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关于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21-07-2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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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六市监发〔202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进行安排部署,现对《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截至2020年底,我市电梯保有量已达20652台,而市特检中心电梯检验人员有限,检验人机矛盾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决定在我市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二、改革试点的意义

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模式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下发后,我局结合六安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试点可能遇到的问题,启动《通知》起草工作,2021年2月底完成《通知》初稿。《通知》初稿完成后,3月12日-4月12日,在市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月18日发函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意见,4月9日,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科(股)长、部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物业管理协会代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征求市局政策法规科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科的意见,形成《通知》报批稿。6月15日,《通知》报批稿经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坚持维保效果为导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提升电梯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高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改革电梯检验、检测方式,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营造自我约束、质量至上、服务规范、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着力提升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运用,发挥数据统计、分析、预警功能,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推行信用管理,大力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保险+服务”模式,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试点范围。

1.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和“物联网+维保”改革试点范围:全市

2.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在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

3.学校、医院、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明确试点内容。

1. 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试点。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推广“物联网+维保”,并配套制定了《六安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对参与试点条件、程序及要求、维保周期确定、试点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试点条件:

(一)试点维保单位

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资质,在我市备案;建立并使用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制定优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符合率高于90%;在安徽省内维保电梯数量超过1200台(此条针对参与“物联网+维保”改革试点的维保单位)的维保单位。

(二)试点项目电梯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

(三)试点使用单位

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使用单位。

试点程序:

自我申请

填写《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书》《试点项目电梯清单》

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5个工作日内)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全市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单位及试点项目名单》

维保周期:

具有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尚不具备物联网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试点单位能每15天可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其中实施“全包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其他电梯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2. 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并配套制定了《六安市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对试点条件、内容、程序、相关单位职责与要求以及试点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试点区域: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

试点条件:

(一)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

有独立专业管理部门或者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电梯;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二)参与试点的电梯检测单位

具备《意见》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或者依法取得有效核准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三)参与试点的电梯

在用且处于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按要求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已纳入市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试点内容:

使用时间 ≤ 6年,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6年 < 使用时间 < 15年,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

使用时间 ≥ 15年,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

上述电梯使用年限以使用登记证记载时间计算,2017年8月之前投用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为基准。

试点程序:

(一)确定试点地区检测单位

确认和备案具体流程:

自我申请

本文件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电梯检测试点单位申请书》相关见证材料至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7日开展现场确认

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使用单位报送材料

《电梯检测试点项目申请书》、电梯检测单位委托书

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站公布试点项目

(三)明确试点步骤。改革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分别为准备阶段(2021年3月-2021年7月)、实施阶段(2021年8月-2023年10月)、总结经验(2023年10月-2023年12月),并对各试点阶段具体任务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准备。参与试点的相关单位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试点改革,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二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正确宣传推进电梯维保改革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改革。三是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定期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

六、创新举措

(一)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力度大。我市确定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为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区域。经测算,实施检测的电梯大约5000台。

(二)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参与改革试点电梯必须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的电梯还必须纳入市电梯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三)细化参与我市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结合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针对六安实际情况,对参与检验检测试点的机构条件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确定在我市开展电梯检测试点的负责人,并提供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人、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和相关质量安全与法律责任(具体见附件2-2);

2.在我市具有不少于120m2的固定经营场所,且具备单独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3.在我市常驻不少于2名持有相应资格的电梯检测人员,且每名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年均检测电梯数量不得超过400台;

4.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具体参照《意见》附件2相关要求执行),并仅在我市固定使用;

5.具有满足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监管系统要求的检测数据交换系统和正常使用的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及时传递、报告和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6.近两年内,未因存在电梯检验、检测等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保障措施

针对电梯维护保养模式改革试点: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试点项目监管台账,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全覆盖检查。对试点项目电梯困人故障、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试点项目电梯是否按照维保方案实施维保、是否完成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责令试点单位限期改正。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按照要求退出试点,并做好后续监管。

(二)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对试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达到“自我声明”中工作标准、质量目标及承诺的以及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行处理。督促试点维保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试点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所达到的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承诺完成情况等。

(三)发挥行业自律。引导市电梯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试点管理工作,指导各会员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协会网站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满足电梯维保改革试点申请、维保工作标准、质量目标等情况公示要求。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参与试点单位和未参与试点单位在电梯故障次数、困人次数和用户满意度等方面数据,开展比对、分析和研判,为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提供支撑。

(四)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收集整理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试点方案内容与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持监管力度不减、改革举措不断,确保电梯维保模式改革试点稳妥有序推进。

针对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

(一)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谋划,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紧盯试点工作进度,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

(二)强化试点项目监督检查。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过硬的举措,牢牢守住安全底线。要将辖区内试点项目全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目录,对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存在试点退出条件的,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及检验单位退出试点工作。对于退出试点且超期的电梯,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三)强化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在我市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区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或在我市开展电梯检验工作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提交市局。尚未开展试点的电梯,要督促使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文件要求,及时向市特检中心申报定期检验,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要依法严厉打击。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检查,对不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意见》《方案》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检测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取消试点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对情节严重的,需要吊销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资格的及时收集证据并报告发证机关。强化信用监管,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模式。

(四)切实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市特检中心要承担起技术监督责任,配合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试点检测单位及试点项目的技术性检查。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客观公正地评价检测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强化试点工作组织协调。市局将督促试点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电梯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协调试点单位和试点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置。对检测单位存在不按本文件实施的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直至取消试点单位试点资格。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人:李木

联系电话:0564-51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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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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