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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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稳外资工作部署,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利用外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在参考了《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兄弟地市工作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此方案,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商务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www.luan.gov.cn/hdjl)留言;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行政中心6号楼202室。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至337910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56713974@qq.com
5、联系电话:3379755,联系人:吴娅莉
六安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3日
《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于2021年6月9日施行。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投诉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等。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外商投诉的针对性、时效性、便捷性,我们根据《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三条关于分级负责的原则,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属地责任,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投诉机构及时受理本地外商投诉,做到早发现、早救济、早解决。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也考虑到效率原则,根据《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上级投诉机构根据本机构投诉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拟对下级机构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投诉做出的决定后上级机构不再受理,为充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权利,营造外商投资企业良好发展氛围,我们还是删除了此项限制性条款,最大范围保障外资投资企业的权利。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共有五章、28项条款。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外商投诉受理范围、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和属地受理的制度,规定投诉工作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应职责,明确投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和受理。为投诉人提供了明确的受理流程以及相关规则指引。对投诉人递交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告知义务。
第三章:投诉处理。规定投诉协调相关工作原则、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明确投诉协调方式,加强了投诉协调的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
第四章: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就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加强部门和地方投诉信息交流,增强对地方投诉工作指导和督促。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港澳台侨投资者适用问题、保护投诉人权益、条文解释、生效时间等,在制度上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相衔接。
四、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制定《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是依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外商投诉工作具体举措,对提升外资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外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确保办法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市商务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局网站及有关渠道发布《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解读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依据。同时,将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开展外资调研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机制和政策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健全投诉工作网络。市县两级要全面建立投诉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地址,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间向上级投诉机构整理报送投诉事项。对重点投诉事项要开展会商,积极推进投诉事项的解决。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重点投诉事项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分析问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确保投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皖商资〔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六安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六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市商务局成立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暂设在外资外经科),负责上述投诉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分级负责和属地解决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协调解决的,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或者已经进入或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等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权益保护类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其他投诉工作机构、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诉讼。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达成和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天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八)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一年内未能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县区(开发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汇总后上报省外商投诉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汇总后提交联系机制办公室,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向省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企业反馈意见9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5条,共采纳25条,未采纳0条。
通过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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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 |
1 |
市政府办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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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采纳 |
|
3 |
市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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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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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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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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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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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9 |
市文旅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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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1 |
市金融监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12 |
市投创中心 |
无意见 |
采纳 |
|
13 |
六安海关 |
无意见 |
采纳 |
|
14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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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行六安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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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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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威特梭设备(安徽)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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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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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快反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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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赫威环境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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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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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光大生物能源(六安)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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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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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改为“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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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斯维奇风力发电系统(六安)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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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电话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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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睿 |
建议将《办法》中第二章“投诉的提出和受理”的第九条,增加“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方式,拓宽投诉渠道,通过对公共服务、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处理,为各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政府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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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9月11日 11时40分
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皖商资〔2021〕46号),市商务局起草了《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至2022年8月12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企业反馈意见9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5条,共采纳25条,未采纳0条。
通过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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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单位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 |
1 |
市政府办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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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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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委统战部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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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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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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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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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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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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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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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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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金融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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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投创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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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六安海关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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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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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行六安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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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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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威特梭设备(安徽)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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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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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快反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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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威环境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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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亚美羽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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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生物能源(六安)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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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冠盛蓝玻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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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将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改为“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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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斯维奇风力发电系统(六安)有限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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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电话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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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睿 |
建议将《办法》中第二章“投诉的提出和受理”的第九条,增加“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方式,拓宽投诉渠道,通过对公共服务、投诉举报的大数据分析处理,为各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政府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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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皖商资〔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六安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六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市商务局成立六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暂设在外资外经科),负责上述投诉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分级负责和属地解决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提交。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于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协调解决的,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或者已经进入或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等不予受理情形的说明。
权益保护类投诉,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其他投诉工作机构、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诉讼。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达成和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天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七)(八)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一年内未能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各县区(开发区)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汇总后上报省外商投诉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汇总后提交联系机制办公室,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由市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向省外商投诉工作机构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