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021年5月版)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6-10 09:42 字号:

目    录

工业政策清单 1

招商政策清单 11

金融政策清单 17

住建政策清单 19

人社政策清单 20

农业政策清单 33

商贸政策清单 42

税费政策清单 45

市场监管政策清单 51

工业政策清单

1.鼓励建筑模板企业实施转型,利用现有场地新上高端板材、家居制造、新型建材或其他“两新”产业工业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转型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鼓励非建筑模板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实施技术改造或增资扩建,新上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工业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新上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3.建立“僵尸企业”和资源低效利用企业名录库,鼓励企业通过竞拍、兼并、收购等方式盘活名录库内企业,新上符合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工业项目,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其公开拍卖成交价或收购成交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4.当年新增为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5.当年亩均产值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6.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7.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若享受过上级同类政策,区级不重复享受)

8.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9.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0.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并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1.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若企业已享受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2.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3.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初次进入市“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4.当年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5.实施“5G+工业互联网”或“5G+智慧应用”项目的企业,根据其项目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5G+工业互联网”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5G+智慧应用”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6.主导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7.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8.当年认定为省级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19.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工业精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0.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1.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市级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2.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采取特装等方式参加由国家和国家部委、省、市举办的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展会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特装展馆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3.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4.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25.对积极参加省、市及区外大型观摩活动的企业,根据企业投入情况给予每次不低于1万元补贴,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叶办发〔2021〕14号,咨询电话:6489468)

注:除第1、2、3、22、23、24、25条奖励措施外,其余奖励措施仅限区内规上工业企业享受。同类事项已享受过上级奖补政策的区级不再重复享受。政策具体内容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1年起执行,不溯及既往,暂定执行一年。

26.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的奖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按照50%批例给予后补助。(皖政〔2017〕53号,咨询电话:6489468)

27.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7〕53号,咨询电话:6489468)

28.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38号,咨询电话:6489468)

29.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38号、皖政〔2018〕38号,咨询电话:6489468)

30.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皖政〔2017〕52号,咨询电话:6489468)

3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教〔2018〕688号,咨询电话:6489468)

32.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六政办〔2020〕12号、六经信〔2020〕50号,咨询电话:6489468)

33.对列入“市技改项目库”的项目,凡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于我市首位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于我市其它主导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奖励;属于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六政〔2020〕12号,咨询电话:6489468)

34.①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②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省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未获得上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皖政〔2017〕53号、皖政〔2020〕12号,咨询电话:6489468)

35.对于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财教〔2018〕688号,咨询电话:6489468)

36.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园区、优秀专家大院、优秀创业链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财教〔2018〕688号,咨询电话:6489468)

37.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六政〔2020〕56号,咨询电话:2770498)

38.对17个无规上服务业企业行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市财政奖补5万元/户)。对15个其他行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包括限上商贸企业)。已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额10%的标准给予扶优扶强。(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2770498)

39.对已在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2770498)

4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2770498)

41.积极引导总部设在市外的服务业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按地方财政受益的15%支持其做大做强。(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2770498)

招商政策清单

1.政策适用:落户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的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2.土地优惠: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首位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执行。(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3.财税扶持: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或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本级财政贡献范围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产生贡献,下同)。(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4.个人贡献额奖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等工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投资我区的重大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后,每年达到约定发展目标,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含中层)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企业高管人员,连续10年奖励给个人;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5.股权激励: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区城投公司、基金公司等可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由投资方以固定资产(含设备)对参股资金提供担保,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6.代建厂房:对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主导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两新”产业项目,可由区城投集团公司代建厂房。建设有特殊要求厂房的,企业需要按照厂房预算造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由项目投资方按约定成本价回购并办理相关证件,履约保证金可抵扣最后一次回购款。(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7.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引进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项目按超额累进法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不含土地款)。具体标准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部分,按10%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部分,按15%给予补助;5亿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补助(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现)。(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8.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100万元以上的且每平米产值在3000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对生产性工业企业购置1000平米以上政府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9.多层厂房补贴。对超过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二层厂房每平米补助100元,第三层厂房每平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厂房每平米补助200元。补助资金自项目投产后兑现。(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0.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因转型升级新购置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按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建成投产时兑现50%,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剩余50%)(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2.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3.对新引进的使用零担物流的工业企业,年缴纳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企业年纳税额的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4.新引进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5.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后两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本级财政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16.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屋销售部分)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填补我区现代服务业空白的,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叶政〔2020〕16号,咨询电话:2776328)

金融政策清单

1.续贷过桥资金政策。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转贷的,由续贷过桥资金为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续贷过桥资金占用费费率参照易汇小贷公司同期小额贷款利率执行。(叶财〔2021〕25号,咨询电话:6489796)

2.“税融通”政策。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向依法诚信纳税并提出贷款申请的中小微企业,以其纳税记录作为企业信用,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要求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M级。按企业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对资质条件好的民营企业,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叶金〔2020〕13号,咨询电话:6489796)

3.对于涉农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0.5%,税融通担保业务和5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0.8%,5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担保费率按1%收取。(咨询电话:6666805)

4.上市挂牌政策。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在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叶集区财政再分期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科创板精选层挂牌,在市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叶集区财政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在其他板块新增挂牌企业,在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叶集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叶政秘〔2020〕23号,咨询电话:6489796)

住建政策清单

1.规范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上述4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被我市人社和住建部门联合命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政秘〔2020〕36号,咨询电话:2770188)

2.注册在本地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对于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对资质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小型项目企业登记名单内抽选。(六政秘〔2020〕36号,咨询电话:2770188)

3.属我区企业新就业无房职工(35周岁以内)或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社保满6个月),在我区无房产,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叶政办【2021】10号,咨询电话2770567)

人社政策清单

1.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5129088)

2.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5129088)

3.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咨询电话:5129088)

4.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咨询电话:5129088)

5.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对开展脱产安全技能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咨询电话:5129088)

6.组织16周岁到65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纳入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户、边缘户劳动力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和交通补助。(咨询电话:5129088)

7.企业吸纳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保险费据实给予补贴,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咨询电话:6490612)

8.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咨询电话:6490612)

9.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前创办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6490282)

10.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咨询电话:6490612)

11.按照申领地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咨询电话:6490282)

12.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020年3月以后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咨询电话:6490282)

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可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申请人为企业在职职工;(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3)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核验;(4)申领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咨询电话:6490282)

14.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咨询电话:6490282)

15.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等7类高校毕业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7类困难毕业生,每人一次性1500元。(咨询电话:5129088)

1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咨询电话:6490282)

17.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咨询电话:6490282)

18.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或通过新就业形态方式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咨询电话:6490612)

19.支持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给予见习单位补贴,给予带教老师一次性200元补助;同时,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咨询电话:6490612)

20.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于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各地还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创业园,给予入驻的企业一定的创业指导、水电场地费减免等政策。对新创业失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我们还开展农民工“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评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咨询电话:6497360)

21.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咨询电话:6497360)

22.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80-12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200万元的补助。(咨询电话:6497360)

23.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同时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咨询电话:6490612)

2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咨询电话:6490602)

25.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咨询电话:6497360)

26.送工单位或个人为叶集区工业企业输送普通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助;为企业输送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助;为企业输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助。输送员工年度内在区内更换工作单位的,不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助。(咨询电话:6490282)

27.对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叶集区以外)招聘活动、校企合作、在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等渠道招聘人员的工业企业,参加区外市内招聘活动的给予500元/次、参加市外省内招聘活动的给予1000元/次、参加省外招聘活动的给予2000元/次一次性补助。对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在省内高校、技工(职业)院校举办叶集专场招聘会(在人社部门备案且参加企业15家以上)活动且有招聘成果(10人以上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的,给予3万元/场招聘会补助。对在省外高校、技工(职业)院校举办叶集专场招聘会(在人社部门备案且参加企业15家以上)活动且有招聘成果(10人以上且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的,给予5万元/场招聘会补助。企业引进就业人员除给予企业招聘活动补贴外,按第一条标准给予企业引进人员补助。(咨询电话:5129088)

28.为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组织推荐毕业生在叶集就业。学校组织当年度毕业生在叶集区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3000元/人标准,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按2000元/人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一次性就业服务补助。(咨询电话:6490282)

29.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对在区内企业工作符合“名师”条件并每期带徒不少于2人的,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咨询电话:5129088)

30.鼓励区内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达到市级标准的,每个工作室补贴5万元,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分别补贴20万元、10万元。(咨询电话:5129088)

31.在区内就业创业的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职学历人才,在叶集城市规划区内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在区内就业创业的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人才,在叶集城市规划区内购置首套家庭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年度兑现,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交易。上述人员享受本条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区内其它购房补贴政策。(咨询电话:6490282)

32.区外来区就业创业的具有中职以上学历或初级工以上资格人才,优先安排入住公租房或企业员工宿舍;不能提供公租房或企业员工宿舍的,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职学历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240元租房补贴,分别给予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200元租房补贴。对区外来叶集区工业企业就业人员优先安排入住开发区公租房和企业宿舍,不能提供公租房和企业宿舍的,在我区无不动产(住宅)且自己租房人员,按照2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再享受区内其它租房补贴政策。(咨询电话:6490282)

33.对毕业5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企业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万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此项补贴与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咨询电话:5129088)

农业政策清单

1.高校毕业生返乡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创业奖补资金,同时对200万元以内的产业发展支持贷款,连续三年财政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2.对乡镇产业基地聘用本地紧缺的实用专业技术人才,推动本地特色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原则上一个生产周期内(不超过3年),按聘用人才年度薪酬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年。(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3.新建稻虾综合种养基地,面积500亩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200元/亩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4.新建普通大棚从事特色农产品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6000元/亩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新建连栋大棚、温室大棚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给予4万元/亩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5.新建林果种植基地(含老果园更新改造),面积200亩以上,达到“品种选择新优化、栽培模式机械化、土壤水肥一体化、果品销售品牌化、绿色防控规范化”五化要求的,按照500元/亩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6.新建中草药种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200元/亩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7.新建山羊养殖基地,年养殖规模达到500只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100元/只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8.新建麻黄鸡养殖基地,年养殖规模达到50000只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20万元的奖补。(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9.新建皖西白鹅养殖基地,年养殖规模达到2000只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30元/只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0.新建特种水产养殖基地,养殖面积100亩以上的,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明显,给予10万元的奖补。(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1.引进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见效后,给予引进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计发奖金,奖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2.新增村集体集中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推动规模经营,实现村集体增收的,给予所在村50元/亩的奖补。(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3.贷款贴息。对农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部分利息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累计不超过三年,每年每户企业不超过8万元;对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以上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部分利息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累计不超过三年,每年每户不超过3万元;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且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分别达到1-2亿元、2-5亿元、5-10亿元的,对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给予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累计不超过三年,每年每户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不得重复享受)。(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4.保费补贴。对淡水养殖、经果林种植及棚内从事果蔬、食用菌、中药材等设施农作物给予80%的保费补贴。(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5.在史河干渠乡村旅游路线两侧栽种特色经果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活并经秋季验收合格,相对集中连片1亩(60株/亩)以上的,给予500元/亩的奖补。(叶办发〔2021〕8号,咨询电话:6559009)

1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17.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含优秀合作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补。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含优秀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对于历年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上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18.评选优秀乡村产业发展带头人,每年评选年度乡镇级优秀产业发展带头人3名、村级优秀产业发展带头人9名,给予乡镇级优秀产业发展带头人5万元的奖励,给予村级优秀产业发展带头人3万元的奖励。(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19.新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的奖励;再认证或续展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证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名优特新农产品,给予3万元/个奖励。(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0.鼓励农业企业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经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当年在市内、省内和省外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次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2万元的奖补。(详细参见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1.鼓励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自投资新建、扩建滴灌或喷灌农业设施,对集中连片建设面积50亩以上、且验收合格的,给予200元/亩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2.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当年被国家、省组织认定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3.对省农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一村一品”示范村和示范乡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4.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土地使用合规,病死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到位,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标,养殖档案健全,符合规范化畜禽养殖要求的,当年新增出栏(存栏)达到以下任意一项规模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奖补。

年出栏生猪达到1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达到1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达到3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达到6万只以上或存栏蛋鸡达到4万只以上;年存栏皖西白鹅种鹅达到500只以上或出栏皖西白鹅2000只以上。(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5.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畜禽养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6559009)

26.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7.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8.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详细参见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29.对当年获得部级、省级综合种养千亩示范片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30.对当年申报综合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并命名为“六安市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或农机专业合作社,在省市创建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个的奖补。(叶政办〔2020〕20号,咨询电话:6559009)

注: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或符合省、市、区其他奖励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除本办法规定可重复享受奖补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不重复享受奖补。

商贸政策清单

1.对农村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2.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稳定购销协作和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电商经营主体。①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脱贫村、脱贫人口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的补助;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3.经县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脱贫村电商服务网点,符合《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对农产品上行年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脱贫村网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皖政办〔2020〕12号,咨询电话:6491055)

4.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授牌并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六政〔2019〕29号,咨询电话:6491055)

5.对年度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不含以前年度退出,下同),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六政办〔2017〕22号,咨询电话:6491055)

6.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电商企业新开设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旗舰店,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纳入限上社零统计等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电商返乡创业,对有实绩的返乡创业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补。(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7.支持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仓配一体化,提高物流快递企业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我市5家以上(含)电商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快递自动智能分检配备,对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8.对贫困户通过村级电商服务网点邮寄自产网销农产品的,每单给予5元的补贴,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对我市参与扶贫的电商企业年发货农产品快递单不少于2万单的,每单给予最高1元的补贴,最高补贴6万元。对中小电商微商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产品进行网络销售,且年快递单量不少于2000单的,每单给予最高2元的补贴,最高补贴2万元。(六政办秘〔2020〕145号,咨询电话:6491055)

税费政策清单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咨询电话:12366)实施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咨询电话:12366)

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咨询电话:12366)

4.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咨询电话:12366)

5.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税〔2018〕91号、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6.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咨询电话:12366)

7.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咨询电话:12366)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咨询电话:12366)

9.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工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咨询电话:12366)

10.对于以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③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④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⑤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睡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购入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扣除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咨询电话:12366)

1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税收政策: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实施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咨询电话:12366)

12.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不超过所得额的30%据实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咨询电话:12366)

13.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6号公告,咨询电话:12366)

1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9〕12号,咨询电话:12366)

市场监管政策清单

1.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4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2.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本市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三年凭年费缴纳凭证给予0.5万元奖励);对从市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3.对获得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按每件0.5万元给发明人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4.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10年内享受政策减免后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不享受政策减免的年费,给予50%资助。(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5.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6.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7.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8.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9.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市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4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0.对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1.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20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3.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4.  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市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市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按转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5.对新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六政办〔2020〕33号,咨询电话6556268)

16.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和10万元。(叶政〔2020〕27号,咨询电话648919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