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
字号: 下载我要纠错打印 收藏

六 安 市 公 安 局

 

 

公办建复〔2015〕5号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02号建议答复的函

 

程晓燕、高洁等代表:

你们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市区限制养犬 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

目前对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涉及畜牧兽医、卫计委、城管、公安、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皖政〔1987〕97号)于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三条规定:城市(含县城,下同)及其近邻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港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禁止设立犬市和进行犬类交易。禁养区内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区等,因警卫、科研需要养犬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批,领取《犬类准养证》并一律圈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对危害人身安危的狂犬予以捕杀。

二、管理现状

根据工作安排,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于近期组织人员专程赴宣城市、合肥市考察养犬管理工作,目前工作情况如下:

(一)宣城市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开展养犬管理,确定的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二)合肥市于1999年制定并于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确定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从十几年的工作情况看,效果很差,目前处于半停滞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公安部门警力不足,任务繁重;二是公安部门开展养犬管理被群众认为偏离主业。近期合肥市公安局已向市政府提交了《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的修改意见》,建议由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合肥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引发的案件及养犬管理引发的妨害公务、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三)全国实行养犬管理的城市现状

1、城管部门为专门的养犬管理机关的城市有:深圳、银川、安阳、温州、郑州、杭州等;

2、公安部门为专门的养犬管理机关的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长春、济南等;

3、公安、城管及其他机关共同为养犬管理机关的城市有:南宁、齐齐哈尔、贵阳、唐山、鞍山、无锡、淄博等。

三、执法难点

凭公安机关现有警力,只能应付一时,难以做到长效化管理,必须成立专设机构,配备专业化力量和设备。同时必须设立犬只的收容场所,因为非狂犬不能随意捕杀,只能收容,这就涉及到场所的建设、管理及人员的配备等一系列问题,否则犬只被收容没收后无法处置,造成执法断链。对流浪犬、大型犬、烈犬的捕捉需要专业化的力量和设备,否则工作人员和群众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

四、工作建议

你们的建议是对提升市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的鞭策和促进,为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我局建议在市政府牵头下,由我们市公安局抓紧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公安、城管、卫计、工商质监、畜牧兽医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将养犬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政府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关心和支持!

上述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公安局警令部

联系电话:0564-3132025

六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9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本局领导。                            

六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9日印发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评论

  • *正文:
  • 验证码:
  • 勾选显示真实姓名(如不勾选,默认会员用户名评论)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