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将入刑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大别山晨刊 作者:周燕 发布时间:2015-10-3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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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市交警部门获悉,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在伪造、变造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新的法律规定11月1日起实施。
  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六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交通违法甚至不算违法,这一错误观念亟待矫正。《刑法修正案(九)》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强化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更加珍爱生命、守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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