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5-01-0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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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六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存在企业“小、散、弱”,管理“宽、松、软”,用户多且安全用气意识不强等问题,安全监管形势严峻。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防止和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编制了《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印发《管理办法》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存储、运输、配送、用户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市政府高度重视《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根据市政府立法年度计划要求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修编工作。2024,市住建局启动《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收集、整理、汇总立法相关资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省及外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等,6月中旬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修改意见。626—725在市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向13家市直单位、8个县区书面征求意见,并先后组织市人大、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县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赴南通市、芜湖市进行学习考察。同时,92—102日,市司法局再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

(三)开展审查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1122日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于1128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12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破解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企业“小、散、弱”,管理“宽、松、软”,用户多且安全用气意识不强等问题,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职责,细化法律责任,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装、存储、运输、配送、用户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本质安全水平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明确政府职责加强液化气管理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存储、运输、配送、使用、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

(二)关于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要推行燃气信息化管理,并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在《办法》中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采用实名制,送气上门时对用户用气环境、用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降低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

(三)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针对日常管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乱象,《办法》从充装、经营、存储、运输、配送、使用、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等方面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行为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强配送员工管理工作,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运输、配送行为。

(四)关于规范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定期更换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禁止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禁止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行为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细化了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责任进行了细化,有助于形成条块结合、上下协同的监管合力。同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责任和用户使用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实行实名购气、配送入户,实现对气瓶充装、运输、存储、配送、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可追溯动态监控,提高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质效,压实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用户使用责任。

二是明晰了企业和用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在明确企业经营、运输、配送行为规范的基础上,着重细化了配送服务人员的亮证送气、入户安检、禁止行为等操作规范,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规定。同时,《管理办法》填补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方面的制度空白,要求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履行安全用气义务,确保“瓶、管、灶、阀、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且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为企业安全送气和用户安全用气提供了清晰的行为规范。

三是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管依据。《管理办法》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违规违法行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如无证经营、违规充装、违规运输、未实行配送经营未进行入户安检等,《管理办法》未重复设立处罚条款。对上位法未明确设立的处罚事项,如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瓶、管、灶、阀”、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行为设立了处罚条款,为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执法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用事业科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3925111

邮箱:lazjgy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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