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发布时间:2016-08-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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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超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议进一步加大扶持工业发展力度的建议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涉企收费实行清单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一年多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先后取消或暂停了征地管理费、船舶港务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降低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计量检定收费和住居类住房交易手续费。取消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收费、协议出让协议转让矿产权收费等部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房产测绘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放开了房地产价格评估费、验资审计报告收费、 法定资产估计收费、涉税鉴证、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等市场竞争充分的经营性服务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二、建议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情况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项目审批和标准审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您在建议中提及的排污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5﹞82号)征收。因您的厂区生活污水排放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故另征收污水排污费。如果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缴纳污水处理费,则无需再缴纳该项费用。

土地登记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征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白蚁防治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0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征收。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要求对工业企业按标准的3/4执行。由于财政单位执收系统的制约,收费单位无法在价格上体现优惠,因此在票据上以减少缴费面积的形式体现。

2、经营性服务收费八项。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二项,分别是房屋测绘费及土地测绘费。房屋测绘费依据六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六价业〔2015〕61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该项费用对工业企业免征。土地测绘费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给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征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五项,分别是施工图审查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环评费、档案馆服务费、土地评估费。该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对象与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取消的收费一项。收费项目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依据为《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6〕6号)文件。

三、我委下一步打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我委将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对收费单位行为的监管。按年度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对外公布,适时动态调整,及时接受社会监督。对收费单位在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要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即纠正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要勒令停止收费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曝光。

再一次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期望您今后多关注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和物价服务工作,随时给我们提出批评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六安市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0564-3374026

 

 

                 六安市发改委(物价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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