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作者:袁鹏起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5-28 08:42 字号:

  为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龙头企业解困境、求发展、促增长,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省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印发了《安徽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皖政〔2017〕43号),提出到2021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万亿元,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87:1,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规上龙头企业数量突破8000家,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人均增收2000元。4月14日至16日,省长李国英、副省长方春明率各市市长、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赴河南省调研考察,学习借鉴河南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李国英省长在蚌埠市召开总结交流会并发表重要,强调省政府将在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政策: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将农业产业化优先列入任务清单,通过贷款贴息、补贴补助、资金奖励等多种形式给予支持。设立并用好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健全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加快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鼓励农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推动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三是加大用地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要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化集群、养殖加工企业用地。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用地纳入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四是加大科技人才支持。强化人才保障,依托各类农业科研、推广项目和农业高等教育、农民职业教育、人才培训工程等载体和平台,突出培养农业产业化领军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

  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农业产业化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省对龙头企业连续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新建农产品加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贴息补助;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的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2.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生产基地。对龙头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土地治理、农田水利等相关扶持项目。

  3.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对科技型龙头企业,给予优先申报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支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倾斜支持农业科技型和农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开发和应用物联网技术项目,从省级物联网专项资金中择优给予补助。

  4.加大龙头企业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对龙头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5.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6.落实龙头企业税收政策。对扶持龙头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列入农业产品范围内的,继续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7.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奖励政策的基础上,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再给予20万元奖励。

  8.扶持“招大商、引大资”项目。每年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补上年度大型招商引资企业。对引进投资总额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9.对龙头企业用地给予支持。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缴纳。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对能带动当地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的加工企业用地,给予保障。

  10.对龙头企业用电给予支持。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龙头企业从事现代化、专业化种养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11.电子商务企业奖补。对上年度开展电子商务销售安徽农产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奖补,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2.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对上年度省级龙头企业购置大型设备1000万元以上的进行奖补,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3.对农业“走出去”龙头企业予以奖补。对上年度在境外投资(或增资)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农业科研活动等省级龙头企业进行奖补,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14.对挂牌上市的龙头企业奖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或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予以奖补。每个不超过10万元。

  15.省级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市政府印发了《六安市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六政秘〔2017〕234号),对省政府确定的五年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从基地建设、龙头壮大、集群打造、园区建设、农业招商、政策扶持、市场拓展等方面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随后,我们积极争取市级财政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和支持。一是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六安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统筹整合现有农业专项,从2018-2020年,每年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主导产业培育和现代农业发展。二是设立市级产业扶贫引导资金。印发了《六安市产业扶贫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由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5000万元市级产业扶贫引导资金,分别按照合作业务份额存入农行六安市分行、六安农商行、邮储银行六安分行,委托其按照存入风险补偿金的5-10倍比例放大贷款规模,为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增加授信,提供担保贷款。三是设立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基金。由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设立首期市级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基金5000万元,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农业企业,通过股、债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投资。

  根据省级财政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奖补内容和市级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我市今年的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

  1.支持农村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力争在全市培育壮大优质粮油、茶叶、水果、蔬菜、中药材、皖西白鹅、稻鱼综合种养等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新发展一批产业基地、园区载体、企业主体和新型业态。

  2.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首次年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奖补和支持。

  3.支持农业对外合作和走出去发展。重点支持与“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开展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业对外贸易、农业项目的引资、引智、引技,农业优质高产项目试验示范、开展品种选育和试验等领域。对在境外投资(或增资)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贸易(物流中心)、销售窗口的龙头企业给予相关奖补,对参加合肥、上海、北京农产品交易会以及参加境外展会、国家级展会的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展位费或参展费用补贴。

  4.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固定年资产投资、升级改造、技改扩建、股改上市和贷款贴息。对产业集聚度高、科技投入力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和入驻园区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奖补和扶持。

  5.支持绿色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六安茶谷、淠河生态经济带、江淮果岭、西山药库、淮河适应性农业等核心平台建设,利用平台载体实施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同步建立农业发展用地保障机制、融资、担保、保险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行考核评价和绩效管理等保障措施。

  6.支持农业招商引资。对落户我市的重大农业投资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用地指标配置和财政资金奖补,省级资金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符合奖补条件和标准的,兑现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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