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数管局 征集时间:[ 2022-05-07 00:00 ] 至 [ 2022-06-06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壮大发展我市大数据产业,市数管局牵头拟订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主页(http://www.luan.gov.cn/)或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主页(http://sgj.luan.gov.cn/)点击“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518室(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中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51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uanshuguanju@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7878。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言献策!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六安市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

本办法所列的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表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5.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三)专家复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给予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按程序发文认定。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在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市)区通过土地补助、固定资产补贴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县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六安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出现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给予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日常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六安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以便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应配合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开展以下工作:

(一)设立企业首席数据官,由企业负责人或数据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要素价值提升、数据产业生态培育及相关协调联络等工作,原则上首席数据官在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内不得更换;

(二)积极参与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交流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为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提升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聚焦数据的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等环节,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

二是落实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的实际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六安市“十四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指出,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治理、服务、应用机制,制定统一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数据标准规范,挖掘全市数据价值,充分发挥大数据资源的综合效益。

三是培育壮大我市大数据产业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存在底数不清、政策扶持不够精准等问题。制定大数据企业认定办法,有利于精准识别大数据企业、摸清大数据产业底数,夯实我市大数据产业基础。通过精准施策、加强大数据企业扶持力度,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配套等措施,进一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让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 。

(二)制定的可行性

1.外省已有实践经验。近年来,全国各地加紧数字经济发展布局,在大数据产业上竞相发力,陆续展开大数据(重点、骨干、示范)企业认定、评定、推荐、备案等工作,其中天津市于2020年出台了《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地方标准,西安市、武汉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出台了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我省已有探索和实践。我省出台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合肥、铜陵、淮南等兄弟地市也制定了大数据企业认定办法或标准,给我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随着《“数字江淮”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5年)》《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的相继发布,指明了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方向。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培育,市数管局通过充分调研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现状,梳理参考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省内外大数据企业相关认定办法,起草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稿)》,并征求吸收了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33个相关单位及部分大数据企业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15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第二章组织实施,主要明确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第三章认定标准,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相关条件要求。第四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县区初审、专家复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第五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9条培育扶持措施。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主要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明确主管部门工作原则、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7878
来信来访渠道
地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518室(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518室,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
电子邮件:luanshuguanju@126.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壮大发展我市大数据产业,市数管局牵头拟订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我局通过OA向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市委机要局等单位意见18条,采纳14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市委

机要局

建议第六条(五)“企业营业收入”中、第七条(一)“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中加入对大数据方面及相关业务占比规定内容。

已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舒城县

人民政府

1.第三章第六条中的第(五)项: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这一条与《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的金额差距较大,建议可以将5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2.第六章第九条中提到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并且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条中提到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当企业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在3年有效期内,如果在复审时发现不符合要求,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这个情况可能会与有效期3年产生矛盾,所以建议将有效期3年取消,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给予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继续保持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1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改为“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第2条未采纳。省及省内已出台办法的地市,均有有效期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资格与有效期设定并无冲突。如:《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有关条款修改为“通过认定的企业,有效期为 2 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

市电子政务专家组

1.第三章第六条: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 建议适当提高企业营收的标准,企业年营业收入应不小于100万元。

2.第三章第六条  建议增加大数据相关业务占公司业务的比重要求,如要求混合型企业中大数据业务占公司业务的30%以上。

 

第1、2条已采纳。

市绿水云山大数据公司

1.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建议新增“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

2.第三章第六条建议新增:(六)“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3.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六安市的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和以培育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为出发点,考虑到六安市大数据产业起步相对较晚,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投入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议“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收入不少于50万(含)”,调整为“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

第1、2条已采纳。

第3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1.建议企业类型增加“地理信息大数据”企业。建议增加理由:地理信息数据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信息,80%以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地理信息大数据我们通常将其看做是承载各类专题信息的基础数据,海量多源的时地理信息数据与经济、社会、人文、国防、自然等数据之间相互关联、动态更新,不断产生新的产业增长点,形成在交通、城市管理、农业、安防、旅游等领域的地理信息大数据应用。同时,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对地理信息的应用需求不断增长,比如政府层面的城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违建执法、交通管理等,个人层面车辆导航,个人位置服务等都离不开地理信息数据的支撑。

2.大数据企业分类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市标准。淮南市标准:申报大数据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1、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大数据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应用、咨询管理以及标准研制、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2、生产类企业:从事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软、硬件产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包括信息系统、算法模型、大数据平台等软件产品,数据存储、传输、采集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3、资源类企业: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4、衍生类企业: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或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及占比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市标准。芜湖市标准: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 300万元(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 30%。

4.因部分大数据业务属涉密数据,建议在《办法》管理与监督条款中明确涉密企业或数据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如发生违反保密规定事宜,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1、2、4条已采纳。

第3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对第五章第八条第三节中所提到的推荐例入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应用场景等。建议:可建立相应的大数据案例中心,更加直观体现不同数据应用所对应的数据场景,直观的展示如何改变大众的生活方式。通过每个企业标杆性产品重点突出企业特色,从而推动企业创新,生产创造积极性,同行业企业可以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2.第五章第八条第五节中提到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建议:可由政府牵头扶持高新企业内部建立数据展馆,通过建立展馆可清晰的展示企业与政府合作数据项目和产品,可通过投影沙盘展示,展品立体展示,通过桌面互动,多点互动系统等。可更加直观的体现传播形式多样性和信息的多样性。也可更换展示主题(如交通大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数据等。可以通过数据来向大众展示安全出行重要性,消除安全隐患)。

3.企业提议:现阶段数据存储中,存在安全性能隐患,能源消耗过大,和经济投入过高等因素。可否由政府牵头建立“政府云”和相关配套物理存储器等,企业可通过租赁的方式向政府租赁存储器和平台,根本上解决企业数据存储安全性,可节能省耗,降低企业投入。使得企业投入重心在高新技术研究和不断创新发展上,更好的回报社会为高新产业建设添砖加瓦。

4.关于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管理办法与我市暂行办法对比提议:我市可对本土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政府帮扶行业企业发展:如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开放试点可以增强企业数据信息化研究的积极性,可以通过不同试点项目,优选出高新数据企业,政府帮扶龙头高新企业,龙头企业也可帮扶同类中小企业共同加快我市数据信息化建设。企业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可以让企业体现更多附加值,高效利用相对应资源和整合不同服务属性共同促进我市进入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的目标。

第1、2、4条已采纳。

第3条未采纳。此条为工业云相关建议,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无关。

安徽省渠道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按照要求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及相关奖补政策。

2、关于第七条认定流程第(一)项企业申报中第4 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渠道网络公司主要客户为中小客户,客户多但金额不高,合同及发票能否提供代表性或者按照相关比例提供。

第1、2条已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7月4日 13时37分

为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壮大发展我市大数据产业,市数管局牵头拟订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我局在六安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并通过OA向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市委机要局等单位反馈意见18条,采纳14条,公众意见0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市委

机要局

建议第六条(五)“企业营业收入”中、第七条(一)“业务收入证明材料”中加入对大数据方面及相关业务占比规定内容。

已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舒城县

人民政府

1.第三章第六条中的第(五)项: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这一条与《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的金额差距较大,建议可以将5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

2.第六章第九条中提到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并且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第十条中提到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当企业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在3年有效期内,如果在复审时发现不符合要求,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这个情况可能会与有效期3年产生矛盾,所以建议将有效期3年取消,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认定为大数据企业后,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给予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继续保持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1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改为“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第2条未采纳。省及省内已出台办法的地市,均有有效期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资格与有效期设定并无冲突。如:《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有关条款修改为“通过认定的企业,有效期为 2 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

市电子政务专家组

1.第三章第六条: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 建议适当提高企业营收的标准,企业年营业收入应不小于100万元。

2.第三章第六条  建议增加大数据相关业务占公司业务的比重要求,如要求混合型企业中大数据业务占公司业务的30%以上。

 

第1、2条已采纳。

市绿水云山大数据公司

1.第三章第五条第二款建议新增“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

2.第三章第六条建议新增:(六)“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3.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六安市的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和以培育扶持本地大数据企业为出发点,考虑到六安市大数据产业起步相对较晚,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投入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议“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收入不少于50万(含)”,调整为“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

第1、2条已采纳。

第3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1.建议企业类型增加“地理信息大数据”企业。建议增加理由:地理信息数据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信息,80%以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地理信息大数据我们通常将其看做是承载各类专题信息的基础数据,海量多源的时地理信息数据与经济、社会、人文、国防、自然等数据之间相互关联、动态更新,不断产生新的产业增长点,形成在交通、城市管理、农业、安防、旅游等领域的地理信息大数据应用。同时,政府和社会公众在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中对地理信息的应用需求不断增长,比如政府层面的城市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不动产登记、违建执法、交通管理等,个人层面车辆导航,个人位置服务等都离不开地理信息数据的支撑。

2.大数据企业分类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市标准。淮南市标准:申报大数据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1、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大数据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应用、咨询管理以及标准研制、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2、生产类企业:从事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软、硬件产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包括信息系统、算法模型、大数据平台等软件产品,数据存储、传输、采集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3、资源类企业: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4、衍生类企业: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或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及占比建议参照省内其他市标准。芜湖市标准: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 300万元(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 30%。

4.因部分大数据业务属涉密数据,建议在《办法》管理与监督条款中明确涉密企业或数据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如发生违反保密规定事宜,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1、2、4条已采纳。

第3条部分采纳。参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考虑我市属于探索试行,增加“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内容条款。

安徽国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对第五章第八条第三节中所提到的推荐例入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应用场景等。建议:可建立相应的大数据案例中心,更加直观体现不同数据应用所对应的数据场景,直观的展示如何改变大众的生活方式。通过每个企业标杆性产品重点突出企业特色,从而推动企业创新,生产创造积极性,同行业企业可以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2.第五章第八条第五节中提到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建议:可由政府牵头扶持高新企业内部建立数据展馆,通过建立展馆可清晰的展示企业与政府合作数据项目和产品,可通过投影沙盘展示,展品立体展示,通过桌面互动,多点互动系统等。可更加直观的体现传播形式多样性和信息的多样性。也可更换展示主题(如交通大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数据等。可以通过数据来向大众展示安全出行重要性,消除安全隐患)。

3.企业提议:现阶段数据存储中,存在安全性能隐患,能源消耗过大,和经济投入过高等因素。可否由政府牵头建立“政府云”和相关配套物理存储器等,企业可通过租赁的方式向政府租赁存储器和平台,根本上解决企业数据存储安全性,可节能省耗,降低企业投入。使得企业投入重心在高新技术研究和不断创新发展上,更好的回报社会为高新产业建设添砖加瓦。

4.关于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管理办法与我市暂行办法对比提议:我市可对本土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政府帮扶行业企业发展:如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开放试点可以增强企业数据信息化研究的积极性,可以通过不同试点项目,优选出高新数据企业,政府帮扶龙头高新企业,龙头企业也可帮扶同类中小企业共同加快我市数据信息化建设。企业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可以让企业体现更多附加值,高效利用相对应资源和整合不同服务属性共同促进我市进入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的目标。

第1、2、4条已采纳。

第3条未采纳。此条为工业云相关建议,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无关。

安徽省渠道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对于按照要求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及相关奖补政策。

2、关于第七条认定流程第(一)项企业申报中第4 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渠道网络公司主要客户为中小客户,客户多但金额不高,合同及发票能否提供代表性或者按照相关比例提供。

第1、2条已采纳。

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六安市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企业主体,企业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修订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已认定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六)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七)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八)其他保障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应当是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六)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所列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表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5.企业信用查询资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县区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三)专家评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给予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按程序颁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不允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知为准。

第十条   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有以下情形,取消其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日常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书面报备以便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

为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2022年8月8日,市数管局印发了《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 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201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培育造就一批大数据领军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鼓励企业开放搜索、电商、社交等数据,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提出“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数据采集,聚焦数据的标注、清洗、脱敏、脱密、聚合、分析等环节,提升数据资源处理能力,培育壮大数据服务产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企业培育工作,《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在“十四五”期间培育2000家以上大数据企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要求,采取促进措施,培育大数据中小企业。《六安市“十四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指出,积极布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产业,深化大数据在一二三产业中的应用。

二、 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大数据企业认定办法,有利于精准识别大数据企业、摸清大数据产业底数,夯实我市大数据产业基础。通过精准施策、加强大数据企业扶持力度,完善大数据产业发展配套等措施,进一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发挥大数据产业的引擎作用,让大数据产业的先发优势带动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

三、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培育,市数管局通过充分调研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现状,梳理参考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省内外大数据企业相关认定办法,起草了初稿,充分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听取了我市部分大数据企业及电子政务专家组的意见;5月7日至6月6日,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关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送审稿);7月12日,完成了市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同意,于2022年8月8日以市数管局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1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主要明确市数管局统筹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认定标准,主要明确大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相关条件要求。

第四章认定程序,主要从企业申报、县区初审、专家复审、审查认定等环节进行规范。

第五章培育措施,主要明确了9条培育扶持措施。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主要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明确主管部门工作原则、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

六、特色创新

一是注重培育扶持。《办法》在规范认定的同时,更加注重培育扶持措施,单设专章,从享受各级相关政策、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对接、融资服务等方面进行支持。

二是注重便企利企。《办法》要求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在申报时,仅需提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其他能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方便企业申报。

三是注重数据安全。《办法》明确,涉密企业申请认定提交的材料(申报表)须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市、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七、培育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办法》明确了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培育扶持措施,助推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发展。

下一步,市数管局将做好政策解读、专题培训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宣讲,便于各县区和相关企业熟悉掌握《办法》,并根据《办法》组织开展2022年度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扶持我市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