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清理和调整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调整意见 | 调整理由 | |
1 | 权责(行政裁决)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增加 |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增加,且已列入《市政府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二批)》。 | |
2 | 权责(行政奖励) | 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申报推荐 | 保留,调整权力名称为“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 | 2019年本中已有项目。此项工作持续开展中,2020年市政府修订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六政〔2020〕39号))。今年经市政府同意,已启动第六届申报评审推荐工作。调整名称与省局保持一致。 | |
3 | 权责(其他权力) | 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 | 保留 | 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2019年本)中含有此项权责,且正在运行。 | |
4 | 权责(其他权力) | 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 保留 | 市市场监管局权责清单(2019年本)中含有此项权责,且正在运行。 | |
5 | 权责(其他权力)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调整实施依据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
6 | 权责(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调整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31日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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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责(行政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8 | 权责(其他权力)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9 | 权责(其他权力)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10 | 权责(其他权力)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11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利用合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 | |
12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改变、擅自转让、出租名称的处罚 | 取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已删除第二十条和二十六条内容。 | |
13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修订,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已删除第二十条和二十六条内容。 | |
14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格式条款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 |
15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处罚 | 取消 |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 |
16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利用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财产,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品,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取消 |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 |
17 | 权责(行政强制) | 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营有关证据和财物 | 取消 |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 |
18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19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0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备案及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1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责令依照规定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2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3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和报告、配合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4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5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取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原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内容删除。 | |
26 | 权责(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调整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 |
27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 | |
28 | 权责(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修订。 | |
29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取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无此处罚条款。 | |
30 | 权责(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实施依据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事项,不宜列入市级权责清单。 | |
31 | 权责(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实施依据中明确规定为县级事项,不宜列入市级权责清单。 | |
32 | 权责(其他权力)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 取消 | 不属于具体事项。 | |
33 | 权责(行政确认)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取消 | 此项已列入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名称“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
34 | 权责(行政确认)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取消 | 此项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名称列入政务服务事项,事项类型:公共服务。2019年清理时省局鉴于该事项属于行政相对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权力行使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事项,不是针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技术服务,不列入公共服务清单,删除了此项。与省局保持一致。 | |
35 | 权责(其他权力)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备案 | 取消 | 实施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3号)废止。 | |
36 | 权责(其他权力) | 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或权益备案 | 取消 |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 |
37 | 权责(其他权力) | 年度报告公示 | 取消 | 企业年报目前由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申报公示。 | |
38 | 权责(其他权力) | 企业信息公示 | 取消 | 根据省指导目录,此项已作为公共服务列入我局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名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
39 | 权责(其他权力)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 取消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方式,根据省指导目录,已列入公共服务,具体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消费者投诉受理”两项。 | |
40 | 权责(其他权力)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权责清单。 | |
41 | 权责(其他权力) | 对实施强制交易行为的责令改正 | 保留 | 2019年本权责清单事项。 | |
42 | 权责(其他权力)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年审 | 取消 | 证后年审已取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第97项:6.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 |
43 | 权责(其他权力)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核转报 | 取消 | 根据新《标准化法》和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再开展此项工作,转为市场化运作。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停止办理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已废止《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和《关于发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 | |
44 | 权责(其他权力)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权责清单。 | |
45 | 权责(其他权力)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取消 | 根据省指导目录,此项已作为公共服务列入我局公共服务清单,事项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
46 | 权责(其他权力) |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 | 取消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要求停止开展相关工作。 | |
47 | 权责(其他权力) | 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 | 取消 | 《安徽省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评选管理办法》明确由安徽省市场与经纪人协会承担具体工作,该协会已与原省工商局脱钩,且该项评选工作已经停止,取消该事项。 | |
48 | 权责(行政裁决) | 棉花、纤维复验仲裁 | 取消 |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该事项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发〔1985〕92号)中规定由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仲裁,不符合“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的要求,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意见,取消该事项。 | |
49 | 权责(行政许可)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取消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
50 | 权责(其他权力) | 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召回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权责清单。 | |
51 | 权责(其他权力) | 药品生产企业备案 | 取消 | 该事项属于药品生产事项,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16号)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人〔2021〕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事项。 | |
52 | 权责(其他权力) | 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或部分停产的备案 | 取消 | 该事项属于药品生产事项,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16号)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药监人〔2021〕4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事项。 | |
53 | 权责(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保留 | 2019年权责清单事项。 | |
54 | 权责(其他权力) | 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管理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权责清单。 | |
55 | 权责(其他权力) | 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移送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1.子项“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监督检查等共性权力不列入权责清单。 2.子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移送”取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查处机关就是市场监管部门,不存在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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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权责(行政奖励) | 专利联络员奖励 | 取消 | 2020年11月18日出台新的奖励政策:《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不再奖励专利联络员。 | |
57 | 权责(其他权力) | 省专利工程工程师申报推荐的审核转报 | 取消 | 专利工程工程师已取消评审。《关于2020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徽考区考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22号)规定:自2020年起,全省知识产权专业(含专利工程专业)人员参加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我省专利工程专业不再另行组织职称评审。 | |
58 | 权责(其他权力) | 国家与省知识产权类相关项目申报、推荐的审核转报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该项实施依据均为规范性文件,且事项内容不具有权力性质。 | |
59 | 权责(其他权力)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取消 | 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废止《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 |
60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 | |
61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 | |
62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公示商品或者服务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 | |
63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增加。 | |
64 | 权责(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不列入权责清单 | 省指导目录未将此项列入,不列入清单。 | |
65 | 权责(行政许可) |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66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67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发布禁止情形广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68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
69 | 权责(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三)删去第六十条。 | |
70 | 权责(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调整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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