、查询、异议处理、数据上报、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或本单位落实实施;
(二)制定征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布置、落实、跟踪各项征信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数据库系统数据质量监测制度,按照人行提供的企业、个人名单,对入库信贷数据按季开展非现场核对检查,持续监测本单位报送信贷数据质量情况;
(四)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新设机构征信系统的准入报批工作;
(五)对系统普通用户统筹安排,并正确设置普通用户权限。向人民银行报备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工作人员;
(六)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信贷工作人员开展借款人信息核对工作,发现征信数据异常变化,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对所查问题组织整改,保证征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七)对异议处理进行核实,确认错误的,按内部操作规程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在信贷业务和信用卡业务系统中如出现不能修改或无法修改正确情况,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处理;
(八)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各项征信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协调。
第七条 系统安全员职责
(一)制定数据库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系统网络及软硬件安全、病毒防护、运行环境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包括通信线路、路由配置、IP地址、局域网等,保证业务数据通讯正常,及时解决各种网络故障;
(四)定期对系统和网络安全进行检查。
第八条 业务操作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本单位信贷管理、信用卡管理、支付结算系统。地方性金融机构接口行业务操作员应负责将相关系统中的信用信息上报至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取得客户授权后按规定查询信用报告,完善查询登记、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向国家机关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国家机关查询档案资料登记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并对所有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三)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按照制度规定定期打印查询明细与查询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向管理员报告;
(四)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异议要及时核查贷款凭据等原始资料,并向本系统或本单位征信工作牵头部门报告,由征信工作牵头部门指定人员对错误进行修正;
(五)负责接待、解答企业和个人的有关征信方面的咨询。按规定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及时报系统管理员解决;
(六)负责对本人经手的异常查询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征信工作所有岗位人员均应实行A、B角制度。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A、B角在系统中要分别申请、设置用户,不得使用同一个系统用户。
第十条 集中登记
各运行机构应于每年1月份将各岗的A、B岗人员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并填报《六安市征信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1)。
第十一条 上岗培训
征信工作专业性强,运行机构征信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培训上岗。
(一)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应遵守“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需接受相关业务、安全保密和技能培训。培训的基本内容必须包含《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
(二)培训方式。采取在岗自学与运行机构、人民银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每年组织1-2次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岗位变更报备
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调离岗位时,需在征信系统工作牵头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征信系统工作牵头部门应在人员调整岗位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并填报《六安市征信工作人员变动备案表》(见附2)。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十三条 运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风险隐患的,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考评评价时作相应扣分处理。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混乱。
二、岗位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明晰;
三、未建立执行A、B角制度或者用户管理不严使用公共用户。
四、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上岗前不培训,造成重大业务差错。
五、拒绝受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异议申请;对投诉、异议申请故意推诿、拖延超过规定期限未处理完毕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数据库声誉的。
六、故意不报、拖延迟报数据的;故意漏报、错报数据的;报送数据差错率居高不下的。
第十四条 运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自身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和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拒绝、阻碍人民银行依法监督检查、调查或者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征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所属运行机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个人用户密码口令或者保管不善造成密码口令泄密被他人利用的;
(二)将本人密码口令告知他人,与他人共用一个用户进行业务操作的;
(三)越权、私自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
(四)违反异议处理规定规程或者对异议申请拖延、推诿不办的;
第十六条 征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责成其所属运行机构将其调离征信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篡改、毁损、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三)泄露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
(四)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
第十七条 征信从业人员倒卖数据库中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非法谋取私利的,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责成所属运行机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告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六安市征信从业人员登记表
2.六安市征信从业人员变动备案表
附1
六安市征信从业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印章): 年度
姓名 |
职务或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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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六安市征信从业人员变动备案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印章):
交接 日期 |
职务或 岗位 |
移交人 |
接受人 |
接受人征信工 作资格证编号 |
接受人 办公电话 |
接受人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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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发送: 行领导,办公室,征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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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
2017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