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 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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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市食药安办起草了了《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6办公室,邮编:237000;来信请注明“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sp3338790@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90。
附件:1.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
关于《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食药安办
2026年4月13日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皖食药安委〔2025〕4号)、《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六食药安委〔2025〕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食药安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省食药安办转办交办的;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
(三)经研判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四)社会广泛关注并引发敏感及以上食品安全舆情;
(五)其他需要由市级层面开展调查处置的。市食药安办应针对以上情形及时启动重大事件调查处置程序,并就调查组的组成提出意见建议,报市食药安委同意后开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大事件调查处置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由市食药安办牵头组成事件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派出。根据需要,也可邀请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第六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市食药安办负责同志担任,或委托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并充分征求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经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调查方案一般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时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调查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调查事件的事实真相、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
(二)监督指导涉事地监管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等有关工作,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协调相关技术机构对特殊疑难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和鉴定;
(四)指导涉事地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认定事件性质,厘清涉事单位、部门、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调查过程中涉及食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涉事地食药安委要积极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开展调查时应当避免对调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第九条 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市食药安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应对处置舆情。涉事地县区食药安委或食药安办要按照《六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六食安委办秘〔2024〕25号)要求,组织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十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认真总结,形成调查报告。
(一)由调查组组长组织起草调查报告,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派员参加起草工作。经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以市食药安办文件形式报送省食药安办或市食药安委。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实真相和原因、责任追究、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二)调查组成员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由调查组组长进行协调,协调后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三)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食药安办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调查报告以市食药安办文件发至涉事县(区)食药安委,抄送事件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市食药安办一般应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置信息,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 市食药安办根据省食药安办要求或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对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对涉事地人民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发出食品安全“三书一函”(《挂牌督办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涉及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向成员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市食药安办根据事件情形对全市范围内或部分县(区)防范同类问题发生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三条 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初步处理结果或整改方案,经市食药安办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收到《约谈通知书》的个人应当在约谈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检查和整改方案,得到认可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书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收到《提醒敦促函》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食药安办。
第十四条 市食药安办自收到书面报告后的3个月内,视情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对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事地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属地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组建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引发敏感及以上舆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食药安办应加强对各县区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要求提级调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参考《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结合《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六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六食药安委〔2025〕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47号)等有关规定,市食药安办组织开展了《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制订过程
此次《办法》是对《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处置环节内容的补充完善。吸收借鉴《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皖食药安委〔2025〕4号)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六食安委办秘〔2024〕25号)相关内容。市食药安办于2026年2月1日形成了《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月3日征求了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县区意见,截止2月13日,各部门、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部门职责、调查范围、处置原则、调查组构成、完成时限、责任追究等17项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一是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信息发布、结果运用等各环节流程;二是明确了牵头处置单位、重大事件情形、调查处置原则、组长负责制、调查组工作事项、调查报告事项、调查意见的协调及结论性意见的审批确定、调查的信息公开等内容;三是强化“三书一函”的运用,严格了整改要求及时限、评估及时限、相关责任及问责情形;四是重申了调查处置过程中的舆情应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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