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03-16 09:55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霍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9日        

 
霍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技术指南》,结合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想为指导,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提升地表水水质为工作核心,系统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要湖泊水环境质量得到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霍邱县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6.1%,城东湖、龙潭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城西湖水质Ⅲ类,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县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护稳定。
  到本世纪中叶,全县水环境质量全部达到优良,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落实,不再列出)。2018年底前完成城镇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住建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对小水厂、老管网和制水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水务局牵头,卫计委依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控制。到2020年,地表水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城东湖、龙潭水库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城西湖好转为轻度富营养。推进水质超标水体及交界断面的治理,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石化生产企业和工业园区(经信委牵头,安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商务局牵头,安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矿山开采区(安监局牵头,国土局、经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垃圾填埋场(城管局负责)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油库、加油站地下油罐应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全县61个加油站和41个加油点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商务局负责)。报废矿井、钻井(国土局牵头,安监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和未经批准的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水务局负责)。(以上工作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均应依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或目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流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保护水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良好水体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湖泊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引导建立健全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水产局、林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编制东西湖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城东湖生态建设,在湖区周边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林业局牵头,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委、水产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6.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发改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涉及到的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新审批农副食品加工、屠宰、酿造行业等企业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原有企业必须进行技术改造,降低水耗、排污水平。(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发改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现有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整改完成,逾期六个月未完成的撤销其园区资格。(环保局牵头,科技局、经信委、商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自2016年起,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一级A 排放标准设计建设,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网内。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自2016年起,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研究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对污泥实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到2020年底,县城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100%。(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牧局牵头,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农业面源综合防治运行机制。促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委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市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农委牵头,水务局、发改委、国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三地”环境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 38个。(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美好办、文明办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积极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城东湖和城西湖等湖泊、中小型水库及自然河道划定限制精养区,限制围拦网及网箱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进排口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水达标排放。加快水产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实施“净水渔业”工程,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水产养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水域生态系统修复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不法行为。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渔业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县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5%以上,20.3万亩湖泊、水库等养殖大水面实现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生产,稻田综合养殖面积达到5万亩。(水产局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河流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局牵头,经信委、环保局、农委、市监局、海事处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全县范围内3家港口码头、装卸站及3家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环保要求,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直至完成整改。(交通局牵头,经信委、住建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1.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发改委牵头,国土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城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经信委牵头,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到2017年,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到2020年,城区规划区内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住建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规划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经信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20年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在霍邱经济开发区铁矿区内,鼓励以矿井水等资源,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推动矿井水用于矿区补充水源和周边地区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改委牵头,经信委、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城管局负责)。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水务局负责)。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住建局负责)。(以上工作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交通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4.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到2016年底,完成县域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依法出台加强取用水监管指导意见,建立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8.43亿m3以内,2030年控制在8.66亿m3以内。(水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矿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强制关闭。(水务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5.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抓好工业节水。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省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县内电力、钢铁、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定额标准。(经信委牵头,发改委、水务局、住建局、市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住建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水务局、市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全县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进度,到2020年全县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2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4以上,2030年提高到0.60以上。(水务局牵头,发改委、农委、财政局、国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6.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务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务局牵头,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确定县内城西湖、城东湖、沣河和汲河的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务局牵头,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度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7.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通过环保部门及其他各类科技计划(水科技重大专项、环保专项、基金)等,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科技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18.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县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改委牵头,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改委牵头,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环保局、住建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9.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改委牵头,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收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改委牵头,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县级财政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发改委牵头,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银监办、各保险公司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激励机制。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改委牵头,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霍邱县支行牵头,经信委、环保局、水务局、银监办、各保险公司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2.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规定,制定完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法制办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标准体系。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委、市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县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局负责)
  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从源水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应急水源)、及时公开水源地水质状况(县环保局负责)。定期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县住建局负责,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完善全县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务、国土、住建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保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6.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水质不达标地区实现挂牌督办,必要时实现区域限批。(环保局牵头,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7.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务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流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委、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2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积极推进全县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保局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30.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工作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2.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3.严格落实“河长制”。县、乡(镇)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县、乡(镇)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长”对应的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环保局牵头,水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农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政府要约谈乡(镇)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监察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环保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水源)水质状况(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住建局负责,卫计委等依职责分工负责)。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城市集中式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局负责)
  37.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县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引导自觉履行社会环保责任。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局牵头,教育局、住建局、水务局等依职责分工负责)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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