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年度清理和调整权力清单目录(2023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1-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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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依据

调整

意见

备注

1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11﹞66号)

删除,省清单删除。《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删除原《条例》“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的规定。

2

行政许可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删除,省清单删除。《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删除原《条例》“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的规定。

3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新增,省清单修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项,分别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事项由省、市、县三级,调整为市、县两级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由省、市、县三级,调整为县级实施;“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省级实施,调整为县级实施。上述3个行政许可事项,自2023年起调整至设区的市级、县层级实施。

4

行政确认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术监督。

删除,省清单删除。1.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9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5

其他权力

无公害农产品预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6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下放设区的市渔业主管部门。

删除,省清单删除。1.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9月2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6

公共服务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新增,省公共服务清单新增

7

公共服务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省公共服务清单新增

8

公共服务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 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新增,省公共服务清单新增

9

公共服务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和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新增,省公共服务清单新增

10

公共服务

供沪(京、辽)动物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推荐转报

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推荐工作程序〉的函》(沪农业农村局〔2013〕256号):对外省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产品加工(屠宰、贮存、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及其他组织,向上海市输入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产地逐级推荐方式申报。
2.《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落实北京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加强进京禽类及禽类产品监督管理的函》(京农畜字〔2005〕60号):符合上述条件的屠宰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进京禽类产品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认定,报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考察。
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动物防疫信息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6〕12号)第五条: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县(区)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审核,并经输出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所发函推荐,经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

删除,省清单删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2〕31号)对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畜禽产品,不再重复出证。

11

公共服务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一)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创新技术推广方式,加快成果应用,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一是拓展实施范围。在巩固基础工作、继续做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的应用,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二是强化配方肥推广。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的积极性,筛选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深入开展合作,按照“按方抓药”“中成药”“中草药代煎”“私人医生”等四种模式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三是创新服务机制。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创新肥料配方制定发布机制,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咨询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助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删除,省清单删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废止

12

公共服务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四、(五)提高耕地质量水平。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水利配套设施,改善耕地基础条件。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控污修复、治理盐碱、改造中低产田,提高耕地地力等级。力争到2020年,耕地基础地力提高0.5个等级以上,土壤有机质提高0.2个百分点,耕地酸化、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提高耕地基础生产能力,确保在减少化肥的同时,保持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省删除,《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废止

13

公共服务

农机跨区作业服务

删除,省删除

14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农村能源产品质量检验

删除,省清单删除。《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删除原《条例》“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的规定。

15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兽药质量检测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新增,省中介服务清单增加

16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肥料产品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

新增,省中介服务清单增加

17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新增,省中介服务清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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