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御景苑停车位收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2-07-1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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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御景苑位于城郊,物业费及停车位收费标准高于位于城区霍山首府等小区,不合理,要求整改。
2、地上停车位收费在征求业主意见时,征询书最后一条:未去签字的业主默认为同意收费。该条款系霸王条款,不去签字就默认为同意收费,该条款违法,不去签字应该视为弃权。
3、要求在门口用大字海报,公示《收费意见征询书》的计票情况,并且对业主签署《收费意见征询书》的原件进行公示,在7月20日前完成,并持续公示一个月。同时,要求先发改委、县物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执法检查。
4、要求在门口用大字海报,公示县发改委对该收费标准进行批复的函,在7月20日前完成,并持续公示一个月。
5、根据《收费意见征询书》计票情况,如同意收费的票数,未达到总收到《收费意见征询书》数量的三分之二,要求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罚款。
回复单位:霍山县政府
发表于:2022-07-22 09:46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停车问题,县城管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到御景苑小区现场调查了解,御景苑小区物业公司6月份针对地面公共停车位的《收费意见征询书》,因参与发表意见的业主不多,目前物业公司决定地面车位不收费。如有其它疑问,请联系城管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电话:0564——5025085。 2、关于停车收费问题,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5〕132号)规定: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利用非公共部位的场地、设施停车收费的,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在销售房产时予以明示,并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非新建普通小区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合同到期的,如需调整停车收费标准,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