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六政复决〔2023〕121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3-19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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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政复决2023121

 

申请人:孙XX男,汉族,19XXXX月出生,住XXXXXXXX组。

被申请人:六安市XXXX分局,住所地六安市XXXX路。

法定代表人:储XX,局长。

第三人:宋XX,女,19XXXX月出生,住六安市XXXXXXXX组。

 

申请人XX(下称申请人)不服六安市XXXX分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六XX〔治大〕不罚决字〔20XXXX号,下称《决定书》),于20237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宋XX(下称第三人)经本机关通知,依法参加行政复议,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对第三人给予刑事立案或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决定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1.第三人泄露他人隐私。2.第三人违规获取举报信息,并且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XX区纪委、XX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后,多次得知申请人反映情况,其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举报人的生命安全。3.第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被申请人应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

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决定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与孙XX系亲姐弟关系,20XX年夏,因申请人儿子孙XX举报孙XX女婿王XX举办培训班,后第三人违规获取举报信息,申请人以举报信息泄露为由,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且控告第三人打电话给申请人女儿孙XX进行威胁,并要到孙XX工作单位造谣;第三人及其亲属对申请人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散布孙XX、孙XX举报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事项。第三人一方得知此事后,遂频繁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申请人与孙XX,表达出希望沟通解决的意愿,未达到预期效果,后孙XX、第三人方多次寻求亲戚孙XX、孙XX等人从中说和此事,均未果。第三人因为违规获取举报信息,受到相关纪律处分。

2.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孙XX个人信息被泄露案经过被申请人刑警大队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过刑事复议、刑事复核程序,均认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59日,被申请人以孙XX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6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77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于当日告知第三人,并于次日将《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孙XX系亲姐弟关系,第三人系孙XX女儿,孙XX、孙XX申请人儿子和女儿20227月至9月期间,孙XX、孙XX举报孙XX女婿王XX举办培训班,后第三人(王XX配偶)知悉了举报信息。申请人得知其子女举报一事后,曾找亲戚从中说和未果。后申请人方以举报信息被泄露为由,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X、第三人得知此事后,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申请人方,表达希望沟通解决的意愿,并请求亲戚从中调和矛盾。

202358日,申请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孙XX以及第三人造谣孙XX举报,骚扰申请人及其亲戚正常生活。59日,被申请人认为孙XX涉嫌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登记。

受案后,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孙XX、孙XXXX、孙XX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第三人称其没有向亲戚朋友或街坊邻居散布孙XX、孙XX举报信息,也没有威胁孙XX要到她单位造谣或举报。孙XX称其虽然曾向部分亲戚提及举报信息,但目的是找亲戚从中调和,化解双方矛盾。孙XX、孙XX等人称孙XX曾请他们出面调和与申请人方矛盾,但未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人就举报信息引发的双方矛盾,曾通过发送信息给申请人及其配偶、打电话给孙XX、与亲戚共同到申请人家看望等方式,试图向申请人方道歉,但调和效果不理想。期间,未发现第三人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第三人无故意散布举报信息、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意图。

202367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377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载明:孙XX、第三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申请人与孙XX,并寻求亲戚孙XX、孙XX等人从中说和,表达出希望与申请人方沟通解决的意愿,但未达到预期效果。沟通期间,孙XX、第三人未使用恐吓、威胁用语,无故意散布举报信息意图。第三人行为不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散布他人隐私、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第三人,次日寄送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决定书》,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11日,被申请人刑警大队对孙XX报案反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案予以刑事受案登记。经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13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先后提出刑事复议、复核,但不予立案决定均维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作证:

1.《不予立案通知书》(六XX〔刑责一〕不立字〔20XXXX号);

2.《刑事复议决定书》(六XX刑复字〔20XXXX号);

3.《刑事复核决定书》(六XX复核字〔20XXXX号);

4.《执法建议书》(六X法建字〔20XXX号);

5.《受案登记表》(六XX〔刑责一〕受案字20XXX号)、《受案登记表》(六XX〔治大〕受案字〔20XX2XXX号);

6.《询问笔录》六份,《电话笔录》六份;

7.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截图、微信截图、光盘;

8.《延期审批表》;

9.《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

10.《决定书》、挂号信。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微信截图、询问笔录和电话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第三人及其母亲联系申请人、孙XX等人,意图是沟通化解因举报引发的双方矛盾,沟通中未发现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形第三人母亲孙XX请孙XX等亲戚出面,目的也是调和与申请人方的矛盾,并无散布举报信息的主观故意,且第三人并未直接参与请亲戚出面调解,也未通过发送信息等方式干扰申请正常生活。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不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散布他人隐私、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第三人未实施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与第三人及孙XX本系亲人,面对家庭矛盾,双方应本着相互沟通、和睦相处、相亲相近原则,积极妥善处理,发扬传统美德,避免因沟通不畅致生嫌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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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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