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身份证惹麻烦
婚姻大事关系到一辈子的幸福,当事人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损害自身合法利益。
孔某与唐某在外打工相识、相恋,准备于2006年回孔某老家进行结婚登记,但唐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证,于是唐某便拿来姐姐的身份证与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姐姐与他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被告知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故其姐姐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先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视为被告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时因无相关证据,应予撤销,据此,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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