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5-03-07 00:00 ] 至 [ 2025-04-0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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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规划质量,由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9楼1903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hmb@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512。


《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4-2035年)》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划》的背景说明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谈到:城市规划建设的每个细节都要考虑对自然的影响,不能打破自然系统。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等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建设海绵城市。2023年4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8号)》,三部委开展第三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2023年6月,六安市成功入选第三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2022年12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22〕38号)要求组织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容,要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0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将“建设海绵城市”写入其中。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等三部门分别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分别就治理城市内涝和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未来海绵城市建设将成为城市开发中的常态化建设内容。据此,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涉及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多个行业领域,并可指导工程设计与建设。从实际工作视角出发,有必要制定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三、《规划》的内容概述

《规划》的规划基准年为2023年,近期规划至2027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规划范围包括主城区和叶集副城区。六安城区规划面积352.36km2,叶集副城区规划面积55km2,总面积约为407.36km2。

《规划》内容分10个章节,包含规划总论、基本概况、现状及问题分析、规划目标与指标、系统规划方案、分区建设指引和管控要求、建设项目规划、相关规划衔接、规划保障和附图十个部分。

后续,该征求意见稿将结合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

特此说明。


(征求意见稿)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3-2035年).pdf

管控分区.pdf
    主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pdf
    叶集副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pdf
    主城SS削减率.pdf
    叶集副城SS削减率.pdf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51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9楼1903室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市发改委 无意见
2 市教体局 无意见
3 市科技局 无意见
4 市财政局 无意见
5 市自然资源局 规划多处引用《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有关内容,建议参照新一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根据市级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六安市中心城区分为六安城区和叶集城区,文本多处 “叶集副城、叶集副城区、六安市副城区、六安市主城区”等表述, 建议修改为“叶集城区、六安城区”。 采纳 文本均统一修改为“六安城区、叶集城区”
第6页“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建议删除,实际期限并不一致。 采纳 已删除,详见1.3节
将全文所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修改为“详细规划”,规范规划名称表述。 采纳 全文所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均已修改为“详细规划”.
第17页引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市域城镇空间格局、 第73页中引用总体规划的“一屏三带三区”、第135页引用的防洪标准、第139页引用的城乡污水处理厂数量等内容与总体规划 不符;第38—39页引用的部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内容与规划实际不符,请逐一核实。 采纳 已逐一核实并修改
6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7 市交通局 无意见
8 市水利局 本次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叶集副城总面积约为 407.36km2,第2.3.2河湖水系章节表述的为全市河湖水系情况,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水系表述。 采纳 已删除,详见第2.3.2节
第3.1.1现状防洪系统章节表述的为全市防洪工程现状,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防洪系统表述。 采纳 1.行洪河道只保留了在六安城区与叶集城区的部分;
2.堤防已删除多余的信息;
3.水闸中,保护城区的水闸保留,其余的删除;
4.水库中,删除了龙河口水库;
第3.4水资源现状及问题分析章节表述的为全市水资源现状,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水资源现状表述,同时结合水资源公报复核相关数据表述。 采纳 已删除与本次规划范围不相符的部分,并结合六安市水资源公报复核了相关数据表述。
表4.2-1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表中,建议到2027年和2030年的防洪指标值“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 50 年一遇”修改为“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删除“到2027、2030年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规划指标,与省政府批复《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六安城区淠河两岸堤防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凤凰河和山源河干流堤防、月亮岛、叶集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表述相协调。后续章节涉及叶集区防洪标准的一并完善修改。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行修改,详见4.2节
4.2.1.1防洪标准章节,建议根据正在编制的《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4-2035年)》最新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删除表 4.2-2上位规划和相关防洪标准一览表中的“六安市主城区水网规划”。 采纳 已修改,详见4.2节
 5.1-1 淠河及其支流现有堤防防洪能力分析表建议根据正在编制的《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4-2035年)》最新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采纳 已根据最新成果修改了表5.1-1
表7.1-1 近期规划项目库,建议删除不在规划范围的水利项目。 采纳 已删除不在六安城区、叶集城区项目,含水利项目。
9 市文旅局 无意见
10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11 市城管局 P30页:“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市城:”应修改为“市域:”。 采纳 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市城:”已修改为“市域”
P30页:建议将“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1.7km”修改为“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2.36km”。 不采纳 因1.7节属于规划解读,因此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1.7km”需保留原规划原文中所表述的面积,因此此处未作修改。
P30-31页:建议将“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2)规划期限”中的“近期期限:2021-2025年;远期期限:2026年-2035年”修改为“近期期限:2021-2027年;远期期限:2028年-2035年”。理由是:应依据《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中有关数据内容。 不采纳 因1.7节属于规划解读,因此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2)规划期限”中的“近期期限:2021-2025年;远期期限:2026年-2035年”需保留原规划原文中所表述的期限,因此此处未作修改。
P78页:建议从“六安市主城区的防洪闸主要包括七门堰枢纽工程......以及裕安区闵家闸等。”中删除“七门堰枢纽工程”。理由是:七门堰枢纽工程不在主城区防洪范围。 采纳 已在文本中删除该描述
P89 页:建议将“3.1.2.3雨洪调蓄设施”的“(1)自然调蓄池”中的“目前大公堰水体面积约24万㎡,目前正在启动整治工程,清淤、堤坝修复后,水体面积约25万m,有效水深为 5-6m,清淤后大公堰有效容积约140万m”修改为“目前大公堰水体面积约25万㎡,有效水深为5-6m,有效容积约140万㎡’”。理由是:清淤工程已完成。 采纳 已根据意见修改
P135 页:“4.2.1.1防洪标准”的“(3)现状情况”中的“综上,本规划拟定,2027年,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2035年,主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建议采用《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规划目标。理由是: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六安城区淠河两岸堤防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凤凰河和山源河干流堤防、月亮岛、叶集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行修改,详见4.2.1节
P137页:“4.2.1.2内涝防治标准”的“(2)相关规划”中的“综上,本规划拟定,2027年,主城区排涝标准达到3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20年一遇。”建议采用《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中确定的规划目标。
理由是: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 年,雨水管设计重现期达到一般地区3年、重要地区5年一遇,有效应对20-30年一遇24h设计暴雨。根据《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到2035年,六安市城区排涝标准采用20-30年一遇。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对指标进行修改,详见4.2.1节
P219页:“5、污水再生利用系统规划”的“(1)污水处理厂”中关于城区污水处理厂信息建议更新。理由是:与现状不符。 采纳 现状污水处理厂情况在3.2.2节已经说明,因此在这里删除了现状的描述。
12 市国动办 无意见
13 市数管局 无意见
14 市气象局 无意见
15 市重点处 无意见
16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17 金寨县人民政府 1.4.3“标准规范”中“(28)《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已废止”,现行规范为《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278-2020)。 采纳 已修改,详见1.4.3节
3.2.3“水环境问题分析”中“1.污水收集率略低(污水管网)”及“2.污水处理效率略低(污水处理厂)”的问题指向不明确,建议对污水收集率低的地区及污水处理效率低的污水处理厂予以进一步明确。 采纳 已修改,明确收集率低和处理效率低的污水处理厂,详见3.2.3节
关于表7.1-1“近期规划项目库”及表7.2-1“远期项目建设计划表”、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库,校核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主体、资金规模等。 部分采纳 项目类别已校核。因规划项目,还需进一步协商才可落地,所以建设性质、实施主体、资金规模等暂时无法明确。
关于8.1“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部分,因《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中相关指标现阶段无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建议对“2.目标指标体系”一节中“将主要指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表述进行调整完善。 采纳 已修改,“将主要指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表述,详见8.1节
18 霍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19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20 金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1 裕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2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3 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4月11日 15时30分

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7日-2025年4月6日,在市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止2025年4月6日结束,共收到意见23条,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市发改委 无意见
2 市教体局 无意见
3 市科技局 无意见
4 市财政局 无意见
5 市自然资源局 规划多处引用《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的有关内容,建议参照新一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根据市级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六安市中心城区分为六安城区和叶集城区,文本多处 “叶集副城、叶集副城区、六安市副城区、六安市主城区”等表述, 建议修改为“叶集城区、六安城区”。 采纳 文本均统一修改为“六安城区、叶集城区”
第6页“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建议删除,实际期限并不一致。 采纳 已删除,详见1.3节
将全文所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修改为“详细规划”,规范规划名称表述。 采纳 全文所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表述均已修改为“详细规划”.
第17页引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市域城镇空间格局、 第73页中引用总体规划的“一屏三带三区”、第135页引用的防洪标准、第139页引用的城乡污水处理厂数量等内容与总体规划 不符;第38—39页引用的部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内容与规划实际不符,请逐一核实。 采纳 已逐一核实并修改
6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7 市交通局 无意见
8 市水利局 本次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叶集副城总面积约为 407.36km2,第2.3.2河湖水系章节表述的为全市河湖水系情况,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水系表述。 采纳 已删除,详见第2.3.2节
第3.1.1现状防洪系统章节表述的为全市防洪工程现状,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防洪系统表述。 采纳 1.行洪河道只保留了在六安城区与叶集城区的部分;
2.堤防已删除多余的信息;
3.水闸中,保护城区的水闸保留,其余的删除;
4.水库中,删除了龙河口水库;
第3.4水资源现状及问题分析章节表述的为全市水资源现状,针对性不强,与规划范围不相适应,建议删除与规划范围无关的水资源现状表述,同时结合水资源公报复核相关数据表述。 采纳 已删除与本次规划范围不相符的部分,并结合六安市水资源公报复核了相关数据表述。
表4.2-1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表中,建议到2027年和2030年的防洪指标值“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 50 年一遇”修改为“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删除“到2027、2030年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的防洪规划指标,与省政府批复《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六安城区淠河两岸堤防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凤凰河和山源河干流堤防、月亮岛、叶集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表述相协调。后续章节涉及叶集区防洪标准的一并完善修改。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行修改,详见4.2节
4.2.1.1防洪标准章节,建议根据正在编制的《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4-2035年)》最新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删除表 4.2-2上位规划和相关防洪标准一览表中的“六安市主城区水网规划”。 采纳 已修改,详见4.2节
 5.1-1 淠河及其支流现有堤防防洪能力分析表建议根据正在编制的《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4-2035年)》最新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采纳 已根据最新成果修改了表5.1-1
表7.1-1 近期规划项目库,建议删除不在规划范围的水利项目。 采纳 已删除不在六安城区、叶集城区项目,含水利项目。
9 市文旅局 无意见
10 市应急管理局 无意见
11 市城管局 P30页:“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市城:”应修改为“市域:”。 采纳 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市城:”已修改为“市域”
P30页:建议将“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1.7km”修改为“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2.36km”。 不采纳 因1.7节属于规划解读,因此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1)规划范围”中的“六安城区范围......总面积351.7km”需保留原规划原文中所表述的面积,因此此处未作修改。
P30-31页:建议将“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2)规划期限”中的“近期期限:2021-2025年;远期期限:2026年-2035年”修改为“近期期限:2021-2027年;远期期限:2028年-2035年”。理由是:应依据《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中有关数据内容。 不采纳 因1.7节属于规划解读,因此1.7.5《六安市城市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2)规划期限”中的“近期期限:2021-2025年;远期期限:2026年-2035年”需保留原规划原文中所表述的期限,因此此处未作修改。
P78页:建议从“六安市主城区的防洪闸主要包括七门堰枢纽工程......以及裕安区闵家闸等。”中删除“七门堰枢纽工程”。理由是:七门堰枢纽工程不在主城区防洪范围。 采纳 已在文本中删除该描述
P89 页:建议将“3.1.2.3雨洪调蓄设施”的“(1)自然调蓄池”中的“目前大公堰水体面积约24万㎡,目前正在启动整治工程,清淤、堤坝修复后,水体面积约25万m,有效水深为 5-6m,清淤后大公堰有效容积约140万m”修改为“目前大公堰水体面积约25万㎡,有效水深为5-6m,有效容积约140万㎡’”。理由是:清淤工程已完成。 采纳 已根据意见修改
P135 页:“4.2.1.1防洪标准”的“(3)现状情况”中的“综上,本规划拟定,2027年,淠河城区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2035年,主城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50年一遇。”建议采用《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规划目标。理由是: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年,六安城区淠河两岸堤防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凤凰河和山源河干流堤防、月亮岛、叶集城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进行修改,详见4.2.1节
P137页:“4.2.1.2内涝防治标准”的“(2)相关规划”中的“综上,本规划拟定,2027年,主城区排涝标准达到30年一遇,叶集城区达到20年一遇。”建议采用《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中确定的规划目标。
理由是:根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到2035 年,雨水管设计重现期达到一般地区3年、重要地区5年一遇,有效应对20-30年一遇24h设计暴雨。根据《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到2035年,六安市城区排涝标准采用20-30年一遇。
采纳 已修改,根据《六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023年修编)对指标进行修改,详见4.2.1节
P219页:“5、污水再生利用系统规划”的“(1)污水处理厂”中关于城区污水处理厂信息建议更新。理由是:与现状不符。 采纳 现状污水处理厂情况在3.2.2节已经说明,因此在这里删除了现状的描述。
12 市国动办 无意见
13 市数管局 无意见
14 市气象局 无意见
15 市重点处 无意见
16 霍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17 金寨县人民政府 1.4.3“标准规范”中“(28)《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已废止”,现行规范为《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278-2020)。 采纳 已修改,详见1.4.3节
3.2.3“水环境问题分析”中“1.污水收集率略低(污水管网)”及“2.污水处理效率略低(污水处理厂)”的问题指向不明确,建议对污水收集率低的地区及污水处理效率低的污水处理厂予以进一步明确。 采纳 已修改,明确收集率低和处理效率低的污水处理厂,详见3.2.3节
关于表7.1-1“近期规划项目库”及表7.2-1“远期项目建设计划表”、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库,校核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主体、资金规模等。 部分采纳 项目类别已校核。因规划项目,还需进一步协商才可落地,所以建设性质、实施主体、资金规模等暂时无法明确。
关于8.1“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部分,因《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中相关指标现阶段无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建议对“2.目标指标体系”一节中“将主要指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表述进行调整完善。 采纳 已修改,“将主要指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表述,详见8.1节
18 霍山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19 舒城县人民政府 无意见
20 金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1 裕安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2 叶集区人民政府 无意见
23 开发区管委会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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