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证管理,市残联起草了《六安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http://ladpf.org.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市行政中心11号1楼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邮政编码: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370439127@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0082。
附件:
附件1: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动残疾人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推进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行残疾人证管理模式亟需进一步优化。当前,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完善,数据共享不够顺畅;二是残疾人证管理各项要求零散不够集中,不利于申请人知晓和管理人员掌握;三是动态管理机制不足,存在证件到期换领不及时、冻结/注销操作不规范等个别现象;四是社会监督和违规追责机制需进一步强化。为规范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市残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为基础,吸纳先发地区经验并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本细则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等。
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
政策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推进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实施方案》及安徽省残联各类文件要求。
地方实践:参考省内外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六安市残疾人服务需求及管理实际。
三、起草过程
本实施细则由市残联起草,经科室及分管领导初审,市残联办公会研究后,2025年3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同步对公众及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残联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八章四十六条,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一)总则与基本原则
明确残疾人证作为法定凭证的功能定位,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强调残疾评定标准的统一性,规定多重残疾以最重类别定级,并对未成年人、精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作出特别规定。
(二)证件标准与编码规则
细化第二代残疾人证样式、编码结构、补发规则,明确证件加盖公章及钢印的效力要求。
(三)部门职责与协作机制
残联:负责证件受理、核发、动态管理及系统维护。
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及评定医师,组织残疾评定。
公安、民政部门:协同开展户籍迁移、死亡注销等数据比对。
财政部门:保障办证及评定经费。
(四)优化办证流程
申请受理: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支持“一件事”集成服务。
残疾评定:建立“初次评定—复评—省级终评”三级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上门评定条件及费用。
公示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未成年人及精神类除外),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五)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
证件管理:规范换领(到期、残损、信息变更)、迁移、注销等情形,严控虚假办证。
数据核查:建立月度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死亡、户籍迁移等信息。
责任追究:明确刁难拖延、违规发证、泄露信息等行为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六)服务保障创新
承诺新证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强化残疾评定公正性;鼓励常态化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指定机构。
本细则的制定,是六安市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建议,共同完善残疾人证管理服务体系。
附件2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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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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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财政局 |
1.建议征求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2.第十五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及残疾评定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议修改为“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经费监管。” 3.第二十条残疾评定。(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各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调,统筹安排残疾评定费用,免收残疾人残疾鉴定检查费用。建议修改为“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县区残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免收残疾评定费用。” 4.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证上门评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县区承担,上门评残服务产生的费用标准由县级残联、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协商后共同确定。建议删除。 理由:与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规定一致。 |
1. 采纳; 2. 采纳; 3. 采纳; 4.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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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邱县残联 |
1.第二十条残疾评定。 (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各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调,统筹安排残疾评定费用,免收残疾人残疾鉴定检查费用。 建议表述为: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上一年度评残数据为基础,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免收残疾人评定费用。 2.第二十九条迁移。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发放新的残疾人证。 建议表述为: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发放新的残疾人证。也可根据残疾人的意见,在有效期内,可以不换新证。 |
1.不予采纳,理由:费用由部门间协商确定; 2.不予采纳,理由:中国残联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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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舒城县残联 |
1.建议将第十八条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修改为“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和有关病历等材料”;“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修改为“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因县残联已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权限下放至各乡镇,故建议将第十九条的“县级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修改为“县级或乡镇(街道)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第二十八条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评定”修改为“由持证人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3.建议将第二十条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修改为“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申请材料。” 4. 建议将第二十条的“评定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公章”修改为“务必由两名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残疾评定专用章。” 5.建议将第二十条的“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疾评定医师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 6.因残疾人自行前往评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残联无法确切掌握其是否通过评定,故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的“评定未通过但信息须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7.建议将第三十条的“残疾人证注销前,县级残联应当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修改为“残疾人证注销前,由县级残联或者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监护人申请或乡镇残联核实反馈的方式。” 8.建议取消公示环节,参照浙江省等先进地区做法,取消残疾人证公示环节,改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承诺制。这样既加快了办证速度,又减轻了基层残联的工作压力。 9.建议管理实施细则中类似于“年”的时间期限统一标注为“月份”,如“一年”修改为“12个月”。 |
1.不予采纳,理由:“和有关病历等材料”不符合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要求; 2.采纳; 3.不予采纳,理由:“及有关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要求; 4.不予采纳,理由:“加盖指定机构残疾评定专用章”与中国残联、省残联要求不符; 5.采纳: 6.采纳: 7.不予采纳,理由:删除“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与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规定一致。 8.不予采纳。理由:中国残联、省残联有明确规定。 9.不予采纳,理由:与中国残联、省残联表述一致。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4时44分
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市残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并同步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网络渠道征集。。截至2025年4月25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0条;收到3家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共计15条,其余单位反馈为无修改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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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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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财政局 |
1.建议征求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2.第十五条 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及残疾评定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议修改为“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经费监管。” 3.第二十条残疾评定。(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各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调,统筹安排残疾评定费用,免收残疾人残疾鉴定检查费用。建议修改为“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县区残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免收残疾评定费用。” 4.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证上门评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县区承担,上门评残服务产生的费用标准由县级残联、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协商后共同确定。建议删除。 理由:与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规定一致。 |
1. 采纳; 2. 采纳; 3. 采纳; 4.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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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邱县残联 |
1.第二十条残疾评定。 (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各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调,统筹安排残疾评定费用,免收残疾人残疾鉴定检查费用。 建议表述为: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应根据上一年度评残数据为基础,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免收残疾人评定费用。 2.第二十九条迁移。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发放新的残疾人证。 建议表述为: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发放新的残疾人证。也可根据残疾人的意见,在有效期内,可以不换新证。 |
1.不予采纳,理由:费用由部门间协商确定; 2.不予采纳,理由:中国残联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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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舒城县残联 |
1.建议将第十八条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修改为“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和有关病历等材料”;“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修改为“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2.因县残联已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权限下放至各乡镇,故建议将第十九条的“县级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修改为“县级或乡镇(街道)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第二十八条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评定”修改为“由持证人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3.建议将第二十条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修改为“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申请材料。” 4. 建议将第二十条的“评定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公章”修改为“务必由两名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残疾评定专用章。” 5.建议将第二十条的“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修改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疾评定医师应当当面告知申请人。” 6.因残疾人自行前往评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残联无法确切掌握其是否通过评定,故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的“评定未通过但信息须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7.建议将第三十条的“残疾人证注销前,县级残联应当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修改为“残疾人证注销前,由县级残联或者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向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监护人申请或乡镇残联核实反馈的方式。” 8.建议取消公示环节,参照浙江省等先进地区做法,取消残疾人证公示环节,改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承诺制。这样既加快了办证速度,又减轻了基层残联的工作压力。 9.建议管理实施细则中类似于“年”的时间期限统一标注为“月份”,如“一年”修改为“12个月”。 |
1.不予采纳,理由:“和有关病历等材料”不符合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要求; 2.采纳; 3.不予采纳,理由:“及有关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要求; 4.不予采纳,理由:“加盖指定机构残疾评定专用章”与中国残联、省残联要求不符; 5.采纳: 6.采纳: 7.不予采纳,理由:删除“残疾人死亡、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与中国残联、省残联相关规定一致。 8.不予采纳。理由:中国残联、省残联有明确规定。 9.不予采纳,理由:与中国残联、省残联表述一致。 |
文件
关于印发《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市残联〔2025〕20号
各县区残联、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证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 六安市公安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
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和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办理不收取工本费。
经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人民警察伤残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司法鉴定等并取得相关证件(结论)的人员,申办残疾人证的,须接受残疾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方可领取残疾人证。
第四条 县级残联、卫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等工作。市级残联和卫健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培训,共同确定复评机构。
市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要为查询残疾人证真伪提供方便。
第五条 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残疾评定机构、评定医师监督管理。县级卫健部门、残联根据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医院或专业机构申报指定机构。市级卫健部门会同残联将指定机构上报省级卫健部门和残联备案。县级卫健部门负责协调本级医务人员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参加残疾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县级卫健部门应当协助残联进行医学判定死亡人员的数据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残疾人证办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残疾人户口迁移和死亡户口注销等信息比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残联进行殡葬火化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经费监管。
第七条 市级、县级残联和卫健部门共同成立并组织管理本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县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接受市级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指导。
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考评残疾评定医师培训学习,受理本级残疾评定争议。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残联和卫健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类别残疾评定医师组成,其中各类别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3人。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残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络。
第八条 残疾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机构残疾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核残疾评定表并加盖机构公章。指定机构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建立残疾评定专家库,选优配强残疾评定医师。各类别残疾评定组明确1名组长,由3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医师组成。残疾评定人员变动的,指定机构应及时向本级卫健部门和残联报备。
第九条 申请。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下同)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异地办理的,同时提交申请人有效居住证。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还应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事通”,进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服务模块,提交申请,上传申请材料。
第十条 受理。县级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且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填报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残疾评定。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1.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
2.申请人申请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3.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
4.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5.对原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有异议的。
(二)残疾评定收费标准由指定机构合理确定,县区残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免收残疾评定费用。
(三)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向乡镇(街道)残联申请上门评定。申请上门评定的,由乡镇(街道)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入户查看、询访邻里的方式,了解申请人身体真实状况,填写《六安市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残联组织指定机构开展上门评定。
上门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提交残疾评定申请,符合相应类别残疾评定条件且长期卧床、丧失活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障碍者。
2.评定医生结合申请人病史病历,可以直接或通过便携辅助工具作出评定结论;
3.上门评残对初评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评申请的,需到指定机构现场评定。
(四)残疾评定由指定机构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评定。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对照残疾标准进行残疾评定,作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结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评定医师签名,加盖指定机构公章。
(五)残疾评定表不得擅自涂改。残疾评定人员更改的,应作特别说明,并签名确认。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复评、再评。申请人对县级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残联或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复评,填写《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市级残联,经批准后到市级指定机构进行复评。复评鉴定表由2名医师签字,参与初次评定的医师应当回避。申请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残联申请再评,省级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三条 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委托乡镇(街道)残联或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类残疾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审核。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等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制证,在批准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发证。制证完成后,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发放。
第十六条 存档。县级残联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完整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证件使用。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换领。
(一)到期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发证残联应当在残疾人证到期前6个月通知持证人换领。对到期者送达《残疾人证到期通知单》提醒换证,逾期一个月仍未换领的,发证残联做暂时冻结处理,3个月内再提醒一次。
(二)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持证人可申请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三)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人可申请换领。
第十九条 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确有变化需要变更的,由持证人申请,经县级残联同意,到指定机构评定。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
第二十条 迁移。持证残疾人户口跨县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迁入地县级残联受理。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
第二十一条 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一)持证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
(二)持证人死亡的;
(三)持证人自愿提出注销申请的,应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四)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发证残联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
(五)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残疾人证的;
(六)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半年仍未换领的;
(七)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
(八)其他情形需要注销的。
注销前,县级残联应当向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发放注销通知书。注销后未满一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同一类别残疾人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证新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残疾评定1个工作日)。确因异地办理、异议、信访、举报、上门评定等事项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以及申请人个人原因未及时参加评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可申请查阅办证档案。县级残联对残疾评定医师姓名等做保密处理后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人同意,县级残联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残疾评定结论、到期换领、注销等相关通知(告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因残疾评定,核发、查验残疾人证,数据交换共享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参与办理残疾人证人员须与所在残联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承担保密责任,严防账号、密码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十六条 县级残联应向社会公开办证政策、程序、时限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实名举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残疾人证数据比对机制。乡镇(街道)、县级残联与同级民政部门建立殡葬数据、与卫健部门建立死亡数据共享机制,公安部门协助做好残疾人户口迁移和死亡户口注销等信息比对,及时反馈核查比对结果。县级残联核实相关问题数据,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对已死亡的及时注销残疾人证,对系统人口信息变化的及时更新,对户籍已迁出本地的通知残疾人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残联应设立残疾人证档案资料室,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制度,做到“一人一档”,确保残疾人证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便于查考利用。残疾人证异地办理事项所产生的纸质档案资料应扫描为电子版上传至残疾人证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当重新接受残疾评定,县级残联应当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放重新评定告知书:
(一)被实名举报,经核查应当重新残疾评定的;
(二)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三)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在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二)残联办证人员向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或违规收取费用的,或违反程序发放残疾人证的,或不按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残疾评定人员违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评定的,或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取消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残疾人证申办、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符合残疾标准或特定类别(等级),被告知原因后,申请人仍然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二)阻碍残疾评定人员依法执业或办证人员工作,侮辱、侵犯评定人员或办证人员人身自由、干扰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非法扣押他人残疾人证,冒用他人残疾人证或者使用骗领残疾人证,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发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证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对伪造或骗领的残疾人证,予以收缴。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的登录管理。严禁将系统账号及密码擅自授权给非残联系统人员操作或知悉。
第三十三条 县级残联应当不断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推广应用残疾人服务“一件事”,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加指定机构数量,优化布局,提高评定频次,就近就便开展残疾评定,鼓励实行常态化残疾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模板)
3.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模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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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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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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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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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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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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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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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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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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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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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 县(区) 乡镇(街)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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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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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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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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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类别 |
1. 农业 2. 非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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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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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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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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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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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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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残疾评定入户访视登记表
访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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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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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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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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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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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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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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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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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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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 访视 记录 |
身体残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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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存现状:(如有走访照片,打印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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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申请人身体残疾情况、提供资料真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后果。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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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乡镇(街道)残联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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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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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残疾评定复评申请表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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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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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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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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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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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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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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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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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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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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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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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残疾评定复评(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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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或 联系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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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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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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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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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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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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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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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审 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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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文字解读】《六安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动残疾人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残疾人证作为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维护合法权益的合法凭证,其核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需求日益凸显。为有效解决残疾人证管理服务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市残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借鉴省内外有关地区探索经验,结合六安市残疾人服务需求及管理实际,确保制度合规性与实操性统一。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通过优化残疾人证申领、管理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避免权益受损。明确残疾评定标准、办理流程和部门职责,解决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标准不一”问题,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简化办理环节、明确时限,结合线上办理等便民措施,减少残疾人办事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二)总体考虑。以“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协同高效”为核心,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三个结合”:一是部门协作与各司其职相结合,明确残联、卫健、公安等部门职责,形成管理合力;二是规范流程与灵活服务相结合,在统一标准基础上,针对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评定等个性化服务;三是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权益,又通过动态核查、责任追查等机制防范违规行为。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本细则由市残联牵头起草,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全市残联系统的意见建议,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经合法性审查,市残联集体研究同意,送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签后于7月1日印发。
四、工作目标
流程规范化:残疾人证申领、残疾评定、争议处理、换证迁移、冻结注销等服务管理全流程标准化,明确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及相关要求。
服务便民化:推广应用残疾人服务“一件事”,“线上+线下”双渠道受理,通过“线上申请、上门评定、电子通知”等措施,减少残疾人办事跑动次数,解决“评定难、领证慢”问题。
管理精细化:建立多部门数据比对、动态核查等机制,“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实现从“被动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提升残疾人证管理整体效能。
五、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三十四条,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一)明确残疾人证作为法定凭证的功能定位。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残疾人证主要用于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部门职责与协作机制。残联负责证件受理、核发、动态管理及系统维护。卫健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及评定医师监督管理,组织残疾评定等。公安、民政部门协同开展户籍迁移、死亡注销等数据比对。财政部门保障经费,加强经费监管。
(三)优化办证流程。推行“线上+线下”双渠道申请受理,推广应用残疾人服务“一件事”。建立健全“评定—复评—终评”三级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上门评定条件。公示审核:对符合条件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未成年人及精神类除外),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
(四)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规范换领(到期、残损、信息变更)、迁移、注销等情形,对实名举报、目测评定、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等情形,动态核查。建立月度部门数据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死亡、户籍迁移等信息。明确了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形等。
(五)服务保障创新。新证15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常态化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指定机构。
六、创新举措
个性化服务升级:明确上门评定条件(重度障碍、可通过便携工具评定、复评需现场),解决重度残疾人“出门难”问题;支持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通知,提升服务便捷性。
数据比对机制:建立公安、民政、卫健、残联数据比对联动机制,共享死亡、殡葬、户口迁移等信息,提升残疾人证信息管理准确性和注销及时性。
动态管理模式:对实名举报、目测评定、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等情形的动态核查、重新评定;注销后未满一年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证件。
服务效能提升:推广应用“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鼓励常态化残疾评定,合理增加评定机构,让残疾人“就近评定、快速领证”。
七、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市、县级成立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残联、卫健部门及评定医师组成),负责评定监督、争议处理及医师培训,确保评定专业性。
经费保障:明确县级财政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残疾人证办理不收取工本费,积极创造条件免收残疾评定费用,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
信息保护:参与办理残疾人证人员须与所在残联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对残疾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档案管理实行“一人一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
监督保障:公开办证政策、流程及时限,受理实名举报;对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责任追查机制倒逼依法履职。
八、下一步工作
加强培训:开展细则解读培训,确保评定、办证工作人员掌握流程及要求。
宣传普及:通过残联官网、微信公众号、政风行风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申领条件、流程等,提高政策知晓度。
动态优化:定期评估细则实施效果,结合实施反馈及上级政策调整,及时完善管理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