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六环办〔2016〕27号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柏承文委员: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我市环保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贵单位提出的“废旧节能灯应集中回收的建议”的提案,于2016年4月27日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依据相关环保法规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办理,现答复如下:
荧光灯是一种气体放电灯,汞在灯管内是作为气体放电介质而存在的,并且荧光灯在工作时需要维持必要的游离汞蒸(0.67-1.33Pa),以保证汞与玻璃、荧光粉以及电极间的化学结合。荧光灯省电节能,其发光效率是白炽灯的7—10倍,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荧光灯的使用率在不断扩展,这也带来了汞污染的问题。
为加强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工作,我国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通过修订并予以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各项管理。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其中,对废日光灯管的产生、收集和处理作出了规定:“各级政府应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
虽然国家对废含汞灯管管理有要求,但尚无具体的废含汞灯管管理法规与具体可操作的管理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管理办法。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其管理极其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废含汞灯管回收、利用、处置的技术政策,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不能作为监管执法的依据。因此,具体操作难度极大。一是法律法规不配套,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具体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二是社会上消费群体对废含汞灯管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三是废含汞灯管处理须投入一定费用,因此对于消费群体的规范操作难度很大。尽管如此,我局仍一直加强对本地企业产生废含汞灯管的企业进行管理,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要求产废单位如实申报,产生的废灯管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转移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2008年由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目前,我市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含汞灯管还是按照一般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
下一步,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监管工作,以创建生态市为契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有效引导对包括废含汞灯管等具有环境危害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回收并统一处置。同时,我们将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具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各行各业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各部门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我市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废物将逐步得到安全收集分类和最终妥善处置。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恳请批评指正。
2016年7月20日
承办人:程晓辉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