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又一广告案件入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13 08:40
字号: 下载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第二批共计十件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我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安徽恒慕派实业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违法广告案入选。

该案当事人通过电梯框架广告、淘屏新媒体广告、公交车身广告、宣传单页等媒介发布含有“IPFS分布式储存行业领军者、寻找合伙人、FIL必将成为炙手可热的数字黄金、购买正规渠道存储算力获取FIL收益、诚邀项目合伙人”等含有投资回报内容的广告,且广告中没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2021年9月,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4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广告监管,聚焦民生领域,持续强化医疗、药品、金融、儿童等重点领域广告日常监测,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及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整治态势不放松,及时向公众通报案件查处等情况,震慑广告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力规范我市广告市场秩序。

附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