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我局起草了《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rs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人力资源大厦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9工伤科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uanrensheju@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6073.
来信请注明“《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关于《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主要背景和指导思想
(一)主要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中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讲话中指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王清宪省长对基层人大代表关于“安徽省须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与减轻工伤赔偿负担的建议”作出批示,要求人社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安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将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纳入工作重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21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满足用人单位和职工合理化、多样化的工伤保障需求。”
(二)指导思想
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经济转型和体制改革,企业反映工伤赔偿负担重的人大建议受到省领导、省厅的重视,为了分散企业用人负担,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取之于平时,用之于难时”的原则,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
二、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在充分借鉴先发地市政策经验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召开企业和县区人社部门征求意见会,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讨论,结合各方意见和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三、相关说明
《办法》共分十二条。
第一条 明确了补充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已按建设工程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 至第四条 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性质及承办。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是商业补偿保险,用人单位自愿投保。由工伤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评估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
第五条 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参保人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险费,在职工工伤发生后享受保险待遇。规定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及服务方式。
第六条 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确定依据。
第七条 明确停缴费问题。
第八条 明确了工伤预防和浮动费率事宜。
第九条 明确以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
第十条 明确了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明确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文件要求按新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明确了实施时间。
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保险金,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
三、补充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并具有相关资质、相关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人社部门不再签订协议,承办时间按协议执行。
四、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事故查勘、待遇赔付、政策宣传、工伤预防等相关工作。
五、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享有,用于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缴费到账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按照工程项目参保的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为保证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实行同步核定、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同步理赔。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一致。
七、补充工伤保险未及时缴纳或者停缴的,从当月起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补充工伤赔偿责任。按工程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若发生工程项目延期,参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延期保障手续。
八、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单位,商业保险公司将根据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参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对缴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九、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以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和鉴定。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同时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 日
附件: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补偿金明细
一、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9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二、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待遇赔付给用人单位: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经鉴定伤残不能生活自理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4、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经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 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7、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按以上标准获得相关补偿。
三、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参保职工已获得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的,此后再次工伤复发,商业保险公司不再支付该项补偿。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人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热心市民 | 建议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 |
部分采纳 | 现阶段,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或省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考虑您的建议。 | 电话来访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4月29日 10时10分
为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我局起草了《关于在我市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0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0条。
序号 | 反馈人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是否采纳原因 | 备注 |
1 | 热心市民 | 建议扩大补充工伤保险覆盖面 |
部分采纳 | 现阶段,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或省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考虑您的建议。 | 电话来访 |
文件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分散和化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充工伤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主导,用人单位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的商业性补偿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保险金,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
三、补充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规范并具有相关资质、相关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县区人社部门不再签订协议,承办时间按协议执行。
四、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事故查勘、待遇赔付、政策宣传、工伤预防等相关工作。
五、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享有,用于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足额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缴费到账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按照工程项目参保的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六、为保证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信息的一致性,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实行同步核定、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同步理赔。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一致。
七、补充工伤保险未及时缴纳或者停缴的,从当月起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补充工伤赔偿责任。按工程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若发生工程项目延期,参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延期保障手续。
八、为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对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满一年的单位,商业保险公司将根据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参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标准对缴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九、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以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和鉴定。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同时申请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十、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今后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