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六政复决〔2024〕107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4〕107号
申请人:何XX,男,汉族,20XX年X月出生,住广西贵港市XX区XX镇XX街XX号。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住所地:六安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何XX(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六安市XX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XX复〔2024〕第15号),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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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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