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二路以北、安丰路以西(东城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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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市政府决定对新城二路以北、安丰路以西(东城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进行改造,要求尽快完成房屋征收工作。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新城二路以北、安丰路以西(东城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40天。即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四、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城北东城二期安置小区提供安置房源。安置比例为1:1。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与征收人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住宅房屋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住宅房结算价格(评估价格另行公布),10以内的按成本价2763/结算;10-20的,按优惠价结算;20以上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超过35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非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规定执行(即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为住宅标准的1.3倍)。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按该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结算。(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回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征收项目评估报告为准,优惠价按照成本价与市场价加权平均计算。

5、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其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763元∕㎡结算(分户不享受)。对被征收面积小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面积的,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置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被征收人房产确需分户安置的,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成本价、优惠价只能享受一次,剩余面积全部按市场价计算。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4%的据实结算。

6、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四)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符合《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公告期内交房的过渡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外交房的过渡费据实结算。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分户不享受)。

    (五)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金安区201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9〕18号文)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8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16-30天即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23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70元/

3、从第31-40天即从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5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人电话通知被征收人回迁事宜。被征收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19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9〕18号文)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概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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