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烟草局 征集时间:[ 2024-02-07 00:00 ] 至 [ 2024-03-0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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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全市人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4年2月7日起至3月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金安区迎宾大道1510号六安市烟草专卖局,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aspw@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631121。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建议!

 

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科学规定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形成有序竞争的卷烟市场,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工作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四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零售许可证实现对卷烟市场的专卖管理,如果零售许可证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引发获利水平较低的商户降价争客,滋生非法经营,暗地经营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如果零售许可证分布过稀也不利于满足消费需求,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冲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二是有利于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随着这一特殊商品经营利润率的上升,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的市场主体快速增加。因此,对卷烟零售市场这项有限资源不能完全依赖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控制,防止规模失调。

三是有利于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国家对卷烟产销量的限制,所以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卷烟销量和零售利润是有限的。通过合理布局修订,完善卷烟零售市场进出机制,保持合理容量,避免卷烟零售户为相互争夺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获利水平低下。同时对特殊群体予以政策倾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经过零售布局的调控,卷烟零售户的平均获利水平将会呈明显增长趋势。

四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近几年市场卷烟打假打私情况看,部分业态零售户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布局的不断完善,促使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对严重的违法主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依据及过程

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充分发挥地市级局在布局规定中的主导作用,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法定职权,成立专班,制定《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内容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科学设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容量等,结合六安市烟草市场现状和区域特点,修订合理布局规定。

(二)布局原则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三)具体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充实了制定依据。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本规定的制定依据。

二是明确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将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由原规定的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调整为地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同时明确申请人应拥有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

三是调整了布局模式。经过多方评估,原布局模式已不适应六安烟草市场现状,将原规定的“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布局模式调整为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布局模式,更好地做到均衡发展,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四是设置了总量调控区域标准。如对专业性市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并设定总量调控区域内零售点与区域外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从而兼顾特殊区域内与区域外零售户的利益。

五是明确了不同区域零售点间距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繁华程度及市场现状,将城市街道、集镇街道、自然村(组)、公路沿线分别设置不少于50米、100米、200米、500米等不同的间距要求,使得既能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又不至于使得零售点过于集中造成恶性竞争。

六是完善细化了倾斜性情形。区分不同情形设置可降低和不受布局规定限制,体现实质公平。一方面,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特殊群体进行照顾,本人独立(个体)经营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享受一次办证不受布局限制的倾斜政策。同时为避免其他申请主体受倾斜性政策影响,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上述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上述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或总量限制。另一方面,对于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等,集餐饮、住宿、会议、休闲等功能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型宾馆酒店和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设置为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

七是规范了先店后校情形。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情形保留了照顾,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申请变更的,给予不受布局规划限制的照顾。但根据法律规范,也明确了对于未搬离的零售户,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四)相关概念界定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统一标准,现对本规定相关概念、测量方法等问题进行界定说明。

1.现场勘验最短可通行间距应当以距离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已取得许可但符合依法注销(包括撤销、撤回或者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收回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物。

2.本规定所称“最短可通行间距”是指由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的,申请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或者最邻近的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

3.本规定所称“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小区周围均有围墙、防爬栅栏等设施,且小区的各个入口均设置了门亭或门岗。

4.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市场等。

5.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

6.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不可移动的空间,并具备对外正常经营、安全储存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外部有醒目的固定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等。

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属地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

零售点的设置应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及所属各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六安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布局模式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布局综合运用“总量调控”和“距离+总量调控”两种不同的布局模式,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七条 总量调控是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将户数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原则上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每超过100户增设1个;

(二)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应按单位配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1个零售点;

(三)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四)专业性市场按照建筑面积设置零售点,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5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余数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5000平方米计算),但总数不超过5个,农贸市场可适当增加;

(五)各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六)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内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七)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零售点和区域外的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八条 距离+总量调控是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商圈特征和城乡差别配置不同总量和间距进行调控的布局方式。根据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人均销量等情况,设定各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容量。符合零售点合理容量要求且满足下列距离要求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一)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集镇街道: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三)自然村(组):除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外的自然村(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200米;

(四)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三章 倾斜性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第十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受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限制。

(一)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

(二)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三)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依据前款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可以享受一次办证倾斜政策(申请人不是当地常住人口,不得享受;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再享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前款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前款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或总量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区域总量限制,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域间距要求的50%:

(一)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卖场等;

(二)集餐饮、住宿、会议、休闲等功能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型宾馆酒店;

(三)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禁止性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人租赁外商投资企业柜台以外);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的;

(十二)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儿童游乐场所、托幼培训、青少年宫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八)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美甲美妆、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器乐、摄影照相、彩票书店、网咖网吧、酒吧舞厅、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位于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所有出入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内的零售点,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时,六安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六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8日施行的《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六烟专〔2021〕14号)及有关公告同时废止。

 

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2024六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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