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生态环境服务监管机制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聚焦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生态环境管理短板,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生态环境服务监管工作流程》,以时间节点为抓手,建立覆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生态环境服务监管机制,实现生态环境管理从“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从“单一监管”向“系统管理”的深刻转变。
事前服务,做到关口前移、源头把控。通过开展“环保预体检”,提前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制约因素,指导优化方案,从源头预防环境风险,避免企业走弯路,为项目顺利落地奠定坚实基础。审批过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确保科学决策。特别规定项目获批后五年内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环评,强化时效管理。
事中管理,做到落实“三同时”、规范发证。项目建设阶段,执法部门依据环评报告及批复内容,监督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重点核查批建一致性。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区分非重大变动和重大变动并分类处理。项目建成后,以质量提升为抓手,审批部门牵头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多部门审签,推进排污许可制走深走实。
事后监管,做到按证监管、强化责任。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须在3至12个月内完成自主验收并依法公开信息。执法部门将验收通过的企业纳入“双随机”监管体系,重点检查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行报告提交、许可证更新及环境管理台账建立等情况。对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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