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号议案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6-07-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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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陶勇等1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抓作风建设同时要按规定保障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的建议》(第1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风体现党的形象,作风关乎党的生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中央先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六项禁令”、狠刹“四风”,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作风建设为切入口和突破口,在正风肃纪、反腐倡廉上出实招、见实效,一系列措施雷厉风行,为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我市各项工作获得长足发展,同时,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统一了市直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了津贴补贴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津补贴发放不规范现象得到有效扼制。通过规范津贴补贴和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工作奖励项目和标准,坚持“开前门,堵后门,关侧门”,有效地遏制“三乱”的源头,切断“小金库”财路,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公开和公平。
    但正如代表们所说,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健全规范保障监管机制,同时也应该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领会上级精神,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保证职工享有合法保障权益。各级部门、单位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要依法依规保障正常福利。中办、国办明确要求“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正常福利待遇的相关制度、操作细则,认真依法依规落实执行,同时,还要抓紧查处违纪违规发放钱物奖励的行为,切实强化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对于代表提出的能否发放加班费等问题,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除特殊规定的以外,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发放加班费,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除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加班所需的加班费从核拔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二要公开透明发放正常福利。一方面,要厘清“正常福利”的概念。另一方面,要明确“正常福利待遇”的内容范畴,认真梳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印发的文件,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相关标准,具体的数量、价格标准方面的尺度,严格做到不漏项,不压缩,给干部职工发放的福利实行发放的名目、发放的范围、发放的标准等向单位、社会公开,并建立严格明细的台账,经得起审计审查,经得起群众监督。
    三要严肃问责超越正常福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相关的规范细则来执行落实,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
    最后,再一次感谢你们对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办复类别:A
    承办科室: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
    联 系 人:徐科
    联系电话:3376021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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