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2022年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发布时间:2022-01-2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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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原清单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111 行政处罚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对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规范(事项名称及实施依据)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将事项名称改为“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将实施依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6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对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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