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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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草拟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21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670411153@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28。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
1.《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2.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六市监发〔2019〕39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印发后,按照《审核办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均要求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审核办法》的实施对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2021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修改,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分为三款,第一款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分为三款,第一款为:“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第二款为:“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因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法制审核内容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原《审核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也应予以修订。
二、制定目的
按照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核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表述,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
三、起草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对《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高度重视,2024年6月份启动相关工作,按照查找学习依据、开展调研、内部研讨等步骤推进,我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将原文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五)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原文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除前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附件2: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3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对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处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意见与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法制机构提出纠正或者调查补证审核意见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和调查补证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六市监发〔2019〕39号,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6月26日至7月27日我局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征求了意见建议,均未反馈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7月30日 17时35分
2024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26日至7月27日通过局网站、电话、邮箱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反馈人 |
反馈意见 |
意见采纳情况 |
1 |
方** |
该审核办法与时俱进,建议尽快出台! |
采纳,加快修订进度。 |
文件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六市监发〔2024〕30号
市局各科室(局)、开发区分局、各直属事业机构: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稿)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3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五)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对于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条 对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经过法制审核后,应当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市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市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提交。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处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适当、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意见与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法制机构提出纠正或者调查补证审核意见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和调查补证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
关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6月26日正式印发,《办法》修订稿经2024年7月29日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7月31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国务院确定全面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于2019年6月26日印发了《办法》(六市监发〔2019〕39号)。因部门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法制审核内容进行了修订,为确保政策连贯性,原《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也应予以修订。
二、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皖政办〔2016〕55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规范《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表述,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起草过程
2019年5月1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由综合规划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稽查综合科、执法稽查一科、信用监管科、企业注册局、食药稽查支队等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原《办法》进行研讨。
2019年5月17日,将文件送局领导审阅,并发至各科室(局)、开发区分局、各直属事业机构征求意见。
2019年6月26日,原《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24年6月我局通过查找上位法依据、开展调研、内部研讨等步骤,起草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会议审议稿。
2024年7月29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本《办法》出台后,对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均要求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最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和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涵盖范围
《办法》中将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分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四类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除前款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案件审核。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实施”。
2.关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多年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中遇到的工作难点等实际,对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3.关于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定。主要考虑无法穷尽所有市场监督管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从工作实际考虑,将此条作为兜底性条款。
4.为了增强法制审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1.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审核需要提交的材料范围、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处理意见以及审核时限等程序内容进行了规定,对法制机构审核内部程序也作了明确,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2.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办法》规定参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执行。
(三)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在法制审核过程中的责任分工,并明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创新举措
明确了法制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