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2-10-09 00:00 ] 至 [ 2022-11-08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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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现将市政府办草拟的《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2年10月9日至11月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 )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18楼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237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zcfg3622028@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用,0564-3622032。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最高标准、最优水平,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法治保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上海-六安对口合作为契机,系统学习借鉴沪苏浙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建成长三角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依托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皋企吹哨平台,在12345市长热线设立营商环境专席,在各县(区)、开发园区设立涉企服务窗口,开展千名干部联万企等方式,全面收集企业诉求,依法依规、高效高质推动问题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及其配套规定,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严禁擅自设置或违法增加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实行企业开办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员工信息采集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

实行“一业一证一码”改革。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实施开放、便捷、高效的人才引育政策,推进“鸿雁人才计划”,拓宽招才引智渠道,提供人才落户、补贴申请、住房保障、就医出行、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和一网通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搭建完善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十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深化政银担合作,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规则,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域化、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慧化。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跨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信用信息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增强财政投入的引导、放大效应,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完善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推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对涉及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健全政策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和调整政策的必要程序,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依托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推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事项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市场监管和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推行清税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对接等工作。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七条  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市、县(区)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推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并动态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步更新,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在市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完成清单更新。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一网通办”。持续优化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直接取消证照材料、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网上并联审批。

鼓励探索人工智能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第二十条  推动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实现就近办。

推动集成式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实现24小时“自助办”。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次办结。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网络过户等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推动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

第二十二条  商务、海关等部门应持续提升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通关效率,降低进出口企业通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各类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阶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事项、时限、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份指南、一张表单、一窗受理、并联办理,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能。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规划、消防、市政公用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一次填报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及时推送。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应发布统一的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简化审批程序,减免各项费用,合并办理相关证书,加速项目开工。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同步办理相关证照,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公安、城管、交通、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进一步深入适用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浏览、查阅、申领或者下载。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实施部门依法依规编制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所有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建立数据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和利用,为企业和群众全生命周期事项办理提供数据服务和基础支撑。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数据资源,编制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权责清单统一规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施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清单时,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并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建设公共政策兑现平台和政府合同协议“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实现公共政策发布、解读、申报、兑现、查询、投诉闭环运行,政府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实时监管、投诉质询随时受理,形成公共政策兑现和政府履约践诺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加强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法治领域存在的政策落实、制度瓶颈、体制机制等方面重点难点问题,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优化法律服务供给,增进政府和市场的有效沟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合法性审查机构,构建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合法性审查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和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决策时,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施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三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建立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设“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引导重点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驻调解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十九条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十条  支持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等方式,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税务、发改、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注销登记、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重整识别,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依法支持管理人高效履职,提升破产处置效率。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3622032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18楼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邮政编码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众网络反馈2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9日至11月8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6条,采纳4条,未采纳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公众电话反馈1

政府对已经在会议纪要、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给与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履行,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要加强对这方面的限制。

 

采纳,《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对政府履约践诺作出规定。

2

公众电话反馈2

建议明确不得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内容,减轻企业负担。

 

不采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作出明确要求,不作重复规定。

3

 

公众电话反馈3

建议税务事项不纳入“一网通办”范畴

不采纳,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4

 

公众邮箱反馈4

建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侧重平等性,更好帮助有需要的老百姓。

采纳。

5

 

公众邮箱反馈5

建议减少对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不公平对待,

有些政策表面上看对各种体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可招标条件里设定了某些条款,又把民间投资推了出来挡在门外。

采纳。

6

 

公众邮箱反馈6

建议明确哪些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办理。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6时24分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2年10月9日至11月8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6条,采纳4条,未采纳2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公众电话反馈1

政府对已经在会议纪要、批复等文件中明确给与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履行,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形象,要加强对这方面的限制。

 

采纳,《条例》第三十二条已对政府履约践诺作出规定。

2

公众电话反馈2

建议明确不得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内容,减轻企业负担。

 

不采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作出明确要求,不作重复规定。

3

 

公众电话反馈3

建议税务事项不纳入“一网通办”范畴

不采纳,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4

 

公众邮箱反馈4

建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侧重平等性,更好帮助有需要的老百姓。

采纳。

5

 

公众邮箱反馈5

建议减少对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不公平对待,

有些政策表面上看对各种体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可招标条件里设定了某些条款,又把民间投资推了出来挡在门外。

采纳。

6

 

公众邮箱反馈6

建议明确哪些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办理。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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