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12月20日下午,六安市召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新闻发布。省市数十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本次改革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全省上年度社平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时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同时对于本次改革设定十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此外,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
会上,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现场解答了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