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儿女本幸福 不负责任终离散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裕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郭磊 发布时间:2015-01-1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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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识、相恋、步入婚姻、一双儿女,原本幸福的家庭,婚后却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不提供任何家庭开支费用,最终不无正业离家出走而导致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妻子忍无可忍遂诉至法院。
  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于1995年3月1日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2月12日生育一女,现已出嫁;2005年12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原本想为了孩子继续忍受着,可离家出走人间蒸发的行为确实无继续存续的必要,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履行夫妻义务,而被告婚后未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且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确无和好及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原告主张婚生子随其生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同时酌定被告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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