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六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协调发展,重塑六安“蓝天、碧水、绿色”的良好生态环境。依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六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 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 号)、《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六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六安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六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六安依山襟淮,承东接西,是大别山沿淮经济区的中心城市,也是安徽省会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辐射和产业转移的前沿地带。生态环境优越,矿产、旅游资源丰富。矿山保护规划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六安市矿业经济与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山做铺垫。
本规划的编制是在六安市所辖的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和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基础上,收集部分市级相关资料,经过分析研究编制完成。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8年4月,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承担《六安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接到委托后立即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技术规范,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在六安市及各县(区)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自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9月结束,历时近5个月。
2018年9月7日,《规划》通过六安市国土局组织的专家审查。
2018年11月6日,《规划》通过安徽省国土厅组织的专家审查。
2019年4月17日,《规划》通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近期(2016~2020年)的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市、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2.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制度,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3.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初步掌握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4.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信息系统,初步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提供重点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的适时查询。
5.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及时治理,矿山治理率达50%以上,绿色矿山创建达标率21%左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二)远期(2021~2025年)的目标任务
1.完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2.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配套制度,建立比较齐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有效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
4.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信息系统,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提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的适时查询。
5.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矿山总治理率达90%以上,绿色矿山创建达标率45%左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五、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落实责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和目标任务,现状已闭坑矿山及历史遗留矿山和采区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现状生产和新建矿山责任主体为各矿山企业,全部由各县(区)政府监管,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把任务完成分别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和采矿权人年度信息公示范围。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三)完善矿山地质环境行政管理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规划》的实施。
2.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废物资源化利用指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等指标纳入矿山考核指标体系。
3.建立和完善各级矿山地质环境行政管理体系,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内设管理机构,做到人员、职能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管理体系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体系建设,各县应依据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大中型矿山企业制定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计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保持各级《规划》之间、相关规划之间的协调统一,并将《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列入政府综合决策要素。
2.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领导和部门责任制,纳入考核目标。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小型矿山应有专人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3.将《规划》列为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4.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起来。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和《规划》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依法处理。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1.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可采用“3S”技术,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进行系统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为有效预防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保护、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2.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引进利用国内外成熟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技术方法,如减少地面塌陷的地下充填开采工艺,避免崩塌、滑坡的露天分层水平台阶开采方法,原矿粗选、矿粉精选、尾矿重金属提取、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矿山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与奖励机制
1.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2.对于历史上由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已接近闭坑、企业无力承担治理的,一是申请国家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经费;二是积极探索土地复垦、开发和使用权租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
3.对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实施奖励的制度。通过考核,对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指标的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
4.加强省、市财政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实施的项目实施跟踪问效,加强项目的财务审计和实施的监察,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
(八)加强《规划》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规划》的管理职能。广泛宣传《规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贯彻实施《规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对采矿权人及社会公众的服务意识。组织采矿权人学习《规划》,明确矿山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六、创新举措
组建了技术中心、专家库,建立了完善的奖励措施、引进了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管理,保护矿山环境
地方政府要加强矿山管理,统筹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强对尾矿库、废石和废渣的达标排放管理。矿山企业应按方案严格执行,矿坑水和洗矿用水要集中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和循环利用,以防对矿区周围产生水土污染,本着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逐步有效的恢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开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保护耕地,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安全生产,严防地面塌陷灾害
霍邱铁矿区为地下开采,开采方式为采矿嗣后全尾砂充填法开采,由于矿区地质灾条件较复杂,断层分布较多,矿体埋藏较深,主要矿体多属急倾型,产状倾角变化较大,如不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进行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极易发生地面塌陷灾害,对地面的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通过近几年发生的地面塌陷分析,造成地面塌陷的主要原因是:是矿区地质条件复杂,采空区回填不及时,矿山生产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所引起。因此,严格按照设计开采方案安全生产,及时回填采空区,是霍邱铁矿区防范地面塌陷灾害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水平
根据霍邱铁矿区开发规划,至2020年,矿石开采量将达到3900万吨,土地的需求量达到约5000公顷(75000亩),影响范围达到27000公顷(405000亩)。霍邱铁矿区铁矿石大多为贫矿石,矿石品位一般为25%一35%,矿石初选铁精粉品位在65%以上,精选品位达70%以上,且具有硫.磷含量低、可选性好等特点。开采和选矿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尾矿和废石,因此,提高矿石的综合利用,加大尾矿循环利用,禁止长期堆放废石,占用土地,全面提高综合利用和保护的总体水平,实现无废料矿山,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绿色矿山。
(四)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体系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制度,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系统,加强矿山企业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按照2015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要求,在矿业活动所能影响到的区域如矿石堆存区、选矿区、尾矿堆存区、采空塌陷与地裂缝波及的范围、矿山疏排水的影响范围,建立一定数量的监测点,定期监测矿区土地资源的压占和破坏状况、地面变形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状况等,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