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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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背景:2011年12月1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同意浙江杭州等54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1﹞273号,批准同意我市开展淠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建设期限为6年,2017年12月22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2017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情况的通知》林湿发﹝2017﹞148号,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正式成为“国家湿地公园”。

2016年我省出台了《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7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都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由于淠河湿地公园部分位于六安市主城区,且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湿地公园的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存在无序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的现象。加之公众对湿地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随意开垦、盲目改造、过度利用、肆意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等现象时有发生,使老淠河生态质量降低、生态功能逐步退化。

为认真落实《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同时也为了淠河湿地生态功能,保证湿地生态系统安全,亟需出台淠河湿地保护规范性文件,依法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护措施,促进依法对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二)法律依据: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管理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规范我市国家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更为有效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湿地资源将发挥积极作用。《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顺应了当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二是满足了保护生态多样性和湿地“自然之肾”功能的需要;三是提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四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认识自然、融入自然、保护自然提供了平台。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7月,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在市林业局的指导下,历时近2个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办法(初稿)》

8月末,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26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12月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和动植物生境,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让湿地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的指示,为周边百姓提供一处了解自然、亲近自然、走进自然的生态场所。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保护、利用、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二条。

1、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生态修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2、管理机构和职权。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下设六安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日常保护、利用与管理等工作。

3、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以及合理利用区。其中,保育区内除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4、保护范围:具体以《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范围以及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5、保护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以下行为: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烧荒、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6、法律责任。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制度,接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追究责任。对污染公园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六、创新举措

明确各行政单位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相关工作。确定了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监测、监管和防治的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林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以及湿地沿线区、乡(镇)属地管理作用,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横向联动及区、乡(镇)、村级纵向管护联动网络,协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办法》印发后,市林业局、市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湿地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建设和管理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要层层压实责任,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抓好工作职责的落实,严厉打击破坏湿地公园管理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管理办法出台后,要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教育群众遵守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湿地公园。

下一步将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以安徽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为平台,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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