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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互动交流 > 留言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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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人民政府网“互动交流”留言办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5-15 15:12 来源:市政府网站 分享到:

    尊敬的网民朋友:
        欢迎您通过六安市人民政府网“互动交流”留言。以下事项请知悉:
        一、留言对象

        六安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群众和企业

        二、留言渠道
        “互动交流”包括网络渠道:市长信箱、12345网络渠道(个人诉求请用“个人用户”身份登录留言;企业诉求请用“法人用户”身份登录留言),政务新媒体渠道:“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务微博微信。电话渠道:“0564-12345”电话。
        三、留言流程
        网站渠道:根据“建立完善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体系”要求,六安市人民政府网与安徽政务服务网会员注册、登录、认证等一体化。如果您是六安人民政府网(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用户,请登录网站后留言;如您不是注册用户,请您先注册,注册完成后登陆网站即可留言。留言时填写“留言类型”、“受理单位”、“标题”、“内容”、“验证码”等,并选择“留言是否公开”,可上传照片等附件,其中带“*”为必填项。
        双微渠道: 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务微博微信文章页“留言(评论)区”或通过“私信”、“@”等方式留言。
        电话渠道:拨打“0564-12345”。
        四、留言审核

        留言受理:六安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群众和企业各类非紧急诉求;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各类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建议。

        留言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参与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下述条款。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二)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
        (三)谢绝发布转让、广告、供求信息。
        (四)承担一切因留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五)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或审核:
        (1)已进入或应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

        (2)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4)商业广告或要求提供赞助等的;
        (5)留言多次重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对发布违反、违背上述条款的留言及留言人,将采取限制发布、限制功能等,对留言信息内容给予删减或不予办理。
        对留言人的个人信息将按有关规定加以保护,留言相关内容是否在网站发布(选登),将根据留言人的许可状态及留言内容进行判定。留言审核人员根据留言内容、诉求,调整受理单位,以便留言诉求更快更好解决。

        五、留言办理及反馈
        您的留言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网站在线回复的通知》(六政办秘〔2005〕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六政办明电〔2013〕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六政办〔2015〕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74号 )等文件精神,及时给与受理、交办、督办、回复。原则上,咨询类留言1-3个工作日内办结,非咨询类留言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留言办理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方式进行反馈,其中网络渠道留言您亦可通过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个人中心”查看留言办理进度、结果等。

        六、留言选登及评价

        根据您对留言“是否公开”的许可状态以及留言内容,确定留言是否公开。公开的留言选登在相关栏目内。留言办结后,欢迎您对答复作满意度评价(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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