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皖政办〔2013〕1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安徽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12-0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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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捕捞渔民常年以捕鱼为生,生产生活条件差,特别是以船为家渔民,无房无田无养殖水面,收入低且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与当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日益拉大。为切实解决我省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问题为重点,统筹解决渔民户籍、子女上学和医保、低保、养老、生活困难救助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渔民转产转业,不断提高渔民收入水平,使广大渔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基本原则。坚持省、市、县联动,市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分批分期,原则上用2年时间解决捕捞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及其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快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3.实行多种安置方式。坚持自愿、政策引导、因地制宜、方便渔民、就城就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鼓励渔民进城安居,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进城有困难的渔民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方式:集中安置由县级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城镇附近集中建设渔民小区,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分散安置由县级政府按照当地村民宅基地标准,协调落实住宅建设用地。鼓励渔民购置村内闲置住房。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渔户,按照有关程序优先办理。
  4.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以渔户自筹为主,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措资金。补助标准: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对C类危房户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所需资金省财政户均综合补助1.05万元,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补助对象原则上为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常年以船为家的无房户或危房户渔民。
  5.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以满足渔户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原则上安居房建筑面积每户60平方米,可根据渔民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公示,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统一管理。
  三、认真落实相关民生政策
  6.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对无户口的渔民,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户口问题。对困难渔民家庭,根据其户口性质,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困难渔民家庭中的重特大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将在血防区生产生活渔民纳入当地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对象,免费进行血吸虫病血清学等检查,发放血吸虫病抗病原治疗药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渔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办理。
  7.帮助渔民子女就学。渔民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强化政策保障,确保适龄渔民子女全部就近入学并享受完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8.完善渔民社会管理与服务。上岸安居渔民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城镇、乡村社会管理。集中安置小区要及时建立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使渔民充分享受到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
  四、积极推进上岸渔民转产就业
  9.加强渔民就业培训。对上岸渔民及其未就业子女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重点培训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提高其转产就业能力。上岸渔民及其未就业子女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0.促进渔民增加收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渔港建设,加大渔业水域保护和资源养护力度,改善渔民生产条件;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创造适合的就业岗位,落实创业政策。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扶持措施,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制度,支持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扩大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
  五、切实保障捕捞渔民解困工作的顺利推进
  11.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是一项惠及民生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市、县政府要强化领导,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搞好服务。
  12.营造良好环境。要广泛宣传解决渔民生产生活困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渔民的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捕捞渔民扶持政策和资金要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建立科学的评估和激励机制,定期对捕捞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捕捞渔民解困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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