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内惹事 朋友无辜被撂倒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法院 作者:鹏起 发布时间:2016-06-26 09:47
字号: 下载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俗话说“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李某就是摊上了这样一个“猪队友”,好好的去KTV唱个歌,没想到莫名其妙遭到一顿暴打,究其根本,原来是他的朋友张某惹了事,人家错把他当成了张某,连解释的机会也没给,直接撂倒。
  2014年7月30日23时许,王某、赵某酒后至霍邱县某KTV,和服务员高某在大厅硕话。次日凌晨1时许,夏某等人唱歌结束后来到大厅,见高某和王某在一起,心生不满骂了几句,王某听后遂打电话给朋友张某等人,让他们到KTV门口帮他教训人。
  张某等人驾车至KTV门口,王某称“夏某惹了他,等出来时打他”。王某等人在等夏某时,李某(系张某朋友)从KTV电梯里出来,王某误认为他是夏某,上前用胳膊夹着李某的颈部,张某等人殴打李某,三人对他拳打脚踢,张某还用砖块将李某头部砸伤,李某被打倒在地,期间李某一直在喊打错人了,无人理会,直到服务员高某说“打错人,他不是夏某”,王某等人才停止殴打,并乘电梯至KTV大厅,见夏某站在电梯处,又对夏某进行了围殴,冯某拉架时鼻部被打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李某、夏某、冯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判处。且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