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将严控入学年龄确保学区内就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网 作者:周燕 发布时间:2014-07-2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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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2日上午,2014年六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招生政策新闻发布会在市教育局会议室召开。发布会上,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就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招生政策进行了相关解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实施招生信息公开,要求各地各校通过有关媒体或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信息。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把招生结果(包括择校生信息)亦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招生从8月1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小学从8月2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9月1日新生开学。
  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严格控制小学入学年龄
  原则上,户籍在本县区或本城区,符合“两个统一”(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相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学区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一名可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其他情况形成的本人户籍与常住地(凭房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儿童少年,一律在居住地入学。非本县区或本城区户籍且在流入地无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就读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一年级学生择校比例控制在当年一年级招生数5%以内。
  据了解,今年起,我市教育部门将严格控制小学入学年龄,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各地各校要严格控制适龄儿童入小学年龄,不鼓励接收不足龄学生(至招生当年8月31日不足6周岁)。对少数秋季入学时未满6周岁、但在招生当年12月底前满6周岁的儿童,家长有送其就学愿望的,学校可结合学位等实际情况,接收其入学,并建立电子学籍。
  另外,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特殊教育学校要不断完善教育结构,提高招生能力,在继续做好听残儿童招生、教育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适宜就读的听残儿童、智障儿童的招生、教育与康复工作。
  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材料需齐备 公办学校应依法确保学区内就学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暂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学校没有学位,无法满足入学需求的,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等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不得举行任何选拔性考试,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以举办(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衔接班、到生源校摸取毕业生信息、贿招等手段招生。鼓励民办学校实行电脑派位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 “衔接班”等。各学校要按省颁布标准配置班额,严禁大班额;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为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制止初中大班额,2015年将继续扩大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并向农村初中倾斜。从2014年秋学期初中初一年级开始,在分解省级示范普通高中分配到初中毕业班的招生计划时,将把学校平时实际班级(按照标准班额)数作为分配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重要依据。
  严禁以举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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