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悔婚一走了之 男方起诉返还彩礼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
2012年2月17日,小王(男)与小李(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8日两人订婚并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30001元及其他物品。2014年2月5日,经双方家长商定按农村习俗为两人举行婚礼,小王又给付小李礼金6.6万元,另出具3.4万元欠条给其作为所欠彩礼款。双方共同生活50多天。在此期间,双方因为性格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随即两人分开。分开后,小王多次向小李及其家人要回彩礼,但未果。随后,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对婚约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既不予禁止也不加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小李接受的彩礼款为96001元,应予酌情返还6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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