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3号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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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 市 公 安 局

 

 

公办建复〔2015〕4号

 

关于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93号建议答复的函

 

孔祥俊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保护我市企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和恶意诉讼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合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日益突出,而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大,侵害的领域越来越多,受害的群体越来越广,高智商犯罪层出不穷,高科技犯罪不断出现,侦查及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受害群体损失难以挽回,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合同诈骗案件的复杂性、欺骗性、隐蔽性、特殊性以及不可确定性的特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合同诈骗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公检法不同的办案机关,同一办案机关的不同部门,同一部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在立法方面

1、关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的比较模糊。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利用合同为手段实施诈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合同关系人的控制而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必要要件。

2、关于什么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难以认定。合同诈骗应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来分析。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何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学者亦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凡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即应认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观点着重强调签约的时间性,即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有无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交换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只要有充分依据,能在合同履行期内找到切实可靠的资源或资金等。

(二)在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方面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公检法不同的办案部门、同一办案部门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

1、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各部门各办案人员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上不一致。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或者说各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可以说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与认识不一致,就会导致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尺,就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可操作性。尤其是有的跨省跨区域案件或者说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容易导致同一案件在这个省认为是合同诈骗犯罪,在另外一个省可能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荒唐”的现象。

2、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各部门各办案人员对罪名的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不一致。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诈骗中的合同究竟是指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或者说,每个办案人员的对案件的认识不同,所以在执法实践过程中容易造成,同一案件,有的定性为合同诈骗,有的定性为普通诈骗,有的定性为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或者保险诈骗等等。

3、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各部门各办案人员对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案件的认识上不一致。法律规定不明,由于公检法部门之间以及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对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认识不一,同样的一起合同案件,可能会造成在法院以合同欺诈、合同纠纷审理或者判决,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就不能办理,否则就会受到插手经济纠纷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同样一起合同案件,公安机关以立案为由插手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肆意查封冻结财产,导致法院不得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有的也会造成,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法院以民事欺诈民事纠纷审理或者判决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在执法实践过程中的“被动”或者“尴尬”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为维护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大惩治合同诈骗犯罪力度,更好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我们将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建设,从源头上、机制上、体制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提高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公安经侦部门对于合同诈骗案件,将及时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证据,加大打击力度,有力维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大家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防止上当受骗。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实行刑事打击与追赃挽损并重,适时适用刑事和解政策,更大范围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全市公安工作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上述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公安局警令部

联系电话:0564-3132025

 

六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8日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本局领导。                            

六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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