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移交接管的实施意见
六政办〔202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移交接管行为,进一步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市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并由市重点工程处负责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其他市直部门所负责实施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针对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二)先移交后使用。原则上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确因民生保障、应急等特殊情况亟需投入使用,但尚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先投入使用。相关移交接管手续应与接管单位会商后,按本意见及时完成。
三、移交接管内容
(一)市政道桥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亮化、信控及交通安全、公共交通站台站亭、停车场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观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三)城市给排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排水厂站、管网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四)公共建筑设施。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智能化、暖通设备、给排水、消防设施、燃气、绿化、强弱电等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五)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设施。
四、接管单位及职责
(一)明确接管单位。项目谋划单位在开展项目谋划工作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明确项目接管单位:
1.市城管局为市政道桥设施(不含信控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交通站台站亭)、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给排水设施等项目的接管单位。超出其管辖范围的,由属地政府接管。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信控及交通安全市政设施项目的接管单位。
3.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公共交通站台站亭市政设施项目的接管单位。
4.公共建筑设施项目的谋划单位或使用单位即为接管单位。
5.供气、强弱电设施(含铁塔、国防光缆)等项目的产权单位或特许经营单位即为接管单位。
6.其他无明确接管单位的项目,由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接管;既无明确接管单位又无明确使用单位的项目,由谋划单位、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二)参与前期工作。相关部门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时,应通知接管单位参加。接管单位应充分结合使用需求、后续管养等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三)配合项目建设及验收。项目施工阶段,涉及重大事项变更、项目试运行方案制定、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关键环节,建设单位应通知接管单位参与。同时,接管单位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五、移交接管条件
(一)出具或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三)项目档案资料完备。主要包括:
1.项目设计图纸、竣工图纸;
2.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表(复印件或扫描件);
3.施工合同;
4.档案验收意见书;
5.接管单位提出的与项目移交相关的其他资料。
六、移交接管程序
(一)项目具备移交接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接管单位发出《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接管单位应在收到移交接管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查验,并签署移交接管表。
(二)供气、强弱电设施(含铁塔、国防光缆)等项目,验收合格即视为移交接管完成,验收报告等同书面移交接管表。
(三)项目未履行移交接管手续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接管手续。
(四)园林绿化等有养护期要求的项目,养护期间接管单位可提前查验现场;养护期满且验收合格后,履行移交接管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移交接管项目养护费用纳入接管单位或归口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二)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接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涉及结构问题的应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保修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